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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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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字泰聞,玄保兄子,孝建初為尚書左丞。大明末,為始安王子真征虜司馬、黃門郎、禦史中丞,泰始三年,出為甯朔將軍廣州刺史,降號橫野將軍,為其下晉康太守劉思道所殺,贈輔國將軍。 ◇奏劾謝沈 山陰令謝沈,親憂未除,常著青絳衲兩襠,請免沈前所居官。(《御覽》六百九十三引《宋起居注》,太始二年,禦史中丞羊希奏。) ◇北征上計 以今月十二日入泗口,緣道把沙開溝,以夜繼日,日才行十餘裡,或七八裡。 ◇參陸澄皇弟休清殤服議 尋澄議既無畫然前列,不合准據。案禮:子不殤父,臣不殤君,君父至尊,臣子恩重,不得以幼年而降。又曰:尊同則服其親服。推此文旨,旁親自宜服殤,所不殤者,唯施臣子而已。(《宋書·禮志》二,《通典》八十二。) ◇刊革山澤舊科議 壬辰之制,其禁嚴刻,事既難遵,理與時弛。而占山封水,漸染複滋,更相因仍,便成先業,一朝頓去,易致嗟怨。今更刊革,立制五條。凡是山澤,先常氣氣慮種養竹木雜果為林弛,及陂湖江海魚梁酋場,常加功修作者,聽不追奪。官品第一第二,聽占山三頃;第三第四品,二頃五十畝;第五第六品,二頃;第七第八品,一頃五十畝;第九品及百姓一頃。皆依定格,條上貲簿。若先已占山,不得更占;先占闕少,依限占足。若非前條舊業,一不得禁。有犯者,水土一尺以上,並計贓,依常盜律論。停除咸康二年壬辰之科。(《宋書·羊玄保傳》,大明初,希以云云,從之。又《南史》三十六。) ◇與孫詵書稱陛法真 足下同僚,似有陸錄事者,此生東南名地,又張玄外孫,持身至清,雅有志節,年高官下,秉操不衰,計當日夕相與申意。(《宋書·良吏·王歆之傳》,世祖世,吳郡陸法真,曆官有清節,嘗為劉秀之安北錄事參軍,太山羊希與安北諮議參軍孫詵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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