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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回 開國會舉行盛典 違約法擅簽合同(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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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中國以後興辦實業,如需借款,只可商聘洋技師,按照普通合同辦理。 第五條 此項借款債票,未售完之前,倘中國續借款項,如六國團條款與別家相同,可先盡六國團承辦。但在本合同以前所訂之借款合同條件,仍得繼續進行,不受本條件拘束。 參議院議員,看到這種條件,共說此是政府報告文,並非特別提案,有什麼緊要,定需會議?嗣因周總長一再催迫,乃將五條大綱,逐一研究。尚可照此進行,無大損害,遂一律認可了事。誰知已墮入計中。周學熙複與銀行團會議數次,始終無效。幸倫敦借款,逐月得數十萬鎊,還可勉強支持,所以挨延過去。哪知英使竟來一照會,聲言如民國元年終日,中國不將從前賠款借款,一概解清,決將作抵的厘稅厘金等,實行收沒。【好借人債者其聽之!】 俄使亦主張同意,幸法使康悌,及日本銀行代表小田切轉圜,與中政府重開談判。當由英使代表銀行團,向趙總理周總長提出數條: (一)要委定辦理借款的專員; (二)要取消倫敦新借款的優先權。 新借款條約中,載有中政府如需借款,本銀行團與別團所開之條件相同,應得有優先權。趙周兩人,轉報老袁,袁總統即委周為辦理借款專員,一面與倫敦新銀行團,取消優先權成約。倫敦新銀行團,怎肯應允,周卻想出妙法,要求倫敦新銀行團,于元年期內,再借一千萬鎊,還要將明年應付的七百萬鎊,並在年內撥付,才好償還一切欠款,無庸與六國商借。且債票宜速即銷完,免與他團借債有礙,否則請將明年二月應付的二百萬鎊,盡年內付訖,其餘五百萬作罷,打銷前約,並取銷優先權,由中國予以賠償。 看官!你想這種論調,明明是強人所難,倫敦新銀行團,一時交不出這麼鉅款,又經英政府與他反對,處處掣肘,只得承認後一層辦法。周總長乃與他磋商賠款的數目,無非畀他續給二百萬鎊中,多了一個折扣。總是中國吃虧。一面與六國銀行團,正式開議,自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十二月下旬,大致就緒,借額本定二千萬鎊,因倫敦新借款中,減去五百萬鎊,須轉向六國銀行團添借,乃擬定為二千五百萬鎊,共計二十一款。最緊要的,是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十四款第十七款五條。第二款是指定用途;第五款是聲明鹽務稽核處辦法;第六款是鹽款未足以前,應加入他項,為暫時抵押品;第十四款是支款時,應照新定審計處規則辦理;第十七款是續借或另借的限制。 此外都是普通條件,大約是利息折扣等類。當由國務總理趙秉鈞,運動參議院議員,商定秘密會議,借人款項,何須秘密。再令財政總長周學熙,到院報告,但將緊要條件交議,余隻以普通二字含混過去,並無原文。議員已心心相印,還有甚麼反對。 惟第五款須用華洋稽核員,汪議員榮寶提議,謂:「本款可無刪改,最為上策,否則作為附件;萬一銀行團不肯照允,亦只可隨便將就罷了。至如普通條件,亦未嘗詳詰全文,但把無庸表決四字,作為全院通過的議案。」 無論要件與非要件,總教隨便通過,民國何必需此參議員。 周總長即報告袁總統,老袁自然愜望,將要與銀行團訂約簽字。忽銀行團以歐洲金融,偶遭緊急,須要加添利息,原議五厘,現要再加半厘。