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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回 示協約驚走梁如浩 議外交忙煞陸子欣(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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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說駐京俄使,致照會與外交部,看官!道是何等公文?乃是數條俄蒙協約。其文雲: 前因蒙人全體宣告,決意欲保存其國於歷史上原有之治體,故華官華軍,被迫退出蒙古境外,哲布尊丹巴被推為蒙古人之君主。前此之中蒙關係,於是斷絕。現在懷念以上所述之事,並念俄、蒙人民,歷年彼此和好之睦誼,且鑒於正確指定俄、蒙通商之必要,茲由全權俄使廓索維慈,與各全權蒙使,訂定下開各款: (一)俄政府願幫助蒙古,俾得保存其所設之自治制度,與主有蒙古人軍隊之權利,及不許華兵入其領土,華人殖居其地之權利。 (二)蒙古君主與蒙古政府,仍往日之舊願,於其主有之境內,准俄民與俄國商務,享附約內開之各種權利利益,又允此後他國人民之在蒙古者,如給以權利,不得多過俄民所享有者。 (三)倘蒙古政府,鑒於有與中國及其他別國,訂立條件之必要,此項新約,無論若何,不得侵犯本約及附約內開各款,非有俄政府之允許,亦不得修正之。 (四)本協約自畫押日起,發生效力。 據這四條約文,簡直是將蒙古地方,完全為俄人勢力圈,並與中華民國絕對脫離關係,還有附約十七條,更將蒙古種種利益,統為俄人所享有,小子本不願再錄,因關係國際上的大交涉,並以後迭經磋議,俄人終未肯取消協約,以致外蒙問題,始終未有結果,這是我中華民國的國恥,不能不錄述全文。【我國民聽者!】附約雲: 第一條,俄人在所有蒙古各地,得自由居住移動,並經理商務製作及其他各事項。且得與各個人各貨行及俄國、蒙古、中國暨其他各國之公私處所往來,協定辦理各事。 第二條,俄人無論何時,將俄國、蒙古、中國暨其他各國出產製作各貨運出運入,免納出入口各稅,並自由貿易。無論何項稅課捐,概免交納。 第三條,俄國銀行,得在蒙古開設分行,與各個人各處所各公司會社,辦理各種款目事項。 第四條,俄人可用現錢買賣貨物,或互換貨物,並可商明賒欠。惟蒙古各王旗,及蒙古官帑,不能擔負私人借款。 第五條,蒙古政府不得阻止蒙人、華人與俄人往來,約定辦理各種商業;並不得阻止其在俄人處服役。又蒙古域內,無論何種公私公司會社,或各處所,各個人,皆不得有商務製作專賣權。惟未定此約以前,已得蒙古政府許可,於定限未滿前,仍得保存其權利。 第六條,俄人得在蒙古境內,約定期限,租買地段,建造商務製作局廠,或修築房屋鋪戶貨棧,並租用閑地開墾耕種,惟不得以之作謀利之舉。即買而轉賣,所謂投機事業者是。此種地段,必須按照蒙古現有規例,與蒙古政府妥商撥給。其教務牧場地段,不在此例。 第七條,俄人得與蒙古政府協商,關於享用礦產森林漁業,及其他各事業。 第八條,俄國政府,得與蒙古政府協商,向須設領事之處,派設領事。 第九條,凡有俄國領事之處,及有關俄國商務之地,均可由俄國領事,與蒙古政府協商,設立貿易圈,以便俄人營業居住,且專歸領事管轄。無領事之處,歸俄國各商務公司會社之領袖管轄。 第十條,俄人得自行出款,於蒙古各地,及自蒙古各地至俄國邊各地,設立郵政,運送郵件貨物。此事與蒙古政府協商辦理,如須在各地設立郵站,以及別項需用房屋,均須遵照此約第六條定章辦理。 第十一條,俄國駐蒙古各領事,如須轉遞公件,遣派信差,或別項公事需用時,可用蒙古台站,惟一月所用馬匹,不過百隻,駱駝不過三十只,可勿給費。俄領事及他辦公員,亦可由蒙古台站行走,償給費用。其辦理私事之俄人,亦得享此利益,惟應償費用,須與蒙古政府商定。 第十二條,凡自蒙古域內,流至俄國境內各河,及此諸河所受之河流,均准俄人航行,與沿岸居民貿易。俄政府且幫助蒙古政府,整理各河航路,設置各項需用標識等事。蒙古政府,當遵照此約定章,於此河沿岸,撥給停船需用地段,以為建築碼頭貨棧,及預備柴木之用。 第十三條,俄人於運送貨物,驅送牲只,得由水陸各路行走,並可商允蒙古政府,由俄人自行出款,建築橋樑渡口,且准其向經過橋樑渡口之人,索取費用。 第十四條,俄人牲只,于行路時,得停息餵養,如停留多日,地方官並須於牲只經過路程,及有關牲只買賣地點,撥給足用地段,以作牧場。如用牧場過三月之久,即須償費。 第十五條,俄國沿界居民,向在蒙古地方,割草漁獵,業經相沿成習。嗣後仍照舊辦理,不得稍有變更。 第十六條,俄人與蒙人、華人往來,約定辦理之事可用口定,或立字據,其立約之人,應將契約送至地方官查驗,地方官見有窒礙,當從速通知俄領事,互商公判。總之關於不動產事件,務當成立約據,送往蒙古該管官吏,及俄國領事處,雖驗批准,始生效力。如遇有爭議,先由兩造推舉中人,和平解決,否則由會審委員會判決。會審委員會,分常設臨時兩項,常設會審委員會,于俄領事駐在地設置之,以領事或領事代表及外蒙古政府之代表,有相當階級者組織之。臨時會審委員會,于未設領事之處,酌量事件之緊要,始暫開之。以俄領事代表,及被告居留或所屬蒙旗之蒙古代表組織之。會審委員會可招致蒙人、華人、俄人為會審委員會之鑒定人。會審委員會之判決,如關於俄人者即由俄領事執行,其關於蒙人、華人者,由被告所屬或所居留之蒙王執行之。 第十七條,本約自蓋印日起,即發生效力,約章用俄、蒙兩文作成二份,互行蓋印,在庫倫互行交換。 *** 外交總長梁如浩,模模糊糊的看了一會,也無暇一一研究,只覺得滿紙俄人,不但中國不在話下,就是外蒙古人,也一些兒沒有主權,不禁呆呆的發了一回怔。繼思如此大事,不先不後,偏在自己任內,鬧出了這等案件,教我如何辦理?當下搔頭挖耳的想了多時,竟轉憂為喜道; 「有了!有了!」 外部人員,起初見他毫無主意,嗣聞得「有了!」兩字,想他總有一番大經濟、大政策,【是以君子之腹,度小人心。】只是不好動問,背地裡瞧他行動。他卻不慌不忙,取了俄使的通告,徑向總統府中去了。已經成見在胸,自可不必著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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