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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八


  州最高法院說,同樣的情況以後還會發生,所以醫院需要法律上的行動指南,怎樣處理病人不願輸血的情況。醫院方面的發言人在州最高法院裁決後說,醫院和醫生認為,他們是根據病人的最好利益而採取措施的。正因為這是一個棘手的問題,所以才要求法官下令,以得到法律上的指導。

  有些人不同意康涅狄格州最高法院的這一裁決。他們提出這樣的問題:乃莉·維加的宗教信仰固然必須得到尊重,但是醫生出於「希波克拉底誓言」的救死扶傷的信念也應該得到尊重,那麼,生命和信仰,到底什麼更重一點?醫生的職業道德要求他們,無論如何不能見死不救。眼睜睜地看著病人死去,明明可以救活而不救,這不就違背了醫生的誓言嗎?病人來到醫院,卻又不讓醫生輸血,強迫醫生看著病人死去而無所作為,自己的信仰固然得到了尊重,但不就是強迫醫生違背醫生的誓言了嗎?

  但是,對於州最高法院來說,這裡不僅有生命和信仰孰輕孰重的問題,也許這個問題是永遠無法回答的。對於法律來說,法律必須回答的是,誰來作出這個判斷,誰有權作出這個判斷。在這個特定案例中,生命和信仰都是屬於乃莉·維加的,生命和信仰的輕重,只有乃莉有權決定,別人不能用自己的價值標準,強迫乃莉接受。如果生命和信仰兩者只能取其一,那麼,只有她自己來決定,要生命還是要信仰。如果允許別人強迫她接受他人的判斷,那麼,宗教信仰的自由就岌岌可危。

  可是,真的面臨人命關天的時刻,耶和華見證會信徒拒絕輸血的宗教信念到底是不是重於挽救他們的生命,這個問題仍然折磨著必須作出決定的世界各地的醫生。這不僅是一個道德問題,這更是一個法律問題。在這樣的情況下,這個兩難問題還常常被推到法官面前。

  2000年9月,北愛爾蘭的貝爾法斯特,一個15歲女孩必須接受腎移植手術。她和她的父親都是耶和華見證會的信徒,都明確表示拒絕輸血。醫院表示,病人的宗教信仰將得到高度的尊重,但是他們在手術前向法院申請一項命令,允許在手術過程中,必要時為病人輸血。法官應醫院要求發出了這一命令。

  2000年10月,美國弗羅裡達州,一個23歲的耶和華見證會信徒跌倒受傷,在送往醫院時,他明確表示不接受輸血。3天后,他進入昏迷狀態。為了挽救他的生命,必須輸血。他的父親,一位天主教徒,向法院申請允許醫生輸血的命令。他知道輸血違背他兒子的信仰,但是面臨生死問題,他說,「我只希望我的兒子活著,快快樂樂,即使以後他得知真相後不願見我,不再和我說話。」法官應這位父親的要求,發出了允許輸血的命令。

  也有法院作出和康涅狄格州最高法院相同的裁決。在日本東京,一位耶和華見證會的女病人控告醫院,在手術過程中違背她的宗教信仰給她輸了血。日本最高法院維持了東京高級法院的裁決,命令醫生為侵犯病人的宗教信仰而賠償55萬日元。

  在莫斯科,1998年9月,根據禁止煽動仇恨行為的教派的法律,莫斯科市檢察官起訴耶和華見證會,指控這一團體毀壞家庭、製造仇恨、危害生命。法庭審理進行了半年後,命令一個專家組審查耶和華見證會的出版物,以便判定檢察官的指控到底有沒有證據。經過2年的審查,法庭宣佈,檢察官的指控站不住腳,命令檢察官償付5名專家2年工作的費用。耶和華見證會在俄國成為合法的宗教團體。

  生命是寶貴的,我們說,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信仰也是寶貴的,人的信仰和人的自然生存狀態渾然一體。沒有信仰的生命是可憐的生命。失去對自己信仰的支配,就像失去對自己生命的支配一樣,正如我們所熟悉的詩:「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兩者皆可拋。」而在面對生命和信仰的兩難處境的時候,個人怎樣選擇,社會怎樣選擇,這恐怕是一個永遠的難題。為了人們心靈的安寧和社會的秩序,人們希望盡可能避免這種兩難處境,更不要製造這種處境。對於耶和華見證會信徒拒絕輸血的信念,避免這一兩難處境的一個辦法就是發明不輸血的外科醫療技術。這就是本文開頭提到的新聞引起人們注意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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