袁總統以吃虧太甚,又暫從遷延;另諮各國公使,要求賠款欠款等,一概展期,約有三種辦法,或展期一年,或將積欠數目,作為短期公債,分五年清還,或俟大借款成立後,才行清償。照會交去,俄公使首先拒絕,簡直是無一承認。法使與俄使,本是一鼻孔出氣,當然不從。獨英使朱爾典氏,贊成末項,願歸入大借款下劃付,各公使俱挾私見,並非英使愛我,不然,何以前日要悉數歸還耶?並代為疏通俄法二使,決從此議。俄法二使已無違言,英使又函致中政府,先須聘定洋員,充任稽核,由六國公使通告六國團,然後借款合同,方可簽押。於是由周總長出面,聘定洋員三名,一系意人,一系德人,一系丹麥人。法使又出來作梗,謂:「意大利丹麥兩國,並未列入銀行團,在銀行團中洋員,只一德人,既已擬聘非銀行團的洋員,何為延及德人?若延及德人,何以不聘我法人?且未聘及英俄美日人?」 【中政府又是一個漏洞,多被法使指摘。】 這數語照會政府,政府又撞了一鼻子灰,只好另提出再借問題,申告銀行團。嗣美公使複出來調停,謂:「中國只聘一人為會辦,由銀行團推舉,另用各國洋員為顧問,毋庸列入合同。既免紛競,又易辦到。」 周總長很表贊成,奈五國公使不肯允諾,須各國各用一人,美使調停無效,竟電達本國,欲退出銀行團,美總統威爾遜氏,竟如美使意見,宣佈遠近。略雲: 美國資本團,曾應政府之請,加入中國借款,今複詢問本政府,如仍願該團加入,須明白申請,始允遵行。本政府以該借款條件,近于干涉中國行政之獨立,且其中之抵押品及辦法,陳廢苛重,若本政府從而慫恿,則負責無有已時,實有背吾美立國主義。本政府不願負此責任,決議不再提出申請,惟願以合于中國自由進化,不背吾美素行主義之方法,扶助中華民國,凡可以裨益寓華美民之法制,本政府當竭力贊助也。特此宣言! 自此書宣佈後,五國銀行團,經一極大的打擊,共疑美國脫離團體,必為單獨行動起見,將來中國利益,恐被美國占盡,不由的驚上加驚,憂上加憂,甚至自相疑忌,竟欲解散。各公使顧全利益,亟命銀行團自相聯合,將承借股份,重行支配,且把要求條件,稍示讓步。袁政府待款甚殷,也顧不得甚麼主權,除聘定德人為國債局員外,改聘英人為鹽務稽核員;並用法人俄人為審計顧問官。雙方會議,漸得允洽,利息仍照前五厘,債票價格,擬定百分之九十,由銀行團扣去六成,付與中國淨額,實得百分之八十四。利息在二分以上,較諸民間進出,還要加倍。期限定四十七年,還本由第十一年起,每年遞還總額,至第四十七年償清,合同上仍二十一款。條文瑣碎,不及細載。 袁總統不再交議院議決,即令國務總理趙秉鈞,外交總長陸征祥,財政總長周學熙,於四月二十四日,在草合同上簽字。越二日,在正合同上簽字,又因急急需用,不及待各國發售債票,先向銀行團商明,墊款二百萬鎊,另訂墊款合同,利息七厘,即在大借款項下,儘先撥還。千波萬折的大借款,至此成立,共計二千五百萬鎊,約合華幣二萬五千萬圓。小子有詩歎道: 不為埃及即波斯,監督重重後悔遲。 何故梟雄專借債?甘將國柄付人持。 借款已定,兩議院俱未接洽,忽由袁總統發一諮文,傳達議院,各議員共同瞧著,免不得驚詫起來。究竟諮文如何說法,且待下回表明。 *==*==* 國會初次成立,各議員即互生党見,至如舉一議長,且需二三十日,倘政府中有重大議案,試問將議至何日,方可表決乎?議員如此傾軋,實為老袁所竊笑,而大借款即自此進行,未經議院表決,驟行簽字,袁已目無國會矣。然袁之玩弄議員,固不啻掌中小兒,而對諸外人,則亦未免為所玩弄。且以此款巨息重之款項,經千波萬折而成,乃由彼任意揮霍,毫不顧惜,一人之耗用無窮,四萬萬人之負擔亦無窮,言念及此,竊不禁痛恨交並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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