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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回 袁總統宣佈約法 唐首輔組織閣員(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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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臨時大總統副總統〗 第二十九條,臨時大總統副總統,由參議院選舉之,以總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得票滿投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者,為當選。 第三十條,臨時大總統,代表臨時政府,總攬政務,公佈法律。 第三十一條,臨時大總統,為執行法律,或基於法律之委任,得發佈命令,並得使發佈之。 第三十二條,臨時大總統,統率全國陸海軍隊。 第三十三條,臨時大總統,得制定官制官規,但須提交參議院議決。 第三十四條,臨時大總統,任命文武職員,但任命國務員及外交大使公使,須得參議院之同意。 第三十五條,臨時大總統,經參議院之同意,得宣戰媾和,及締結條約。 第三十六條,臨時大總統,得依法律宣告戒嚴。 第三十七條,臨時大總統,代表全國,接受外國之大使公使。 第三十八條,臨時大總統,得提出法律案於參議院。 第三十九條,臨時大總統,得頒給勳章,並其他榮典。 第四十條,臨時大總統,得宣告大赦特赦,減刑複權,但大赦須經參議院之同意。 第四十一條,臨時大總統,受參議院彈劾後,由最高法院全院審判官互選九人,組織特別法庭審判之。 第四十二條,臨時副總統,于臨時大總統因故去職,或不能視事時,得代行其職權。 〖第五章 國務員〗 第四十三條,國務總理及各部總長,均稱為國務員。 第四十四條,國務員輔佐臨時大總統,負其責任。 第四十五條,國務員于臨時大總統提出法律案,公佈法律,及發佈命令時,須副署之。 第四十六條,國務員及其委員,得于參議院出席及發言。 第四十七條,國務員受參議院彈劾後,臨時大總統應免其職,但得交參議院覆議一次。 〖第六章 法院〗 第四十八條,法院以臨時大總統及司法總長分別任命之法官組織之。法院之編制,及法官之資格,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九條,法院依法律審判民事訴訟及刑事訴訟,但關於行政訴訟,及其他特別訴訟,別以法律定之。 第五十條,法院之審判,須公開之。但有認為妨害安寧秩序者,得秘密之。 第五十一條,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上級官廳之干涉。 第五十二條,法官在任中不得減俸或轉職,非依法律受刑罰宣告,或應免職之懲戒處分,不得解職。懲戒條規,以法律定之。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約法施行後,限十個月內,由臨時大總統召集國會。其國會之組織及選舉法,由參議院定之。 第五十四條,中華民國之憲法,由國會制定,憲法未施行以前,本約法之效力,與憲法等。 第五十五條,本約法由參議院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或臨時大總統之提議,經參議員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員四分之三之可決,得增修之。 第五十六條,本約法自公佈之日施行。 *** 約法頒佈,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當然廢止。袁總統遂依約法第四十三條,任命國務總理,組織新內閣。當下留意選擇,擬將國務總理一職,任用唐紹儀。【可見唐是老袁心腹。】惟臨時約法第三十四條,總統任命國務員,須得參議院同意,袁總統不便違法,遂電致參議院議決。參議員聞任唐紹儀,多半贊成,當即通過,電複袁總統。袁即任唐為國務總理。唐亦直任不辭,當奉袁總統命令,由北京至南京,組織國務院。唐忽提出修改官制,擬易九部為十二部,除外交、內務、財政、陸軍、海軍、司法、教育七部,仍然照舊外,獨分實業為三部,一是工業,一是商業,一是農林,交通卻分作兩部,一是交通,一是郵電。【郵電即交通之二大部分,如何分析?】兩部分做五部,本來是沒甚理由,不過南北統一,兩方統有要人,各思壟斷部職。【仍然不脫升官發財的思想,如何改良政體?】 唐紹儀身為總理,不能單顧一方,反弄得左右為難。他於沒法中想了一法,便擬添置幾個部缺,位置南北人員。況提出官制,必須經過參議院議決,倘或議員反對,當然不能成立,自己亦可援為口實,免多怨望,這也是唐總理取巧的方法。【開手便想取巧,如何辦得美善。】 果然參議院不能通過,只准分實業為兩部,一部是工商,一部是農林,郵電仍併入交通部,不必分離。自是九部改作十部,三月二十九日,唐紹儀蒞參議院,宣佈政見,並提出各部總長名單,請求同意。各議員取單公閱,但見上面開著: 外交總長陸征祥 內務總長趙秉鈞 財政總長熊希齡 陸軍總長段祺瑞 海軍總長劉冠雄 司法總長王寵惠 教育總長蔡元培 農林總長宋教仁 工商總長陳其美 交通總長梁如浩 這十部總長名單內,只有蔡長教育與前相同,王寵惠尚是舊閣人物,惟改外交為司法,其餘一律易人。段祺瑞、劉冠雄、趙秉鈞,純是袁系人物,當然是老袁授意。陸征祥素無黨派,熊希齡屬新組的統一黨,詳見下文。宋教仁、陳其美兩人與蔡、王向系同志,均入同盟會。唐紹儀本屬舊官僚派,因思想頗趨文明,前次南下講和,與同盟會中人,頗相融洽,至組織內閣時期,又新加入同盟會,時人遂稱他為同盟會內閣。【重要位置,俱屬袁系,稱為同盟會內閣,實不副名。】 嗣經參議院投票表決,只有梁如浩未得同意,餘均多數贊同。 唐遂退出參議院,即日馳電北達。次日,即由袁總統正式任命。各部俱已得人,交通總長一缺,尚屬虛位,暫命唐總理兼署。唐內閣算完全成立了。那時第一次臨時總統孫文,應該踐約辭職,便於四月初一日,親至參議院,行解職禮,自然又有一番宣言。小子有詩贊孫中山雲: 功成身退不貪榮,讓位非徒踐夙盟。 細數年來諸鉅子,如公才算是真誠。 欲知孫中山如何宣言,容俟下回續錄。 *==*==* 《臨時約法》,為中華民國憲法之嚆矢,其間雖經袁氏廢棄,然帝制隳,袁氏斃,而約法復活。是民國之尚得保存,全賴約法之力,故本書不能不備錄全文,所以存國典也。唐紹儀奉袁氏命,組織新內閣,觀其提出閣員名單,如內務,如陸海軍,實握全國樞紐,而皆為袁氏心腹,教育司法農林工商四部,為袁氏所輕視,則屬諸同盟會中。是唐氏固受袁指使,明明一袁系人物,謂為袁系內閣也可,謂為同盟會內閣,固不可也。老袁一登臺,便已隱植勢力,唐氏反為其鷹犬,我為唐氏計,殊不值得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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