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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娜拉」的出走

  盧兄:你好!

  上一封信我曾經告訴你,我是在這兒住了不少日子之後,才搞清楚「美國總統是什麼」的。但是,我有很長時間還是有些納悶,不明白這是怎麼發生的。在我們的概念中,那個擁有無上權威的這個世界強國的「首腦」,如何就落到了一個「行政大主管」的地步呢?但是,不論我多麼迷惑不解,我卻只能相信自己的眼睛。因為我這是看來的,而不是來自於什麼理論的推算。

  在中國的時候,我們就對「三權分立」這個詞並不陌生。這個詞所代表的理論,在中國上百年嚼下來,早已經被大家嚼爛了。要不,你我都是非專家學者的普通人,怎麼會把這麼一個如此專業化的詞,當作一個普通常用詞看待。可是,要是以為熟悉了這個詞和它的理論,就真的能夠推算出「美國總統是什麼」的話,我跑到這裡就不會感到驚訝了。

  可是為什麼我們這樣的普通人心裡,理論就是推算不出一個按說是必然的結果呢?究竟是什麼障礙,使我們似乎是在本能而固執地不願意順著一個理論的指點,就去相信一個現實世界呢?讓我還是先回到美國。談談美國這個正在競選的「總統」。

  記得剛來時,有一次,看到我們的一個美國朋友,一邊看著電視上的總統,一邊一臉悲天憫人的表情,他搖著頭說,「可憐的傢伙」。這一幕的確令我們莫名其妙。可是後來,我們對這種情況已經習以為常。有時候我們自己都看著會電視裡的克林頓,不由自主地冒出一句「可憐的傢伙」來。因為不要說美國總統只有一個「行政主管」的許可權,即使是在行政機構的職權範圍內,他依然處處受到監督和限制,常常四處碰壁。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那是三年以前,克林頓總統剛剛上臺,正值摩拳擦掌,打算大幹一番的時候。好歹選上了,他至少可以在他的行政機構裡,表現出自己的領導才幹和工作效率。他要做的第一步,就是搭一個可靠而行之有效的班子。而任命行政機構各個部門的領導人,又恰恰是在他的職權範圍之內。在我想來,這雖然不能給手下的「兄弟」都封個「師長旅長的幹幹」,但是,這實在是一個用權很痛快的時候。誰想到,事情並不那麼簡單。

  當克林頓提出每一個行政分支的候選領導人的時候,他都必須依法送交國會批准,國會在批准之前,都會由專門機構,對每一個總統所提名的候選人進行嚴格審查。以防總統以權謀私。

  我知道,你看到這兒,准是在那裡暗自好笑,我幾乎都可以聽到你遙遠的笑聲。如果我們現在是坐在你那間又小又擠的屋子裡,你肯定是一臉狡黠地對我說,你把美國人的這點把戲都當真?總統的提名他們還能叫真去審?也就是走走過場吧。

  說實話,我寫出上面這段話的時候,自己都覺得太一本正經,嚴肅得不像是真的。因為,我和你也有過差不多的經驗。好象大凡是太冠冕堂皇的話就有點顯得不實在,就總是有點象一副為了混淆視聽而製作的完美假面具。可是,如果你也和我一樣,看到過向全美國作電視實況轉播的國會聽證會,你就會把笑容收起來了。我第一次看到的時候,也是出乎意外。誰能想到,美國人偏偏是在那裡玩真的呢?

  一般對於總統提出的某一職務提名人的審查,國會都有專門的機構去進行,如果出現什麼比較大的有爭執的問題,國會就會要求舉行聽證會。在這個時候,聽證會的格局完全和法庭沒有什麼兩樣。對提名人產生不同意見的雙方,都會提供證人到聽證會作證。同時,被審查的提名人也必須出席作證,回答各種詢問,不論這些問題是多麼令他難堪。說實在的,我第一次看這樣的聽證會,心裡也不由自主地在那裡嘀咕,怎麼在美國審查提名人就跟審賊似的。

  國會聽證會和國會的大多數活動一樣,都是向全國作電視轉播的。整個聽證會的審理過程都在美國老百姓的注視之下,而且就象法庭一樣井井有序,一絲不苟。所不同的是,最後不是由陪審團來作出判定,而是由國會審查委員會的成員投票決定。但是,不論判定的問題有多麼嚴重,這個判定只影響到提名被否定,與司法方面的判決無關。一旦國會的審查委員會確定或否定這名行政機構領導人的提名,這一個程式也就算結束了。只有在必要的時候,才會引發法律訴訟,轉到與司法有關的部門,進入性質完全不同的另外一個程式。

  我第一次看的那個聽證會,聽證過程非常長。美國人天天都像是看電視連續劇一樣,守在那裡看進展。最後委員會宣佈結果,否定了提名人所受到的指控。當時,那個提名人的反應,跟法庭上的嫌疑犯被宣判無罪時的反應,一點沒什麼兩樣。他的親友也在電視機前擁抱雀躍。我想這時候,「當不當官」他們大概都顧不上了。能洗清自己已經成了頭等要事。我當時來美國大概才個把月,也不太明白怎麼會這樣。但是,留下的印象卻非常深刻。

  還是回過頭來,讓我繼續給你講克林頓任命行政官員的故事吧。

  我前面說過,「立法,司法和行政」是美國政府整個權力構架的三大分支。但是,在屬於行政分支的機構之下,也有一個司法部。這和美國政府的「司法分支」是毫不相干的。政府權力結構的「司法分支」,指的是法院系統。而總統所執掌的「行政分支」下的司法部,是一個行政機構,處理與司法有關的日常事務。順便要說的是,這也是語言翻譯的問題。美國人自己所說的司法部,司法部長和政府的司法分支,三個「司法」用了三個截然不同的詞,誰是誰一清二楚,漢語在這方面沒這麼講究,我就只能囉嗦一點了。

  美國司法部長手下的基本隊伍是一大群檢察官。他們的日常工作,就是代表政府的執行部門,向各種刑事犯罪行為提出調查的要求,在得到法院核准之後著手調查。以及,在他們掌握證據的時候,向法院,也就是向美國政府真正握有「司法大權」的一個分支,提出起訴。

  在美國,這個部門對於總統是極為重要的。司法部長管治安,治安有無改善是總統一大政績。更何況,我前面提到的,「總統」不是「皇上」。他只是美國政府的「行政主管」。也就是說,總統本人,和所有的其他部門領導人,以及這塊土地上所有的平民一樣,也有可能成為司法部提出的法律調查的對象。同時,也完全有可能成為一場官司的起訴對象。總統畢竟是政府權力的一大分支的領導,一向是眾矢之的。他時時都在用權,但是,他的權力處處都要受到約束,他的一舉一動都在諸多種類的監督之下,以防他違法越權。所以,美國總統可以說是在一個佈滿地雷的草地上跳舞,他惹上一場官司的可能性,會比一個一般的美國平民要大得多。

  當然,就算司法部長是總統安排的親信,他在國會以及各方監督之下,也不能隨心所欲地對總統網開一面。但是,總有一些可上可下,可進可出的邊緣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司法部是推還是拉,對於總統還是至關重要的。老是覺得自己像是踩在鋼絲繩上一樣懸懸乎乎的克林頓總統,與夫人都是律師出身,當然深知其中要害,也就更不敢對司法部長的人選掉以輕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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