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橘黃色的校車來了(1)


  ——為教育平等作的艱辛努力

  每天清晨和下午,在美國城鄉有那麼一道風景,馬路上行駛著一輛輛橘黃色的校車,時不時地停下,讓背著書包的中小學生上下車。當校車停下的時候,不論多麼寬的馬路,不論多麼繁忙的街道,所有方向的車輛一律停車,等待孩子們穿過馬路。只有等校車起動,馬路上的車流才會重新移動。這一輛輛校車,大的如大型客車,小的只是一輛小麵包車,但是全國一個式樣,都是一個顏色:醒目的橘黃色。如今,全國一共有四十五萬輛校車,二千四百萬公立學校中小學生每天依靠校車接送。全國校車每年累計行駛約六十億公里,接送一百億人次。遍佈全國的橘黃色校車,是美國公立教育系統的象徵。

  橘黃色校車在告訴孩子們,「教育等於你的未來」,你能得到多少教育,你的未來人生就有多少前景。平等是一個美好的理想,許多人認為所謂平等,就是在人的一生中機會平等。若具體而言,沒什麼比教育平等更重要的了。只有在平等教育的前提下,才談得上機會平等。為此,美國人走過了格外艱辛的道路。

  橘黃色的校車來了

  一、不公平的歷史遺產

  在歷史上,大概沒有什麼地方比美國存在更嚴重的教育不平等了。美國在歷史上曾經存在奴隸制。黑奴沒有人身權利,他們的一切都屬於奴隸主。有些地方甚至規定,不能讓黑奴獲得識字的能力,讓黑奴讀書是犯法的。

  除了黑奴,其他人的教育大多由教會提供。在窮人聚居的地方,教會比較窮,教育就比較簡陋。富人聚居的地方,就可能集資讓孩子們得到較好的教育。孩子們能夠得到什麼樣的教育,完全取決於出生在什麼樣的家庭。人生下來有貧富之別,教育天生又是不平等的。

  南北戰爭以後,正式廢除了奴隸制度。美國通過了第十四憲法修正案,規定所有公民享受同等的法律保護。可是在南方,仍然實行黑白隔離的制度。黑人在黑人的學校,白人有白人的學校。聯邦最高法院在1896年裁決,只要黑白學校有相同的地位,那麼「分離但是平等」的隔離制度是合法的。在此後的半個世紀裡,美國很多地方的黑人孩子,只能在黑人的學校上學。

  黑白分離的公立學校,如果有相同的校舍設備,就是平等的嗎?這是美國人的一個歷史問題。

  二、歷史的轉捩點

  1952年,在坎薩斯市,一個叫布朗的黑人小姑娘,報名一所白人學校遭到拒絕。家長為爭取孩子受平等教育的機會,將學校委員會告上法庭。在南卡羅來納州、弗吉尼亞州和德拉瓦州,也同時發生類似的法律訴訟。這些案子經過漫長的判決和上訴程式,到達聯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將數案合併聽取辯論,這就是著名的布朗訴學校委員會案。美國最大的黑人民權組織——美國有色人種進步協會的著名黑人律師馬歇爾代表布朗,出庭最高法院。代表被告方的是坎薩斯市、弗吉尼亞州、南卡羅來納州和德拉瓦州政府的司法部副部長,他們的根據就是,黑白分校是「分離但是平等」的。

  1952年12月9日,最高法院舉行布朗案辯論聽證。一年後的1953年12月8日,最高法院再一次舉行辯論聽證。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是著名的沃倫大法官。沃倫知道,從南北戰爭以來,整整等待了一個世紀的歷史轉捩點,終於來到了。他知道,此刻在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面前,是爭取把美國的教育平等推進一大步的歷史性機會。他們要改變一種舊的不合理不公平的制度,這種制度在南方已經實現了一百年,而且得到很多南方白人民眾的支持。根據美國人的傳統,教育是社區民眾有自主權的事情,教些什麼、怎麼教,歷來是社區自己決定,也就是孩子家長們自己決定,政府不宜插手干預。過去不公平的黑白分校制度,正是建立在這種教育自主權的基礎上。所以,廢除教育的種族不公平,必須回答教育自主權的問題,必須有堅實的憲法依據。

  在第二次最高法院聽證以後,沃倫大法官會同其他大法官,整整工作了六個多月。沃倫知道,這一歷史性的轉折,不會輕易而順利地實現,為此他要讓最高法院作出一個一致性裁決,而不是有分歧意見的裁決。他要用最高法院的一致性來向社會傳達一個強烈的資訊。他在最高法院大法官之間討論溝通,一直到達成一致裁決為止。

  1954年5月17日,最高法院公佈了沃倫大法官親自起草的布朗訴學校委員會案裁決書。

  沃倫大法官在裁決書中說:「今天,教育是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最重要職能。強制性的義務教育法和投入教育的巨大開支,都表明我們認識到了教育對我們社會的重要性。教育是實現我們的基本公共責任所必需的,包括參軍服役,也要求受過教育。教育是做個好公民的基礎。今日之教育,是喚醒兒童接受文化價值,為以後獲得職業訓練,幫助兒童適應社會的主要手段。現在,如果兒童沒有能夠得到教育的機會,就不能合理地期望他們在生活中得到成功。這樣的教育機會,是每個兒童有權利要求州政府以平等的條件提供的。」

  針對「分離但是平等」的舊原則,沃倫以法庭上的證據說明,教育是否平等,不能光看校舍、課程、教師工資等等「有形因素」,而是主要還得看分離的教育制度的「後果」。他指出,證據表明,種族分離的學校制度,在黑人兒童中造成自卑感,這種自卑感對他們精神和心智的傷害,是不可彌補的。因此,最高法院作出了歷史性的判決:「公共教育領域裡,分離但是平等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分離的教育設施,是內在不平等的。」這種分離的教育制度,違反了所有公民得到法律平等保護的第十四修正案,是違憲的。最高法院命令,聯邦政府和各州政府,有責任取消分離的教育制度。

  可是分散於各地的學校,怎樣做到取消黑白分離呢?一年後的1955年,最高法院對布朗案再次作出判決,命令全國的聯邦法庭在其判決中要求「用審慎的速度」廢除黑白分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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