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總集 > 全晉文 | 上頁 下頁 |
成洽 |
|
洽字休甫,仕魏入晉,爵裡未詳。 △孫為祖持重論 嫡孫傳重,不服斬也。夫服以三年為至重,故以至尊至親者處之。自此以往,上下降殺一等,經之例也。服父三年,服祖宜周,而《傳》雲「父卒為祖後者服斬,」為嫡孫者,依此為制,若其必然,越於常例。後祖服異,禮之重事,宜見斬縗之經,不應闕而不記也。且子為父三年,父為長子亦三年,若嫡孫為祖如子,則祖為嫡孫亦當如父為長子,不得為之周也。(《通典》八十八) △難武申奏為出母服(案:武申奏見《三國文》。) 《喪服傳》曰:「出妻之子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與尊者為體,不敢服其私親也。」經為繼父服者,亦父後者也。為父後服繼父服,則自服其母可知也。出母之與嫁母俱絕族,今為嫁母服,不為出母服,其不然乎?經證若斯其謬耳。(《通典》九十四) |
學達書庫(xuoda.com) |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