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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年的歷史和燃燒的十字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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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湯瑪斯大法官的憤怒 2002年12月11日,星期三,聯邦首都華盛頓市冬雨綿綿,一派蕭瑟。聯邦最高法院舉行聽證會,聽取弗吉尼亞州訴布萊克一案兩造律師的申辯。弗吉尼亞州司法部長基爾高爾親自代表州政府出席聽證會。代表布萊克的是里士滿大學法學院的著名憲法專家羅特尼·斯摩拉教授。 弗吉尼亞州政府一方申辯說,禁燒十字架法不是針對言論的內容,不是根據內容來作出的法規,而是因為,根據佛吉尼亞南北戰爭後一百年的歷史,燒十字架旨在對他人的威脅恐嚇,引起恐怖和騷亂。弗吉尼亞州法律禁止的,不是任何和種族、膚色、宗教等內容有關的言論或表達,而是禁止意在威脅恐嚇的燒十字架活動,不管是什麼人,不管出於什麼信仰或思想,不管為了什麼目的,只要是意在威脅恐嚇,那麼這種燒十字架就是法律禁止的。所以,這一法律沒有違反「內容中性」的原則,沒有違反言論自由。 自從六十年代民權運動大舉獲勝以來,聯邦最高法院出於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護,曾經在一些路標性案件中作出了對日益不得人心的KKK有利的裁決。KKK舉行集會遊行是合法的,KKK在集會的時候穿戴他們的尖頂白袍是合法的,KKK節日期間在公園裡展示他們的十字架,也是合法的。同樣的道理,新納粹組織在美國是合法的,新納粹組織申請到猶太人居住區去集會遊行,也是合法的。這些裁決都基於「內容中性」的原則,著眼點是憲法保護一切思想的表達。 所以,聽證會一開始,弗吉尼亞州的申辯,就被行走在這條思路上的大法官們,時時插話質疑。大法官歐康諾問:「只要燒十字架就一定是威脅恐嚇嗎?假如你在戲劇或電影裡燒十字架,那也是威脅恐嚇嗎?」 大法官甘迺迪也似乎不相信地問:「在佛吉尼亞,任何時候燒十字架都是一項罪行嗎?」 大法官斯卡利亞半開玩笑地說:「你顯然不可能做到禁止人家在自己臥室裡燒十字架吧。」 最高法院的聽證會通常十分簡短,兩造律師各有半個小時陳述,還包括大法官們的插話提問和評論。可是,就在聽證會進行到將近一半的時候,十多年來一向沉默寡言的黑人大法官湯瑪斯,突然用他沉重的男中音發話了。 他說,燒十字架從來就沒有什麼別的目的,燒十字架就是為了威脅恐嚇,為了製造恐怖,為了用恐懼來鎮壓民眾。這位出生在種族隔離時代的南方佐治亞州,從貧苦的底層一步步走到聯邦司法最高殿堂的黑人,是一位以保守價值觀著稱的大法官。他低沉的嗓音在發出義憤地怒吼:「這是恐怖之統治,燒十字架就是這種統治的象徵,它和我們社會的其他象徵不一樣。」他提醒大家注意,「我們有差不多一百年的南方暴民私刑」。 在大法官湯瑪斯插話以後,法庭的氣氛似乎產生了微妙的變化。接下來是代表布萊克的斯摩拉教授講話的機會。斯摩拉教授堅持,法律不能認定凡是燒十字架就是威脅恐嚇。燒十字架是一種行為表達,是在表達思想,而所有思想都受到憲法的保護。他承認,到別人的院子裡去燒十字架,是越界侵犯別人土地財產;沒有得到消防部門許可在公共場所燒十字架,可能違反了地方的消防法規;如果引起火災,可能就犯下了縱火罪,如此等等。這樣的活動是違法的,但是應該由和表達內容無關的「中性法律」來處理。