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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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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字昭公,沛國氵交人,尚書陳咸曾孫。永平中,為州郡吏,辟司徒鮑昱府,三遷。章帝初,為尚書。和帝初,出為太山太守,轉廣漢太守,擢為大司農,拜廷尉,複為尚書,遷太鴻臚。永元十六年,代徐防為司空。 ▼省刑疏 臣聞先王之政,賞不僭,刑不濫,與其不得已,寧僭不濫。故唐堯著典曰:「流宥五刑,眚災肆赦。」帝舜命皋陶,以「五宅三居,惟明克允」。文王重《易》六爻,而列重棘之聽。周公作《立政》,戒成王「勿誤乎庶獄」。伯夷之典,「惟敬五刑,以成三德」。由此言之,聖賢之政,以刑罰為首(袁宏《紀》作「必以刑罰為首。諮歎相戒者,重刑之至也」)。往者斷獄嚴明,所以威懲奸慝,奸慝既平,必宜濟之以寬。陛下即位,率由此義,數詔群僚,弘崇晏晏。而有司執事,未悉奉承,典刑用法,猶尚深刻。斷獄者急於格酷烈之痛,執憲者煩於詆斯放濫之文,違本離實,棰楚為奸,或因公行私,逞縱威福。夫為政猶張琴瑟,大弦急者小弦絕。故子貢非臧孫之猛法,而美鄭喬之仁政。《詩》雲:「不剛不柔,布政優優。」方今聖德充塞,假於上下,宜因其時,隆先王之道,蕩滌煩苛之法。輕薄棰楚,以濟群生;全廣至德,以奉天心。(《後漢·陳寵傳》,又見袁宏《後漢紀》十一,《晉書·刑法志》,《通典》一百七十) ▼奏駁賈宗斷獄盡三冬議 夫冬至之節,陽氣始萌,故十一月有蘭、射干、芸、荔之應。《時令》曰:「諸生蕩,安形體。」天以為正,周以為春。十二月陽氣上通,雉雊雞乳,地以為正,殷以為春。十三月陽氣已至,天地已交,萬物皆出,蟄蟲始振,人以為正,夏以為春。三微成著,以通三統。周以天元,殷以地元,夏以人元。若以此時行刑,則殷、周歲首皆當流血,不合人心,不稽天意。《月令》曰:「孟冬之月,趣獄刑,無留罪。」明大刑畢在立冬也。又:「仲冬之月,身欲寧,事欲靜。」若以降威怒,不可謂寧;若以行大刑,不可謂靜。議者鹹曰:「旱之所由,咎在改律。」臣以為殷、周斷獄,不以謂寧;若以行大刑,不可謂靜。議者鹹曰:「旱之所由,咎在改律。』臣以為殷、周斷獄,不以三微,而化致康平,無有災害。自元和以前,皆用三冬,而水旱之異,往往為患。由此言之,災害自為它應,不以改律。奉為虐政,四時行刑,聖漢初興,改從簡易。蕭何草律,季秋論囚,俱避立春之月,而不計天地之正,二王之春,實頗有違。陛下探幽析微,允執其中,革百載之失,建永年之功,上有迎承之敬,下有奉微之惠,稽《春秋》之文,當《月令》之意,聖功美業,不宜中疑。(《後漢·陳寵傳》,《通典》一百六十六) ▼奏請刪除律令 臣聞禮經三百,威儀三千,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之屬三千。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則入刑,相為表裡者也。今律令,犯罪應死刑者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贖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于《甫刑》者千九百八十九,其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七耐罪,七十九贖罪。《春秋保乾圖》曰:「王者三百年一蠲法。」漢興以來三百二年,憲令稍增,科條無限。又律有三家,說各駁異,刑法繁多。宜令三公、廷尉平定律令,應經合義可施行者,大辟二百,耐罪、贖罪二千八百,合為三千,與禮相應。其餘千九百八十九事,悉可刪除,使萬民改易視聽,以成大化,致刑措之美,俾傳之無窮。(《後漢·陳寵傳》,《晉書·刑法志》,《通典》一百七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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