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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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傑佛遜在《佛吉尼亞宗教自由法令》裡寫道:「如若我們允許政府官吏把他們的權力伸張到信仰的領域裡面,容許他們假定某些宗教的真義有壞傾向,因而限制人們皈依或傳佈它,那將是一個非常危險的錯誤做法,它會馬上斷送全部宗教自由,因為在判斷這些宗教的傾向時,當然是這個官吏做主,他會拿他個人的見解,作為判斷的準繩,對於別人的思想,只看是否和自己的思想相同或不同,而予以贊許或斥責。」 對傑佛遜來說,宗教自由是一種自然權利。這種權利,不論現在還是將來,都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宗教自由是自由中的自由,是一切自由的根本,那就是意志的自由、精神的自由、人的內在狀態的自由。宗教自由的法律意義是雙層的:第一層是,個人的宗教信仰不受政府的干擾和侵犯,每個人都有權信仰和崇拜自己的上帝;第二層是,政府不能使用公權力來扶植或打擊某個宗教,任何宗教也不能侵入政府事務。用現代的術語講,前者叫做宗教信仰自由,後者叫做政教分離。 特別有意思的是,在短短三節文字的最後一節中,傑佛遜對著子孫後代說了這樣一段話:「雖然我們都很清楚地知道,我們這個議會,只是人民為了立法上的一般目的而選舉成立的,我們沒有權力限制以後議會的法令,因為它們具有和我們同樣的權力,所以,如果我們此時聲明這個法令永遠不得推翻,這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但是我們還是有自由聲明,同時必須聲明,我們在這裡所主張的權利,都是人類的天賦權利,如果以後通過任何法令,要把我們現在這個法令取消,或者把它的實施範圍縮小,這樣的法令,將是對天賦權利的侵犯。」 那是1781年夏天,美國還沒有打贏戰爭,還保護不了傑佛遜。為逃避英國人的追捕,他躲在自己家的偏遠種植園,給一名法國貴族提出的問題認真作答。他記下答案,集在一起,就是著名的《佛吉尼亞筆記》。傑佛遜一生寫了無數的文章書信,這卻是他惟一的一本書。 這是一本有關佛吉尼亞和美國的百科全書般的著作。傑佛遜使用他的讀書筆記,分23個問題,敘述了大至山川河流,小至花草動物,從典章制度、人種宗教,到歷史文化、共和憲政。只有傑佛遜這樣的人才會寫這樣的書,既涉獵廣泛,又有一定深度。在政治哲學領域,傑佛遜精彩地敘述了「自由政府」的概念,特別強調了宗教信仰的自由,教會和政府的分離,以及代議制政府優於專制政府的道理。這本書幾乎是傑佛遜知識追求和智慧的象徵。 妻子病重,在獨立戰爭期間,他基本上留在自己家中。在妻子早逝之後,傑佛遜有了非常大的改變。他離開了人們以為他不舍離開的家,接受了出使法國的使命,一下子遠去歐洲。此後,傑佛遜一直以他前所未有的熱情,投身在政治和具體的公眾事務之中。 傑佛遜對他能見到的世界懷有全方位的興趣和探索,這是一種極為難能可貴的素質。他的這種品質在他出使歐洲、具有更遼闊和更豐富的文化視野之後,被推向了極致。他完全不顧自己的財務狀況,廣泛收集他有興趣的東西。多年後在美國需要建造首都的時候,他在自己的收藏裡翻一翻,就馬上送來了成套、可供參考的歐洲各大首都市政規劃和建築圖。 湯瑪斯·傑佛遜可能自己也知道,在思想和文化氣質上,他是前瞻的自由派,美國革命卻是保守的革命,可能法國人更容易理解他。《佛吉尼亞筆記》1785年首先出版於巴黎,立即受到法國人的歡迎和好評。傑佛遜認為,這種好評是因為法國哲學家頭腦更開放,更能接受諸如宗教自由和民主改革這樣的概念,更贊同美國應該解放奴隸,廢除奴隸制等觀點。這些觀點,在美國本土不一定像在法國那樣受人歡迎。傑佛遜說,他只希望讓母校的大學生都讀到他的書,也希望一些能夠理解他的人來讀他的書,而並不指望他的著作在美國廣為流傳。由此可見,傑佛遜自己也知道,他在思想上走在美國其他人的前面,是和其他人有一段距離的。他的觀念預言了美國走向民主的未來。 傑佛遜是啟蒙時代那種尊重思想、崇尚探索自然和社會的人。他們把學問、探索、思想等活動看得很神聖,最忌諱的就是預定的框框,特別是由政府權力來預定框框,認為這是對人類思想的一種冒犯。