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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糜遺


  糜遺為河南從事。

  △為出繼母不服議

  夫禮緣人情而為之制,雖以義督親,然實以恩斷。案繼母如母,謂其在父之室,事之猶母,見育猶子,故同之所生。《齊服下章》雲「父卒,繼母嫁,從為之服,報。」此明父在繼母出則不服矣。繼母出自他族,與己無名,徒以配父,有母之尊,親撫養己,故亦喪之如母。及其出也,既不終養育之恩,又棄為母之名,若不從而見育,則不服亦其宜矣。(《通典》九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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