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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回 踵事增華正式受任 爭權侵法越俎遣員(2)


  為諮行事,查臨時約法第十九條,內載參議院之職權,一,議決一切法律案;又第五十四條,內載中華民國之憲法,由國會制定;又第二十二條,內載參議院議決事件,諮由臨時大總統公佈施行,又第三十條,內載臨時大總統公佈法律各等語。凡此規定,均屬前參議院在約法上議決法律,及制定憲法之職權範圍。民國議會成立以來,依國會組織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民國憲法未定以前,臨時約法所定參議院之職權,為民國議會之職權,則民國議會,無論系議決法律事件,抑系制定憲法事件,皆應以臨時約法暨國會組織法所定程序為准,實無絲毫疑義。乃本年十月五日,准憲法會議諮開:大總統選舉法案,業於十月四日,經本會議議決宣佈,並公決送登政府公報,為此鈔錄全案,諮達大總統,即希查照飭登等因前來。本大總統當以民國議會,前經議決,先舉總統,後定憲法,系為奠定民國國基起見。

  本月四日,憲法會議議決大總統選舉法案,來諮雖僅止聲明議決宣佈,並公決送登政府公報等語,顯與臨時約法暨國會組織法規定不符。然以目前大局情形而論,內憂外患,紛至遝來,友邦承認問題,又率以正式總統之選舉,能否舉行為斷,是以接准來諮,未便過以臨時約法及國會組織法相繩,因即查照來諮,命令國務院飭局照登。惟此項諮達飭登之辦法,既與約法上之國家立法程序,大相違反。若長此緘默不言,不惟使民國議會,蒙破壞約法之嫌,抑恐令全國國民,啟弁髦約法之漸。此則本大總統于憲法會議之來諮,認為于現行法律及立法先例,俱有未妥,不敢不掬誠以相告者也。查民國立法程序,約法暨國會組織法,定有明文,一為提案,二為議決,三為公佈,斷未有但經提案議決,而不經公佈,可以成為法律者,大總統選舉法案,若為法律之一種,則依據臨時約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之規定,當然應由大總統公佈。若為憲法之一部,則依據臨時約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雖應由民國議會制定,然制定權行使之範圍,仍應以國會組織法第二十條之起草權,第二十一條之議定權為標準,斷不能侵及于臨時約法第二十二及第三十條之公佈權。憲法會議,以此項宣佈權,乃竟貿然行使,其蔑視本大總統之職權,關係猶小,其故違民國根本之約法,影響實巨。

  本大總統此次飭局照登,設我國民起而責以放棄職權之咎,固屬百喙莫辭,而我最高立法機關,乃置現行約法及國會組織法於不顧,竟使本大總統不得不出於放棄職權之一途,恐亦非代表國民公意者所應出此也。何不早說?豈至此方才省悟乎?況民國肇造,二年於茲,憲法未施行以前,約法之效力,與憲法等。民國元年,前參議院議決臨時約法時,業於是年三月十一日,諮送臨時大總統公佈有案。而臨時約法第五十六條,並定有本約法自公佈之日施行各明文。夫與憲法效力相等之約法,既經前參議院議決諮送大總統公佈于前,則依照民國立法之先例,無論此次議定之大總統選舉法案,或將來議定之憲法案,注意在此條。斷無不經大總統公佈,而遽可以施行之理。

  總之民國會議,對於民國憲法案,只有起草權及議定權,實無所謂宣佈權,此為國會組織法所規定,鐵案如山,萬難任意搖動。究竟本月五日來諮所稱飭登之大總統選舉法案,是否即應依照約法公佈施行之規定辦理?將來民國會議制定憲法案,應否依照國會組織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以起草議決為限。事關立法權限,亟應諮詢國會,從速答覆,相應諮行貴會查照,依法辦理可也。

  此諮。

  憲法會議中,接到此諮。統說是直接宣佈,系各國通例,原無庸經過總統手續;且因憲法草案,正在裁定,大家悉心斟酌,忙碌得很,也無暇特別開議,答覆總統。老袁靜待兩日,並不見有複文,遂欲越俎代謀,特飭國務院派員干涉。適值憲法起草委員會,開憲法草案三讀會,突有八人陸續趨入,據言奉大總統令,來會陳述意見,並齎達總統諮文,請憲法會議查照施行。看官你道這八人為誰?就是施愚、顧鼇、饒孟任、黎淵、方樞、程樹德、孔昭焱、餘棨昌八人。一面遞交諮文,由會中人員公閱,其文雲:

  查國會組織法,載民國憲法案,由民國會議起草及議定,迭經民國議會,組織民國憲法起草委員會,暨特開憲法會議。本大總統深惟我中華民國開創之苦,建設之難,對於關係國家根本組織之憲法案,甚望可以早日告成,以期共和政治之發達。惟查臨時約法,載明大總統有提議增修約法之權,誠以憲法成立,執行之責,在大總統,憲法未制定以前,約法效力,原與憲法相等,其所以予大總統此項特權者,蓋非是則國權運用,易涉偏倚。且國家之治亂興亡,每與根本大法為消息,大總統既為代表政府總攬政務之國家元首,於關係治亂興亡之大法,若不能有一定之意思表示,使議法者得所折衷,則由國家根本大法所發生之危險,勢必醞釀於無形,甚或補救之無術,是豈國家制定根本大法之本意哉?本大總統前膺臨時大總統之任,一年有餘,行政甘苦,知之較悉,國民疾苦,察之較真。

  現在既居大總統之職,將來即負執行民國議會所擬憲法之責,苟見有執行困難,及影響於國家治亂興亡之處,勢未敢自己於言。況共和成立,本大總統幸得周旋其間,今既承國民推舉,負此重任,而對於民國根本組織之憲法大典,設有所知而不言,或言之而不盡,殊非忠於民國之素志。茲本大總統謹以至誠對於民國憲法,有所陳述,特飭國務院派遣委員施愚、顧鼇、饒孟任、黎淵、方樞、程樹德、孔昭焱、餘棨昌前往,代達本大總統之意見:嗣後貴會開議時,或開憲法起草委員會,或開憲法審議會,均希先期知照國務院,以便該委員等隨時出席陳述。相應諮明貴會,請煩查照可也。

  此諮。

  會中人員閱畢,便語八委員道:「民國立法,權在國會,不受行政部干涉。諸公來此,未免違法,還請轉達總統,收回成命。」

  八委員齊聲道:「大總統尚有諮文在此,請諸君再閱,便可分曉。」

  言畢,又遞交諮文一紙,由眾議員續覽一周,都不覺搖起頭來。小子有詩詠袁總統道:

  到底雄心未肯降,議圍先遣五丁撞。
  乃翁自命非凡品,國會從今莫語哤。

  欲知諮文中如何說法,容待下回再詳。

  *==*==*

  前半回敘袁氏正式就職,盡舉當時禮節,揭出紙上,見得袁總統威儀烜赫,比前臨時總統,已覺不同,即隱為後文帝制伏筆。後半回迭錄兩諮文,無非為推倒共和,改圖專制張本。袁氏以國家憲法,定諸國會,一切不能自主,所以力爭公佈權,並遣八委員干涉立法,曾亦思今日之中華,固已為民主國體乎?既曰民主,則主權應操之于民,總統不過一公僕耳,烏得妄爭主權耶?總之袁氏為帝之心,憧擾於中而不能自已,一經諸事順手,便逐漸發現出來,作者不肯輕輕放過,故有聞必錄,無隱不揚,若徒以抄胥目之,蓋亦誤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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