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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政部匯考二(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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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雅穀《五緯曆指》 《周天各曜序次》 周天諸曜,位置有高庳,包函有內外,去人有遠近。何繇知之?以其相食、相掩知之。凡相食、相掩必參相直,參相直必分三界。人目為此界,所食所掩為彼界,則食之掩之者,必在其中界也。 第一最近為太陰,太陰在食日能掩他星,他星不能掩太陰。第二為水星,第三為金星,第四為太陽,第五為火星,第六為木星,第七為土星,第八為恒星,第九為《宗動。天中世》於恒星天上,又增東西歲差一天,南北歲差一天,共為十一重天。 《恒星本天》,在《七曜天》之上,古今諸家之公論也。試法有三: 其一,緯星能掩恒星,恒星不能掩緯星。 如唐高宗永徽三年正月丁亥,「歲星掩太微上將」;「正月戊子,熒惑掩右執法。」元武宗至大元年十一月戊寅,「太白掩建星」之類。 其二,緯星有地半徑之差,各去地有遠近,而差有多寡。恒星古今密測,絕無地半徑差,則以較緯星必為極遠、極高,其視地球正為一點。 其三為恒星。天之本行極遲,則當為極高極遠。 《解》曰:「諸星行,天之能力必等,行力既等,而各所見之本行有遲有疾,必所行之軌道有大有小故也。月天甚近,於地甚小,故二十七日有奇而行一周,恒星必六十餘年而行一度,甚遲必甚大甚遠矣。三者相因之勢也。」〈因此論亦得諸星相距之高庳〉 太陽在諸曜適中之處,亦古今無疑。《試法》有四,其一「諸星受光於太陽,若在甚高或甚庳,即不能平分其光。又太陽為萬光之原,其在眾星之中,若君主在眾臣之中。」 其二,日躔月離各《曆指》測算,太陽距地之遠為地半徑者一千一百個有奇,太陰距地之遠六十個有奇,則月天與日天相距當一千個有奇,其間不應空然無物,會當有星,則金水兩星之天在其中矣。若此外,土木火三星其行甚遲,其所行本天甚大,故非日月兩天之間所能容受也。 其三,「諸星之視差與地半徑差各各不等。太陽之兩差,不能多於太陰,太白不能少於木星,土星則當在其中處。」 其四。中西曆家所立法數,種種不同。其同者有二:「一、周天分二十八宿,其距星合者二十七,不合者獨觜宿耳;二、以七政隸於各日。初日為太陽日,次為太陰日三為水星,日四為火星,日五為木星,日六為金星,日七為土星日也。夫七政自上而下,當首日,次金、水、月、土、木、火。今雲然者,日分二十四時,七政分屬焉,周而復始。今所指直日者,各日之首時也。如初日之首時,為太陽時,次金星時;三、水星時,四、太陰時,五、土星時;六、木星時,七、火星時。滿二十四時為水星,則次日之首時為太陰矣。故太陽之次日,即為太陰之日。可見上古曆宗初立此法者,知太陽在眾星之中處也。」上三論,古今無疑。其不同者,古曰五「星之行,皆以地心為本天之心,今曰五星以太陽之體為心。」古曰「各星自有本天,重重包裹,不能相通,而天體皆為實體;今曰諸圈能相入即能相通,不得為實體。古曰土木火星恒居太陽之外,今曰火星有時在太陽之內。」解曰:「用遠鏡見金星,如月有晦朔弦望,必有時在太陽之上,有時在下,又火」星獨對沖太陽時,其體大,其視差較太陽為大,則此時庳於太陽。水星、木星、土星,不能以正論定其高庳,但以遲行疾行聊可證之。 七政序次古圖 七政序次古圖說 古圖中心為諸天及地球之心第一小圈,內函容地球,水附焉。次氣、次火,是為「四元行。」月圈以上各有本名,各星本天中又有不同,心圈有小輪。因論天為實體,不相通而相切。 七政序次新圖 七政序次新圖說 《新圖》則地球居中,其心為日月恒星三天之心。又日為心,作兩小圈,為金星、水星。兩天又一大圈稍截太陽本天之圈,為火星天。其外又作兩大圈,為木星之天、土星之天。此圖圈數與古圖天數等,第論五星行度,其法不一。 依《新圖》可見金星以太陽為本,天之心,在上則得全光,在下則無光也。又可見火星對沖太陽時,則庳於太陽,皆與所見所測合。又金水二星,以太陽之平行為本。天之平行,古今不異,則三天之行,皆繇一能動之力,此能力在太陽之體中也。 問:「金、水二星既在日下,何不能食日?」曰:「太陽之光,大於金、水之光甚遠,其在日體不過一點,是豈目力所及?