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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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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艱難的起步 美國工人為改善自己的生存處境,他們選擇的「解放之路」,其核心就是組織起來成立工會,並且以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利益。 早在北美殖民開發時期,有技藝的勞工就在各殖民地起著重要的作用。隨著「五月花號」來到普利茅茨的清教徒中,就有工匠。在詹姆斯河口定居的佛吉尼亞殖民地,也曾要求英國多派出工匠。早期殖民地城鎮裡的鐵匠鋪,常常就是鎮民們議事集會的地方。美國的勞工從一開始,就有地方事務的主人的意識。《獨立宣言》中宣佈的原則,每個人都有「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理所當然地包括所有的勞工。 早期北美的勞工又有從歐洲帶來的按照行業組織工會的傳統,比如木工工會、石工工會、印刷工人工會。在工業革命的過程中,各地工人組織過很多小規模的工會。 到1881年,美加產業和勞動工會聯合會建立的時候,埃迪生發明電燈剛2年,第一次電話試驗剛5年,社會生產和資訊傳播的技術條件遠非今日可比。可是,在英國工會運動的影響下,美國勞工踏上了全國性組織的道路。1886年,美國勞聯誕生,彼得·麥克伽爾擔任書記。勞聯號召工人爭取8小時工作制,而且特別注意到,要發動女工參與工會運動。 有30萬會員的勞聯發動過幾次罷工,有時失敗,有些則成功地爭取到了8小時工作的條件。勞聯發動的這些罷工都是和平鬥爭。儘管在那個時代,多數企業主還沒有意識到,有必要和工會談判,有必要作出讓步,工會的每一次成就都來之不易,但是工人的自我意識卻在一步一步的覺醒。 非常難得的是,在一個矛盾衝突緊張的年代,卻在對立的雙方中都有人意識到,激化矛盾並不是惟一的出路,人們必須有理智和智慧地處理自己遇到的問題。 1893年6月26日,伊利諾州州長宣佈赦免剩下的3名草集廣場事件被告。他說,這3個人被赦免,不是因為他們已經受夠了罪,而是因為他相信他們是無辜的,而那已經被處死的人,是歇斯底里和司法不公的犧牲品。 而勞聯主席貢佩斯(Gompers)也曾經清醒地說,「那個炸彈不僅炸死了員警,也炸死了我們後來幾年的爭取8小時工作制運動。」他把草集廣場個別人對員警的暴力事件,並不看作是「革命的正確途徑」,而是剛起來的工會運動受到的第一次沉重打擊。 在美國工會運動早期,人們就逐漸意識到,在勞資衝突中,政府的干預、立法和司法給各方留下的活動空間,對衝突的結果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爭取妥協,爭取雙贏,不僅是可能的,也是惟一對所有的人都有利的結果。一方全贏,一方全輸,長遠來看,沒有勝利者。 但是,走出一個雙贏結果,還是需要雙方的反思,首先是有這樣的「思維方式」產生。這條道路依然不是一帆風順的。在草集廣場以後的20來年裡,工會和企業主有過幾次罷工對抗。工人們生活艱辛,自顧不暇,工會勢單力薄,而企業主一方不僅有強大的財力,而且往往得到政府的支持,運用法律來限制和擊敗工會。1892年的鋼鐵工人大罷工,1894年的鐵路工會大罷工,最終都在政府的武力干預下失敗。在鐵路工人大罷工時,克裡夫蘭總統甚至派出了聯邦國民警衛隊,儘管伊利諾的州長說根本沒有這個必要。 因此,在這個時候,強勢一方緩解矛盾的「雙贏思維」的產生,顯得尤為重要。 1902年,賓夕法尼亞的10萬煤礦工人從5月12日起罷工,使煤礦關閉了一整個夏天。工人們拒絕調解,形成僵局。希歐多爾·羅斯福總統從10月初開始干預,他指派了一個調解委員會,作為中間者和雙方展開談判。5天以後,礦工們開始上班。5個月以後,總統調解委員會做到了所有工人提高工資10%,並縮短了工作時間。這一結果雖然沒有達到工會在罷工開始時的要求,卻使這次罷工成為和平而有成就的罷工。 四、丹伯里制帽工人案 美國人在發生利益衝突的時候,通過司法途徑尋求解決的傳統,也在一個看上去非常容易失控的工人「民眾運動」中,注入了理性的規範。第一個走上法庭的著名罷工案件,是「丹伯里(Danbury)制帽工人案」。 1902年,康狄涅格州丹伯里的一家公司提出民事訴訟,告工人妨礙貿易,違反了反壟斷法律,因為美國勞聯的制帽工人工會組織工人抵制這家公司,原因是這家公司不許工人組織工會。 這個案子用了幾年時間在聯邦法院裡一級一級上訴。1908年,聯邦最高法院以5比4作出了對工人不利的裁決。這個裁決的意思是,工人可以作為勞動者或消費者對某公司實行「直接抵制」,比如不買這個公司的產品,或者罷工,或不為這個公司雇傭,這種直接抵制是完全合法的。但是,工人不可以強迫其他的公司不買這個公司的產品,或者強迫別人不和這個公司合作(例如罷工期間不准其他人上班),這樣的「二次抵制」是非法的。 也就是說,你自己可以抵制,但是不能強迫別人和你一樣去抵制。法庭對丹伯里的184名制帽工人作出25萬美元的罰款處罰。在最高法院裁決以後,全美勞聯發起募捐,為184名制帽工人償付罰款,以免他們的房子財產被沒收。 這個裁決發出了兩個資訊,第一,司法訴訟有可能成為解決勞資衝突的途徑,工會一方和雇主一方都有可能利用這樣的途徑,也都有必要知道什麼是合法的,什麼是非法的。第二,工會對公司的抵制,只能在「直接抵制」的範圍內進行。1947年,《塔夫特-哈特利法案》(Taft-HartleyAct)明確規定二次抵制非法,從此以後,類似的二次抵制在美國工會運動中就消失了。不過,最高法院在同一案中也裁定,根據憲法的言論自由條款,工會可以在商家門口樹立宣傳標語和宣傳員,告知民眾,他們要抵制的某公司的某產品是「不公平的」,號召民眾「不要購買」,這是合法的,但是不能說這些賣商品的商家也是「不公平」的,不能號召民眾不去購買這些商家的所有商品。後面這種做法就是「二次抵制」,就是非法的了。 在這裡,美國司法獨立和司法系統在建立「公正」信譽的努力,首先建立起了美國民眾的法律文化,這對事態發展走向良性迴圈起了極大作用。假如沒有這一條,法院無理偏袒政府或企業,工人不服就衝擊法院,那就真正是亂成一團,沒有解藥了。 1909年,2萬制衣廠工人,大多是女工,而且幾乎都是東歐新移民,在制衣女工工會的旗幟下,發動罷工,她們得到了廣泛的公眾支持,最終爭取到了每週52小時工作和增加工資的條件。1910年,5萬制衣工人在紐約罷工。他們請出了著名律師路易士·布蘭迪斯來談判。在他的努力下,這次罷工取得了重要的結果,不僅為工人爭取到了有利的報酬條件,而且開創了和平談判的範例。布蘭迪斯後來還擔任了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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