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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匪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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匪子,元徽中為都令史。 ◇昭太后廟毀置議 昭皇太后不繼於祖宗,進退宜毀。議者雲,「妾於妾祖姑。」既必告,毀不容異。應告章皇太后一室。案《記》雲:「妾於妾祖姑,無妾祖姑,則易牲而於女君可也。」始章太后於昭太后,論昭穆而言,則非妾祖姑,又非女君,於義不當。伏尋昭太后名位允極,昔初之始,自上於趙後,即安於西廟,並皆幣告諸室。古者大事必告,又雲每事必告。禮,牲幣雜用。檢魏晉以來,互有不同。元嘉十六年,下禮官辨正。太學博士殷靈祚議稱:「吉事用牲,凶事用幣。」自茲而後,吉凶為判,已是一代之成典。今事雖不全凶,亦未近吉,故宜依舊,以幣遍告二廟。又尋昭太后毀主,無義陳列於太祖,博士欲依虞主於廟兩階之間。案階間本以埋告幣埋虞主之所。昔虞喜雲,依五經典議,以毀主埋於虞主,埋於廟之北牆,最為可據。昭太后神主毀之埋之後,上室不可不虛置,太后便應上下升之。既升之頃,又應設脯醢以安神。今禮官所議,謬略未周,遷毀事大,請廣詳訪。(《宋書·禮志》四,元徽二年十月,有司奏昭太后廟毀置,都令史殷匪子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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