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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安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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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國字安國,愉第三子,孝武時為侍中太常,安帝時再為會稽內史,遷領軍將軍,領東海王師,曆尚書左右僕射,義熙四年卒,贈左光祿大夫。 △殷祠啟 元興三年夏,應殷祠。昔年三月,皇輿旋軫。其年四月,便應殷,而太常博士徐乾等議雲:「應用孟秋」。台尋校自太和四年相承皆用冬夏,乾等既伏應孟冬,回復追明孟秋非失。禦史中丞範泰議:「今雖既祔之後,得以蒸嘗,而無殷薦之比。太元二十一年十月應殷,烈宗以其年九月崩。至隆安三年,國家大吉,乃修殷事。又禮有喪則廢吉祭,祭新主於寢。今不設別寢,既祔,祭於廟。故四時蒸嘗,以寄追遠之思,三年一禘,以習昭穆之序,義本各異。三年喪畢,則合食太祖,遇時則殷,無取於限三十月也。當是內台常以限月成舊」。就如所言,有喪可殷。隆安之初,果以喪而廢矣。月數少多,複遲速失中。至於應寢而修,意所未譬。(《宋書·禮志》三,義熙二年六月,白衣領尚書左僕射孔安國啟云云。) △又啟 範泰雲:「今既祔,遂祭於廟,故四時蒸嘗」。如泰此言,殷與蒸嘗,其本不同,既祔之後,可親蒸嘗而不得親殷也。太常劉瑾雲:「章後喪未一周,不應祭」。臣尋升平五年五月,穆皇帝崩,其年七月,山陵,十月,殷。興寧三年二月,哀皇帝崩,太和元年五月,海西夫人庾氏薨,時為皇后,七月,葬,十月,殷。此在哀皇再周之內,庾夫人既葬之後,二殷策文見在廟。又文皇太后以隆安四年七月崩,陛下追述先旨,躬服重制,五年十月,殷。再周之內,不以廢事。今以小君之哀,而泰更謂不得行大禮。臣尋永和十年至今五十餘載,用三十月輒殷,皆見於注記,是依禮,五年再殷。而泰所言,非真難臣,乃以聖朝所用,遲速失中。泰為憲司,自應明審是非,若臣所啟不允,即當責失奏彈,而愆惰稽停,遂非忘舊。請免泰、瑾官」。(《宋書·禮志》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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