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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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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個死刑犯」的前前後後 在美國,各大關注死刑的網站,都羅列了下面的名字:「第1000人,肯尼士·博伊德(KENNETH BOYD),死刑執行日期:2005年12月2日,北卡羅來納州;第1001人,夏·翰弗利斯(Shawn Humphries),死刑執行日期:2005年12月2日,南卡羅來納州。」 計數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它會產生一些意想不到的效果。比如說,人們習以為常的事情,會因為計數,在某個點停下來,作一番檢討和反省。美國的這第一千名死刑,就是這樣。 一 將人處死是一回事,死刑法卻是另一回事。人類很早就在處死同類,可是把它變成法律,卻反映了社會在走向成熟,開始思考把刑罰規定為一個共同契約。 一般認為,西元前十八世紀巴比倫頒佈的死刑法,是比較起來最早成熟的死刑法。它規定了有二十五種罪行可以被處死。在西元前七世紀的希臘雅典,曾經把死刑作為對所有犯罪的唯一處罰,就是再輕微的犯罪,也只有死路一條。接下來,西元前五世紀,羅馬也有了它的死刑法,處死的手段各種各樣,用今天的眼光來看,常常很殘酷。今天人們認為是「殘酷」的絞刑,在那個時候根本算不了什麼,死刑通常是燒死、淹死、車裂、活活打死等等。必須提到的是,中世紀的宗教裁判所,在歐洲的各個國家促進了酷刑和死刑。 歐洲文化是美國文化的源頭。美國原來是英國殖民地,英國的相關歷史和法律,對美國的影響就更大一些。在十世紀,絞刑成為英國相當普遍的處死方式。在此後的歲月裡,英國出過一個征服者威廉(William the Conqueror),他曾經宣佈,在他的統治下,除了戰爭時期外,不得處死任何人。這大概是英國最早的廢除死刑的努力吧。可是顯然還不到火候。所以死刑很快恢復,其後僅在英王亨利八世時,就有大約七萬兩千人被處死。處死的方式也是五花八門,殘酷在當時顯然不是問題。 征服者威廉英國對死刑的檢討過程是很有意思的。英國在很早就實行了陪審團制度,這使得民眾對嚴刑峻法有一個抵禦的管道。英國判處死刑曾經非常草率,在十八世紀,有二百二十二個罪名可以處死,比如說偷竊,或砍了一棵不該砍的樹之類。最終,民眾覺得這實在太過分。他們一時沒有能力改變法律,就通過陪審團制度來表達不滿。在一些大家認為不該處死的案子裡,明明有充足證據證明嫌犯有罪,陪審員們就是宣判他無罪。因為一旦定罪就是死刑。這樣的情況大量發生,其實是在動搖司法制度本身,這逼得英國在1823年到1837年之間,檢討和改革了他們的死刑法,將幾乎一半的罪名,從死刑裡劃了出來。 英國的死刑法被開拓者們帶到北美殖民地。英屬北美殖民地的第一個死刑,是在1608年的佛吉尼亞,就是最近這次原本要成為第一千名死囚而被赦免的地方。當然,那個時候還沒有美國。佛吉尼亞只是最早的英屬殖民地,而不是一個州。這第一個死刑犯是位軍官,他被處死的罪名是充當了西班牙的間諜。不管怎麼說,這罪名本身還是夠大的。可是到了1612年,在佛吉尼亞殖民地總督宣佈的法律中,雞毛蒜皮的輕微罪行,都在處死之列。也許,新殖民地維持秩序很困難,總督要站穩,只好祭出嚴刑峻法來吧。隨著一個個殖民地的建立,死刑法律也在同時建立起來。 在美國革命之前的1767年, 義大利人貝卡利亞( Cesare Beccaria)寫了論文《論罪與罰》(On Crimes and Punishment)。他在文章中寫道,政府應盡力為民眾謀福利,他批評當時的司法腐敗、酷刑以及秘密訴訟。