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薑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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輯仕魏,官爵未詳。入晉為長史。 △議渤海王服範太妃事 《喪服》雲:「君為女子子嫁于國君者。」《傳》曰:「尊同,則得服其親服。」然則君之庶子有封為君者,其父亦不降之明矣。士子妾子不降母者,以其與父貴賤不足殊也。然則尊與父同,不見厭者,亦宜伸其情,盡禮於其母。渤海王既不承安平之祀,而母已受王命之寵,成太妃之號。愚謂太妃之尊,但當自降於渤海,不得配食于安平之廟耳。至於渤海三王自宜盡為母之制,不復厭于安平,以從公子降等之禮。(《通典》八十二) △安平王嗣孫服議 諸侯體國,嗣孫至重。欲其胤嗣早繼者,文王之為世子,在於王季之時,亦猶凡諸侯之世子耳,而十五便生武王。推此而言則禮許世子以早冠。《禮》,男子冠而不為殤,既冠婚姻,不復得以殤服服之。謂以為嗣孫,年已十八,備禮冠娶,當從成人之例。(《通典》九十一) △安平王嗣孫薨諸侯應降服議 禮,父在斯為子,君在斯為臣。安平嗣孫,雖已誓于天子,據在臣子之位,五服之差,君臣殊制,其間豈複容他禮哉?君薨未逾年而世子卒者,猶稱子而名不成君,《春秋》之正義也。苟不成群,則群臣親戚必不得服其重服明矣。況安平王見在,而使諸王服嗣孫以諸侯之禮,未之敢安也。然諸侯以尊絕周,今嗣孫見在臣子之例,諸王公宜從尊降之禮,不應為制服也。昔秦滅五等,更封列侯,以存舊制。稱列侯者,若雲列國之侯也。故策命稱國,終沒稱薨。漢魏相承,未之或改。大晉又建五等,憲章舊物,雖國有大小,輕重不侔,通同大體,其義一也。故詔書亭侯以上與王公同。又以為列侯以上策命建國者,皆宜依古諸侯,使絕周服。(《通典》九十三) △三公降服議 三公爵命雖尊,班重諸侯,據在王朝,上厭天子,有由而屈,義不得伸耳。以例言之,宜依卿大夫降之服。(《通典》九十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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