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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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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普森說——假如我真的幹了 ——美國司法如何面對這樣的「坦白」 不久前,美國一家著名娛樂小報刊登消息說,前橄欖球明星辛普森在計畫寫書《假如當年我幹了》,「假想當年自己實施謀殺」。辛普森是十幾年前一場重大謀殺案的被告,他在刑事審判中被判無罪,在其後的民事案件中敗訴。辛普森刑事審判是當時震動世界的世紀大審判,發佈這樣的消息料想會引起轟動,可是美國各大媒體都一言不發。娛樂小報消息可能特別機警靈通,也可能是道聼塗説,辛普森的律師則出來否認。一般來說,主流媒體重視新聞的可靠性,在沒有證實之前,不會輕舉妄動。 突然,幾天後所有美國的主流媒體都在報導辛普森即將出書的計畫。辛普森還將就此事接受FOX電視臺的採訪。這一次,是真的「狼來了」,引起的轟動可想而知。和當年審判一樣,轟動的原因是事件本身在挑戰美國人對司法制度的信心。 辛普森刑事審判的關鍵 刑事審理的第一個關鍵是:法庭上對立的控、辯雙方不是嫌疑人和受害方。較量的兩造中,一方是政府行政部門的司法檢察官,另一方是嫌疑人。在檢方後面,有來自稅收的龐大的政府財力和人力,包括調查、取證、律師和檢察官,這些資源相比個人力量,幾乎是無限的。作為球星的嫌疑人辛普森是罕見的富人,但即使如此,他也在這場官司中傾家蕩產。因此,在刑事審判的較量中,是政府力量和個人抗衡,力量的對比非常懸殊。刑事審理的第二個關鍵是:判決的後果是嚴重的,涉及嫌疑人的自由甚至生命。 因此,司法程式對刑事審理的過程要求很嚴。例如判定罪名成立需要十二名陪審員一致投票認定。判定的依據必須是檢方提出「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據。 在整個庭審過程中,法官只是起一個球場裁判的作用,維護司法程式的公正。在無罪假定下,檢辯雙方的律師是平等的。雙方呈出自己的證據,最後讓陪審團依照法律對證據的要求,作出罪名是否成立的判決。 辛普森一案沒有直接證據,也沒有目擊者。檢方提供的關鍵警官證人,被辯方證明在法庭的誓言之下有謊言,誓言之下的謊言就是偽證。雖然他的偽證與案件沒有直接關聯,可是關鍵證人的信譽崩潰,同時證人被證明有嚴重歧視黑人的言論,被辯方指為對辛普森有栽贓的動機。在這樣的情況下,陪審團依照法律的規定,無法一致認定辛普森有罪。可是,對辛普森涉案的懷疑依然沒有消除,這是人們無法在判決之後心平氣和接受審判結果的原因。 辛普森民事審判的關鍵 民事審理和刑事審理有本質不同。民事審理的第一個關鍵是:控、辯兩造是平等的個人,是嫌疑人和受害方,沒有政府力量的介入。他們對抗的力量是平衡的。民事審理的第二個關鍵是:判決只是涉及金錢的賠償,與生命、自由無關。因此在司法程式設置的要求上,也和刑事審理完全不同。對證據的要求是平衡。在陪審團表決的時候,刑事審理要求全票通過,民事只要求多數通過。刑事和民事審理的罪名也是不一樣的。在刑事起訴中辛普森被控一級謀殺罪,在民事起訴中罪名是對前妻妮可和高德曼的死亡負有責任。 在這樣不同的司法程式和要求下,同一案件在刑事審理和民事審理中判出不同結果來,是完全可能的。記得在辛普森民事判決之後,一些中國媒體的報導是「辛普森的民事判決推翻了刑事判決」,其實,在美國司法上這完全是性質不同的兩碼事。 辛普森的新書 辛普森的新書在娛樂小報捅出消息之後,可想而知主流媒體記者都在設法核實,卻很久沒有動靜,可見其保密的程度。連長久為辛普森服務的私人律師都在昨天聲稱,自己完全是被蒙在鼓裡。這個新聞的聳動原因之一,當然是它涉及社會道德。美國的法庭可以在一些案件中下令,已經定罪的罪犯不得利用自己案件的故事牟利。辛普森顯然不在此列,但辛普森也無法因此牟取暴利。在民事案被定罪之後,辛普森按照法律規定,主要保留的是他在佛羅里達的私宅和退休金。其他財產幾乎都被沒收拍賣了。可是按照法律規定,他被拍賣的財產必須先支付他的律師費用,因此受害人家屬雖然被判可以取得賠償,卻還沒有拿到什麼錢。所以辛普森出書假如有收入,他自己其實是拿不到手的。 事發之後,許多社會名流包括出版協會的負責人,都出來表示譴責,認為這種無視受害人感受的做法,無疑是令人厭惡和不道德的。辛普森曾經擔任過體育主持人的電視臺也宣佈,這樣的訪談節目對他們來說是不合適的。然而這都還不是關鍵所在。 辛普森宣稱他的書對自己涉案謀殺,只是一個假設。他的律師也再三表示,書中涉及謀殺的部分,事先講好了是「虛假」(fiction)的。當年自始至終跟蹤報導辛普森案的記者出來說,我太瞭解辛普森了,他會不斷地辯稱,那是假的。而也有人看法不同:出版者是一家小公司,公司負責人宣稱,是辛普森自己找上門來要寫這本書,她認為書中內容就是真實的「自白」。 關鍵在於,辛普森把美國人都知道的一個制度安排,再次推到大家面前:假如辛普森承認自己是在自白,法律對他也已經沒有辦法了。除非他承認自己還殺了其他人,才能夠重開審判。這是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的,同一案件不得令被告處於「雙重追訴」的原則。就是對同一罪案,檢察官不能重複兩次起訴。 儘管大家都抽象地認可這個制度設置的合理性,可是具體到一個如此轟動的謀殺案,具體到特定的受害者,假如經過法庭審判無罪開釋的嫌疑人突然跳出來說,我就是罪犯,你們拿我怎麼辦。而根據禁止雙重追訴的司法原則,法律就必須放過他。這對任何人都是一個巨大衝擊。可是即便如此,美國人也不會因此真的失去對司法的信心。為什麼呢? 世界不是完美的 原因在於,任何社會的司法制度都不可能是完美的,這是常識。一個紙面上再完美的制度設置,面對複雜世界都有它的無奈,任何追求都必須支付代價。這也是對於任何一種制度安排,人們都有爭論的空間的原因。在這個「不可雙重追訴」的原則下,一定會有壞人逍遙法外的事情。可是如若不是這樣,並非就能使社會不付代價,而是可能帶來更大的災難。如果被告權利得不到保護,政府掌握過多權力,握有大權的政府就可能利用司法迫害民眾。面對辛普森,即使他如今坦白殺人,美國刑事司法制度也拿他無可奈何,這種制度設置的根本原因是,寧可放過了壞人,也不願冤枉無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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