他強調說,刑罰制度的限度,是達到安全有秩序的適當目標,超過限度就是暴政。他認為,刑事審判的效力來自刑罰的確定性,而不是殘酷性。他第一個提出要廢除死刑。他認為由國家來奪去一個人的生命,是不公正的。 貝卡利亞的論文逐漸傳到北美,給了革命前的知識份子,包括美國建國先賢們很大的影響。第一個改革的嘗試,也是發生在佛吉尼亞。當時的美國建國者之一湯瑪斯·傑弗遜,在他的家鄉作了第一個嘗試。他在弗吉尼亞州議會提出一個修改死刑法律的提案,提出除了謀殺罪和叛國罪之外,都不得判處死刑。這個提案以一票之差失敗。我們可以看到,傑弗遜只接受了貝卡利亞觀點的一部分,他反對過分的死刑,卻不是絕對的反死刑。 賓夕法尼亞州的費城,是《獨立宣言》和《美國憲法》的簽署地,也受到貝卡利亞的影響。在那裡,《獨立宣言》簽署者本傑明·拉什博士(Dr. Benjamin Rush)認為:說死刑是一種「威懾力量」是沒有道理的。他甚至認為,處死也是殺人,反而給犯罪行為一個壞的榜樣。著名的美國建國者本傑明·佛蘭克林贊同他的觀點。在美國,這個州是第一個立法把謀殺分出等級,比如,把蓄意謀殺和過失殺人分開。1794年,該州立法:除了一級謀殺罪,其餘罪行一律不處死刑。 美國和其他國家很大的不同是,它在建國時只是一個聯合體。因此,刑事犯罪基本是州一級法律在管。所以各個州的情況是不一樣的。1846年,美國的密歇根州立法:除了叛國罪之外,所有罪行免於死刑。之後羅德島和威斯康辛州完全廢除了死刑。可是大多數州還是維持死刑。 二十世紀初,美國有六個州在短暫廢除死刑之後又陸續恢復。這是因為當時的犯罪學家有一系列研究著作,認為死刑是必要的社會工具,加上大蕭條等原因,二十世紀三十年代,美國的死刑達到歷史最高紀錄,平均每年有一百六十七人被處死,四十年代的十年裡,美國執行了一千二百八十九例死刑,五十年代下降到七百一十五例,從1960年到1976年的十六年中,下降到一百九十一例。在那個時候,美國人對死刑的支持率達到當時的歷史最低水準,只有百分之四十二的人支持死刑。 根據美國的制度,廢除死刑有兩個層面,一個途徑是各州自己立法決定,另一個是在聯邦層面由最高法院在解釋憲法的時候,把死刑解釋為「違憲」。人們一向認為,美國憲法的第五、第八、第十四修正案,是解釋為對死刑認可的。從二十世紀六十年代開始,這種解釋開始出現鬆動。七十年代初,最高法院在釋憲的時候,以五比四認定,死刑違背了憲法第八修正案「法院對罪犯不得以殘酷和異乎尋常的方法來懲罰」。可是到1976年,最高法院又轉而認定,假如「以適當的方式執行死刑」,就不能算作是「殘酷和異乎尋常」的刑罰。 這樣,在1976年恢復死刑前,美國在全國範圍內有九年沒有執行死刑。那第一千名被執行的死囚,就是從1976年恢復死刑之後,開始計算的。 二 美國最高法院解釋憲法的過程和反復,很切實地反映了美國人對死刑的困惑,其實這種困惑也存在於其他各個國家。 從美國關於死刑的歷史演變可以看到,對待死刑問題的演變,包括了許多層面:其中有什麼罪行適合於死刑的問題,例如今天的亞洲地區人們對毒品和死刑關係的理解;有執行方式是否殘酷的問題,也有是不是應該公開執行死刑的問題。 以美國為例,現在美國判處死刑者基本上都限定在一級謀殺罪的範圍內。各州在死刑宣判時,必須保證陪審團知道還可以有無期徒刑等其他選擇。對於死刑的執行過程盡可能做得人道。如密蘇里州的死刑程式是這樣的:行刑前四十八小時到七十二小時內,死刑犯從監房轉到靠近死刑室的一個房間。在這段時間裡,死刑犯可以享受較多的自由,包括不限次數和親友、神職人員以及律師見面。可以自由地和外界通電話。死刑犯可以提出「最後的晚餐」的功能表,只要做得到,監獄必須儘量滿足他的要求。「最後的晚餐」在下午五點半到六點之間。執行死刑在午夜十二點零一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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