共和體制相比帝制之所以優越,首先就在於帝制是必然要給民眾的思想套上框框的,是要規範民眾思想言論的,而共和體制的本意就是不給民眾套思想框框,是尊重民眾知的權利和反對被愚弄的權利。 傑佛遜認為,人類的尊嚴來自于思想的自由。正是出於這樣的原則,傑佛遜在立國先賢中是最明確地反對宗教極端主義的,因為任何宗教一走極端,必然規範信徒的思想,妨礙探索和思想的自由。傑佛遜和佛蘭克林、華盛頓等開明思想家一樣,他們都生活在普遍信奉基督教的社會,從小接受了基督教信仰,但是在宗教信仰上不偏執、不狹窄。他們相信人有懷疑、探索的權利,宗教不應該妨礙這種權利。他們相信神的存在,但是不拘泥於《聖經》的教義。在宗教上,他們更接近自然神論。這種宗教觀使得他們同時能夠吸收啟蒙時代的知識和思想,使自己的宗教觀和探索自然、獨立思想的原則相統一。在這方面,傑佛遜是一個十分突出的人。他曾經想對《聖經》做一番辨偽存真的工作:用剪刀加漿糊,把一整本《聖經》拆開,剪去他認為經不起推敲的以訛傳訛的東西,留下他認為可信的東西。這樣一番修剪,《聖經》只剩下了1/10的篇幅。這就是後來所說的「傑佛遜版聖經」。在那個年代,能夠對《聖經》動剪子,這本身是非常特別的,沒有很強的對理性的信念,根本就不敢那樣做。這同樣也說明,傑佛遜不是所謂無神論者,而恰恰相反,他是有宗教信仰的。他對原則之正當性的信心,不是來自無神論式的純理性推論,而是來自信仰。在他腦子裡,信仰和思想是一致的。 1789年費城制憲會議一結束,這個會議上三位最重要的人物立即分別把美國憲法的拷貝送達巴黎的傑佛遜。華盛頓將軍送去一份,「憲法之父」詹姆斯·麥迪森送去一份,本傑明·佛蘭克林送去一份。可見傑佛遜在當時政治家心目中的地位有多重,可見大家都想知道傑佛遜是什麼看法。 傑佛遜對憲法有兩點不滿。 第一點是,憲法缺少一份權利法案,即有關個人基本權利的保障。在他參與制定的佛吉尼亞憲法、其他各州的憲法,都有類似的法案。傑佛遜認為,一份憲法固然是關於政府的組織功能,是人民把權力轉讓給政府的授權書,但是,它應該包括限權的條款,明確指出什麼權利是人民的,不能轉變為政府的權力。這些權利就是個人的自然權利,包括宗教信仰的自由、新聞自由、人身保護令狀、由陪審團審判的權利等等。他說,權利法案就是人民有權和地球上一切政府相抗衡,這種權利是任何政府都不能侵犯的。 第二點是,憲法沒有設計出政府官員輪換的規定。他認為憲法規定的立法和行政官員的任期太長,應該限制連任的任期。這是為了防止官員在權力位子上待長了,想方設法霸住權力不放。傑佛遜認為,應該一開始就預防這種情況。政府應該是鐵打的營盤流水的兵,官員要不斷變動輪流,這是防止腐敗的重要措施。 法國大革命開始之後,作為美國政府派往法國的外交使節,傑佛遜按照慣例不能涉入法國的內部變故,但是在思想上他卻不可能置身於外。他和以拉法耶特為首的改革派來往密切。而從美國獨立戰爭返回法國的拉法耶特,也理所當然地把傑佛遜看做是最可信賴的參謀。面對當時法國動盪的局勢,傑佛遜以他對自由政府的信念,認為法國應該改革,應該建立憲政自由的政府。 另一方面,傑佛遜畢竟是美國人,相比大革命時期衝動而憤怒的法國人,他是更務實更冷靜的。他認為,法國的改革是有限度的。他為拉法耶特籌畫的改革計畫,是保留國王的憲政制度。他認為,由於法國沒有美國那樣廣袤而尚待開發的土地,法國沒法像美國一樣,為每一個人都創造在自己土地上創業的機會,不可能像當時的美國那樣有較好的消弭貧富差異的土地條件,能實現機會平等,所以,法國的前景不如美國。可是,正在發動起來的法國大革命中的人們,與傑佛遜的想法恰恰相反。 在1789年,傑佛遜幫助拉法耶特起草了法國《權利宣言》的一個文本,其中幾乎是全盤寫進了傑佛遜關於個人基本權利的原則。在1789年夏天,法國通過《權利宣言》以前,拉法耶特還把宣言文本送給傑佛遜,請他再提供修改意見。這份用鉛筆修改過的法國《權利宣言》,和傑佛遜抄錄的最後通過的宣言,後來都帶回了美國。傑佛遜把它們交給主持美國眾議院的麥迪森,建議美國儘快通過一份權利法案,在制定時可以參考法國的《權利宣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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