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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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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國是小鎮的國家 說到美國,人們容易想起紐約的摩天大樓,想起芝加哥、洛杉磯,想起繁華的大都市。其實這些大都市只是美國為數不多的特例。美國的基本面貌不是大城市,而是小城鎮。照美國人自己的說法,美國是一個小鎮的國家。你只有理解了美國的小鎮,才算是理解了美國。 在西方文明史上,城鎮曾經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西方的城鎮,很早就有自治的傳統。自治的城鎮,既不同于王宮所在的都市,也不同于貴族領主的城堡,它是具有自由身份的商人、手工藝人、文人們自願的聚居地。西方城鎮的最大特點是,它的居民一方面向國王納稅完賦,一方面自己管理自己。現代民主政體的很多基本程式和規則,比如行政長官的直選、代議制、全民公投、文官體系等等,都是從自治城鎮發端的。而我們現在所說的公民權利和公共空間,比如公共事業,新聞自由,公共場所的集會和言論自由,結社的自由,宗教信仰和崇拜自己的上帝的自由,都是在自治城鎮的環境下,才得以實現的。從政治制度的層面來看,自治城鎮是處於國家和個人之間的最重要的中間體。在西方國家建立的歷史中,這樣的中間體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沒有它,個人的生活就無遮擋地暴露在國家強權之下,是根本抵擋不住強權侵犯的。 美國的小鎮是城鎮自治的典型。在北美殖民開拓的初期,殖民者欲圖向外開發,建立起一個新居民點,有點像我們在北大荒插隊的時候建「地營子」那樣,就得由殖民地總督代表國王頒發一封文書,稱為「章程」,這個居民點從此就是一個小鎮。這種章程文書,和國王向任何貿易商家頒發的許可狀,性質完全相同。也就是說,殖民時代的小鎮,其地位和合法的商號公司是一樣的。 有時候,在新開發的地方,渡口要道上,聚居的人多了,管理的事務複雜了,居民們就商定建立一個有商號名義的合作社,按照公司商號的申請程式,向總督申請許可狀。這樣的合作社,在一個固定的地方,管理協調居民內部的一定事務,也成為一個正式的小鎮。 這個制度一直延續了下來。如今在很多小鎮上,你經常可以看到這樣的紀念標牌,告訴你這個小鎮是18世紀或19世紀的哪一年「獲頒章程」(Charted)或者「成立公司」(Coorperated)的。不管是早期獲頒章程、選地開發的小鎮,還是後來大多數先有居民,再成立公司申請章程的小鎮,他們和政府的關係,都類似於商業公司和政府的關係。在這樣的小鎮上,道路、公共建築物、公園、公共設施等等,是屬於小鎮的,而不是屬於州政府或聯邦政府的。這樣的小鎮,它的自治,是不言而喻的。對於大多數美國人來說,個人的種種自由,都涵蓋在這樣的自治小鎮的外殼之下。小鎮的自治,是個人自由的一個重要保障。 就在這樣的自治小鎮環境裡,形成了美國人的傳統生活方式和文化習俗。美國是小鎮的國家,典型的美國人是小鎮的居民,他們勤勞、樸實、直率、守法。典型的美國傳統文化,是小鎮的文化,那是介於農人和城市生活之間的一種文化習俗。從政治學的層面上看,這種文化有很強的保守性和穩定性。 高度自治的小鎮就像有著一個堅硬保護外殼的居民群落,它保護其中的個人免於外界強權,特別是免於政府強權的入侵,保障個人自由。可是,費鎮謀殺案和我們所住的小鎮上的培尼被殺案,卻使我們不得不想到這樣的問題:在這樣高度自治的小鎮上,如果出現了居民們一致的邪不壓正,如果出現了多數人認可的黑道當政,怎麼辦?自治的小鎮有沒有可能演變成黑社會的山寨?如果存在這種可能性,怎麼辦? 三、美國人怎樣掃黑 費鎮謀殺案的艱難偵破和隨後被法庭拒絕,以及同時期在我們居住的小鎮上,培尼被殺一案的兇手被陪審團公然開脫,這種公然默許謀殺犯罪的事情,觸及了美國司法制度中最受人爭議的問題,也反應了寧靜平和的美國小鎮自治社會有可能趨向於「黑道」的一面。 當我們研究費鎮謀殺案的時候,看到那時候當地居民抱成團地同情和支持殺人兇手,看到以治安警官為首的三K黨人不僅殺人,而且面對法律表現出那種傲慢、放肆和不可理喻的頑固,看到聯邦檢察官面對法律程式上的障礙束手無策,看到被害年輕人的親屬的悲哀、憤怒和無奈,這時,你會不由自主地盼著出現一個握有尚方寶劍的包青天,來到費鎮,除邪扶正。可是我們知道,美國沒有包青天,美國不可能發生這樣的「大快人心事」。美國人的概念裡,只有法律,只有程式。即使是要掃黑,也只能根據法律,按照程式來。 美國的聯邦政府和州政府,有強大的政府力量。費鎮謀殺案引起轟動,全國輿論一邊倒地譴責這個密西西比小鎮縱容殺人犯罪,頑固地維護種族歧視制度。要說力量對比的話,聯邦政府要把費鎮名副其實地掃平,也不用費吹灰之力。可是聯邦政府不可能這樣做。費鎮的民眾,雖然同情支持和縱容了三K黨的犯罪,但卻是在法律的遊戲規則下做的,他們並沒有犯法。而聯邦政府要主持正義,壓倒邪惡的話,也必須根據法律,按照程式來做。 聯邦法律沒有司法權處理發生在費鎮的謀殺案,但是根據新的聯邦民權法,侵犯民權卻是聯邦民權法涵蓋下的罪行,是歸屬聯邦法庭處理的。在治安警官普萊斯等19名三K黨人逃脫謀殺案的懲罰以後,聯邦司法部派出重要檢察官,來到密西西比,向位於密西西比州的聯邦法庭,控告19名三K黨人違反聯邦民權法。與此同時,在我們住的小鎮上,聯邦檢察官也向法庭控告培尼被殺案的被告蓋斯特等人犯下了侵犯民權罪。 這兩個案子,前者叫「合眾國訴普萊斯等案」,後者叫「合眾國訴蓋斯特案」,在聯邦法庭上也一波三折,其要害就是,聯邦政府對這樣發生在小鎮上的罪案,如果僅僅是起訴侵犯民權罪,而不是謀殺罪,到底有沒有司法權。被告的律師都申辯,聯邦政府根本就沒有權力管地方上的罪案,這樣的犯罪案件的審理權是屬於州政府的。也就是說,即使小鎮上「黑」了,要「掃黑」也輪不到你。你出來「掃黑」是犯規的。蓋斯特一案,聯邦地區法庭的法官同意了被告的申辯,駁回了檢察官的起訴。普萊斯一案也幾乎以同樣的理由被法庭拒絕。結果,這兩個案件都因為聯邦司法權的爭議,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 1966年3月28日,聯邦最高法院對這兩個案件作出一致裁決:根據憲法和憲法第14修正案,根據南北戰爭後重建時期的法律,聯邦政府都有合法權力對平民指控違犯聯邦刑事法的第241和242條,也就是可以指控兩案中被告違犯了聯邦民權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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