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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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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一作,一作聚。泰始中明法掾,後為僮長。有《漢晉序注》一狠卷,《雜律解》二十一卷。 △表上律法(《藝文類聚》、《御覽》題作《律序》。) 律令者,政事之經,萬機之緯。(《藝文類聚》五十四) 鄭鑄刑書,晉作執秩,趙制國律,楚造僕區:並述法律之名。申韓之徒,各自立制。(同上) 張湯制越官律,趙禹作朝會正見律。(《御覽》六百三十八,案:《晉·刑法志》:越官律二十七篇,朝律六篇。) 律始於《刑名》者,所以定罪制也;終於《諸侯》者,所以畢其政也。王政布于上,諸侯奉于下,禮樂撫於中,故有三才之義焉,其相須而成,若一體焉。 《刑名》所以經略罪法之輕重,正加減之等差,明發眾篇之多義,補其章條之不足,較舉上下綱領。其犯盜賊、詐偽、請賕者,則求罪於此,作役、水火、畜養、守備之細事,皆求之作本名。告訊為之心舌,捕系為之手足,斷獄為之定罪,名例齊其制。自始及終,往而不窮,變動無常,周流四極,上下無方,不離於法律之中也。 其知而犯之謂之故,意以為然(《通典》作「不知而然」。)謂之失,違忠欺上謂之謾,背信藏巧謂之詐,虧禮廢節謂之不敬,兩訟相趣謂之鬥,兩和相害謂之戲,無變相擊謂之賊,不意誤犯之過失,逆節絕理謂之不道,陵上僭貴謂之惡逆,將害未發謂之戕,唱首先言謂之造意,二人對議謂之謀,制眾建計謂之率,不和謂之強,攻惡謂之略,三人謂之群,取非其物謂之盜,貨財之利謂之贓:凡二十者,律義之較名也。 夫律者,當慎其變,審其理。若不承用詔書,無故失之刑,當從贖。謀反之同伍,實不知情,當從刑。此故失之變也。卑與尊鬥,皆為賊。鬥之加兵刃水火中,不得為戲,戲之重也。向人室廬道徑射,不得為過,失之禁也。都城人眾中走馬殺人,當為賊,賊之似也。過失似賊,戲似鬥,鬥而殺傷旁人,又似誤,盜傷縛守似強盜,呵人取財似受賕,囚辭所連似告劾,諸勿聽治似故縱,持質似恐犬曷。如此之比,皆為無常之格也。 五刑不簡,正於五罰,五罰不服,正於五過,意善功惡,以金贖之。故律制,生罪不過十四等,死刑不過三,徒加不過六,囚加不過五,(原注:罪以定為徒,未定為囚。)累作不過十一歲,(原注五歲徒犯,一等加六等,加為十二歲作。)累笞不過千二百,(原注,五歲徒加六等,笞之千二百。已上注三條,並見《御覽》六百四十二。)刑等不過一歲,金等不過四兩。月贖不計日,日作不拘月,歲數不疑閏。不以加至死,並死不復加。不可累者,故有並數;不可並數,乃累其加。以加論者,但得其加;與加同者,連得其本。不在次者,不以通論。以人得罪與人同,以法得罪與法同。侵生害死,不可齊其防;親疏公私,不可常其教。禮樂崇於上,故降其刑;刑法閑于下,故全其法。是故尊卑敘,仁義明,九族親,王道平也。 律有事狀相似而罪名相涉者,若加威勢下手取財為強盜,不自知亡為縛守,將中有惡言為恐犬曷,不以罪名呵為呵人,以罪名呵為受賕,劫召其財為持質。此六者,以威勢得財而名殊者也。即不求自與為受求,所監(《通典》作「即受賕自與為受所監」。)求而後取為盜贓,輸入呵受為留難,斂人財物積藏於官為擅賦,加毆擊之為戮辱。諸如此類,皆為以威勢財而罪相似者也。 夫刑者,司理之官;理者,求情之機;情者,心神之使。心感則情動於中,而刑於言,暢于四支,發於事業。是故奸人心愧而面赤,內怖而色奪。論罪者務本其心,審其情,精春事,近取諸身,遠取諸物,然後乃可以正刑。仰手似乞,俯手似奪,捧手似謝,擬手似訴,拱臂似自首,(《通典》作「自守」。)攘臂似格鬥,矜莊似威,怡悅似福,喜怒憂歡,(《通典》作「憂懼」。)貌在聲色。奸真猛弱,候在視息。出口有言當為告,下手有禁當為賊,喜子殺怒子當為戲,怒子殺喜子當為賊。諸如此類,自非至精不能極其理也。 律之名例,非正文而分明也。若八十,非殺傷人,他皆勿論,即誣告謀反者反坐。十歲,不得告言人;即奴婢捍主,主得謁殺之。賊燔人廬舍積聚,盜贓五匹以上,棄市;即燔官府積聚盜,亦當與同。毆人教令者與同罪,即令人毆其父母,不可與行者同(《通典》複有同字。)得重也。若得遺物強取強乞之類,無還贓法隨例畀之文。法律中諸不敬,違儀失式,及犯罪為公為私,贓入身不入身,皆隨事輕重取法,以例求其名也。 夫理者,精玄之妙,不可以一方行也;律者,幽理之奧,不可以一體守也。或計過以配罪,或化略以循常,或隨事以盡情,或趣舍以從時,或推重以立防,或引輕以就下。公私廢避之宜,除削重輕之變,皆所以臨時觀釁,使用法執銓者幽於未制之中,采其根牙之微,致之於機格之上,稱輕重於豪銖,考輩類于參伍,然後乃可以理直刑正。 夫奉聖典者若操刀執繩,刀妄加則傷物,繩妄彈則侵直。梟首者惡之長,斬刑者罪之大,棄市者死之下,髡作者刑之威,贖罰者誤之誡。王者立此五刑,所以寶君子而逼小人,故為敕慎之經,皆擬《周易》有變通之體焉。欲令提綱而大道清,舉略而王法齊,其旨遠,其辭文,其言曲而中,其事肆而隱。通天下之志唯忠也,斷天下之疑唯文也,切天下之情唯遠也,彌天下之務唯大也,變無常體唯理也,非天下之賢聖,孰能與於斯? 夫形而上者謂之道,形而下者謂之器,推而行之謂之通,化而財之(《通典》作「舉而錯之」。)謂之格。刑殺者是冬震曜之象,髡罪者是秋雕落之變,贖失者是春陽悔吝之疵也。五刑成章,輒相依准,(《通典》作「推准」。)法律之義也。(《晉書·刑法志》。泰始三年,賈充等表上新律,其後張斐又注律表上之,其要云云。又見《通典》一百六十四,《御覽》六百三十九,又六百四十二,六百四十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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