如用遠鏡如法映照,乃得見之?依本測法,太陽之面大於太白之面一百餘倍,辰星尤微。」 問古者諸家,曰天體為堅為實,為徹照今法火星圈割太陽之圈,得非明背昔賢之成法乎?曰:「自古以來,測候所急,追天為本,必所造之法,與密測所得,略無乖爽,乃為正法。苟為不然,安得泥古而違天乎?以事理論之,大抵古測稍粗,又以目所見為準則更粗。今測較古,其精十倍,又用遠鏡為准,其精百倍,是以舍」古從今。良非自作聰明。妄違迪哲。 問:「金水二星,其孰上孰下?何從知之?」曰:「水星之天,小於金星之天,知水星必在其內。」 《水星》左右距日二十余度,金星左右距日四十餘度。 又曰:「太白行遲于水星之行,則其軌道必大。」 金星次行,約二十月而一周,水星次行,約四月而一周。 問:「金星居兩留段時,即與弦月不異,辰星豈不當爾乎?」曰:「論理宜然。特因體小,出沒必於晨昏難見,故未覺其盈虧消息耳。」 問「土、木、火三星孰上孰下。」曰:「火星在日之沖,其視差大於日之視差,其體亦大。密測密推,知其庳於太陽。 過此以往,其視差小於日之視差,其體亦小。推算所得,又高於太陽。若土木二星視差恒小於日,必在日上無疑也。又土木火三星行度不等,遲行者必在上,土星是也;疾行者必在下,火星是也。行在遲疾之間,則木星位置宜在火土之間矣。此三星上下古今同論。」 土星三十年一周天,木星十二年一周天,火星二年一周天。 《定五星之平行率》 測算各星平行,得數如左: 《土星》以五十九年。〈節氣或天周年〉又一日四分日之一,弱行次行圈。〈即歲行〉五十七、周〈會日五十七次對沖亦五十七次〉《行天周》,〈節氣周〉二周又一度四十三分。 木星以七十一年不及四日,又六十分日之五十四行,次行圈六十五周,此積時間星行本圈。〈天周或節氣或經度〉六周不及四度,又五十〇分。 「火星以七十九年又三日六十分日之一十六行,次行圈三十七周,經周行四十二周,又三度〇十分。」上三星之中積年數。〈太陽行全天之周數〉去減本星次行之周數,其較為星本行周天之數。如土星五十九年減次行五十七周,較二為土星行全天二周。 上三星者,「火木土」也。下二星者,水金也。 《金星》「以八年不及二日,又六十分日之一十八行次行圈五周,其平行與太陽同。」 水星以四十六年又一日六十分日之三行,次行圈一百四十五周,平行與《太陽》同。 以積年變日,以天周化度,得數如左: 《土星》,二萬一千五百五十一日一十八分。〈日六十分下同〉行二萬〇五百二十〇度木星二萬五千九百二十七日。又三十七分,行二萬三千四百〇〇度。 火星二萬八千八百五十七日。又五十三分,行一萬三千三百二十〇度。 《金星》二千九百一十九日。又四十分行一千八百〇〇度。 水星一萬六千八百〇二日。又二十四分,行五萬二千二百〇〇度。 若以度為實,日數為法而一,得各星一日之細行。 土星一日行。〈距太陽之行〉〇度五十七,分四十三,秒四十一,微四十三,纖四十〇,芒。 木星一日行。〈距日〉五十七分〇九秒〇二微四十六纖二十六芒。 火星一日,行二十七分四十一秒四十〇微一十九纖二十〇芒五十八末。 金星一日,行三十六分五十九秒二十五微五十三纖一十一,芒二十八末。 水星一日行三度〇六分二十四秒〇六微五十九纖三十五,芒五十〇末。 若太陽一日之平行,去減各星一日之細行,其較為各星之平行,得上三星之平行。〈下二星金水之平行與大陽箏〉土星一日平行〇二分〇三秒一十三微三十一纖二十八芒五十一末。 木星一日平行 四分五十九秒一十四微二十六纖四十六芒三十一末。 火星一日平行三十一分二十六秒三十六微五十三纖五十一芒三十三末。 有一日之平行,可細推一時一分,又推得一年之平行。 土星一平年。〈三百六十五日〉行三百四十七度三十三分〇〇四十六微有奇。 木星一平年,行三百二十九度二十五分二十一秒有奇。 火星一平年,行一百六十八度二十分半有奇。 金星一,平年,行二百二十五度〇一分三十二秒有奇。 《水星》一平年,行全周外又五十三度五十六分四十二秒有奇。 又以太陽行一年之全周,去減各星之平行,其較為各星一年之經度。 土星一平年,經行十二度一十三分二十三秒五十六微有奇。 木星一平年,經行三十〇度二十〇分二十二秒五十一微有奇。 火星一平年,經行一百九十一度一十六分五十四秒二十二微有奇。 依上行數,先置曆元一數,可列向後各年及日時之立成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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