在自己的土地上,或者在租借來得到許可的土地上,在消防法規允許或批准的條件下,在集會或儀式上,為特定的表達所燒十字架,就應該是合法的,政府不可能證明這種燒十字架就是在威脅恐嚇。 大法官蘇特這時插話說,也許,燒十字架已經形成巴甫洛夫式的條件反射,人們一看到就會引起恐懼,而別的象徵卻沒有這種效果,所以,燒十字架可能是「一種特殊的類別」。 斯摩拉教授回顧了最高法院對燒國旗案的裁決,然後說,大家不能不承認,十字架是人類歷史上含義最豐富的一種象徵物。燒國旗既然合法,燒十字架就應該一樣。女法官金斯堡插話說,這兩者之間有一個很大的區別。她說,「國旗是政府的象徵」,憲政制度的題中應有之意是,「任何人都可以抨擊政府」,而燒十字架是在攻擊民眾,是在威脅他人生命和他人的肢體安全。 斯摩拉教授申辯,政府不可能有效地證明,燒十字架就是旨在威脅恐嚇。他問道:「點一個火炬,和燒一個十字架,有什麼區別?」 大法官甘迺迪俯身向前,一字一句地說:「區別是,一百年的歷史。」 全場一片肅靜,氣氛就像凍結了一樣肅穆。只聽得斯摩拉教授低聲回答:「謝謝您,甘迺迪大法官,這一百年的歷史,是站在言論自由一邊的。」 聽證會結束,外面的雨下得更大了。在最高法院大廈前,記者們打著雨傘等著。兩造律師回答了記者們的提問。寒風中,弗吉尼亞州司法部的律師說,「我們不是要壓制言論自由,我們是要保護免于恐懼的自由」。 三、言論表達的自由和免于恐懼的自由 這一案件在媒體上引起了討論。禁燒十字架法是不是違憲,判斷依據主要是落在三點:第一,該行為是不是一種表達。第二,該行為是否威脅了他人。第三,「言論自由」和「免于恐懼的自由」將如何平衡。 我們先看第一點。由於提出「禁燒十字架法」違憲的一方,指的是該法違反言論自由的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以,假如無法證明燒十字架的行為是含有資訊的表達,那麼,燒十字架就和燒兩根柴火棍一樣。應該歸於禁止燃燒垃圾的環境保護法之類,它和憲法第一修正案就沒什麼關係。 那麼,燒十字架是不是一種含有資訊的表達?有幾個大學教授撰文指出,燒十字架可能來源於一種蘇格蘭風俗。他們考證說,古代蘇格蘭人用燃燒的十字架來徵集軍隊,或者警告敵人入侵。在儀式中燃燒十字架,用於表示自己不可征服,據說還有驅邪的意義。教授們指出,南北戰爭後1866年起源於南方的KKK,很可能保留一些蘇格蘭風俗,受此影響而演變成KKK的招牌行為。照KKK自己的叫法,燒十字架不叫「燒」,而叫「點亮十字架」,不是為了毀壞十字架,而是為了表示,「基督仍然活著」。 假如第一點得到肯定,該行為被判定是一種表達,那麼,就必然轉向認定第二點,即,該行為是否「威脅他人」。在這裡,必須說明的是,假如一個表達行為直接威脅個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禁止這種表達的法律也就並不違憲。因為個人自由受到保障的最基本前提,就是你的自由不能成為對他人自由的踐踏。假如你用言辭辱駡一個人,例如指名道姓或者用手指著某人,罵對方「黑鬼」,你當然在行使表達自由,但是,你卻侵犯了他人的不受侮辱、免于恐懼的自由。這種直接侵犯個人自由的表達就不受憲法保護。 而現在弗吉尼亞州的這條法律,禁止的是一個表面上無直接特指的、泛泛的焚燒十字架行為。 那麼,即使無特指物件,燒十字架是不是對他人的一種泛威脅呢?它是不是侵犯了他人「免于恐懼的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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