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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叔中
叔中,北海人,為博士弟子。
△父卒繼母還前親子家繼子為服議
以前問不立甲乙為名禰,於議不便。今以母為甲,先夫為乙,後夫為丙,先子為丁,繼子為戊。丙言可爾,必慮事宜,順其至情,非虛欺也。臨終不命,知死之後,制不在己故也。甲不中求,信之前言也。本有求還之計,去誓不還葬之辭。生則己不得養,死則不與己父同穴,就不成嫁,當為去母,附之於嫁,不亦宜乎?(《通典》九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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