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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七


  辛普森回家了,也是坐的白色汽車,電視一路跟蹤,頂上有十二架直升飛機在追隨,使人想起一年前的追捕場面。他跑了,永遠地跑了。就是你明天發現一把凶刀,上面有他清清楚楚的血手印,就是明天有人拿出一盤錄影帶,上面有辛普森殺人的全過程,也統統沒有用。檢察官再也不可能向他提出另一場起訴,因為在美國的憲法修正案的第五條裡,有這樣一句話,「人民不得為同一罪行而兩次被至於危及生命或肢體之處境」,這在美國的法律術語中叫做「兩次困境」,將一個公民置於「兩次困境」是違憲的。權利法案的這一條,限制了政府的執法人員對一個公民無休無止的糾纏。因為憲法的制定者認為,必須防止這樣的情況:一個執法人員沒有充分證據卻要判一個人有罪,當陪審團宣佈「罪名不成立」之後,執法人員不甘心,明天弄到一點什麼,重新起訴,後天有些藉口,又重新起訴,反正你別想太平。禁止「兩次困境」就徹底杜絕了這種可能。對於一個罪行,刑事起訴只以一次為限。要成功,檢察官就必須在一次起訴中成功。如果被判無罪釋放了,只有當他又一次犯罪被你抓住,你才可能再一次對他起訴,否則,你只能看著他永遠地逃離你的手掌心。

  但是,當人們以複雜的心情,又一次在電視裡,看著一輛載著辛普森的白色汽車在公路上向家裡開去的時候,憲法保障公民所擁有自由和權利的代價是非常清楚的。如果辛普森是有罪的,他已經永遠地逃脫了。「寧可放過一千,不可錯殺一個」,這裡,不錯判錯殺一個無辜公民的代價,就是可能有一千個罪犯被放跑了。這種代價是多方面的,不論從哪一方面去探究,都是沉重的。

  如果辛普森是殺人兇手,兩名被害人的公道就再也無法討還,正義再也無法得到伸張,老高德曼蒼涼悲憤的聲音將永遠使有良心的美國人不得安寧。在「放掉一千」的同時,人們必須面對許許多多被害人哭泣的冤魂。人們將時時會懷疑,他們在檢察官輸掉一場場官司的時候,他們是不是象老高德曼所指責的,正在輸掉一個國家?

  如果辛普森是兇手的話,他放回家之後,大概也不會再去殺人。但是,誰能保證那些由於沒有足夠證據而被放掉的「一千」,甚至遠不止一千的嫌疑犯,回家以後會幹些什麼呢?「放」得越多,當然危險就越大,社會就越不安寧,這幾乎是最簡單的一個邏輯。每一個人都在為此支付代價。

  實際上,美國人為了公民的自由和權利,除了付出精神上和安全上的巨大代價之外,他們人人還在付出金錢的代價。你已經看到了,辛普森一案,僅僅審理費用就達八百多萬美元,如果加上警方調查取證的費用,不會低於一千萬美元。你不要以為這是因為辛普森是名人,才審得時間特別長。加里佛尼亞州的一個華人妻子,被控謀殺丈夫來自大陸的情人和她的孩子,已經審了很久,被華裔稱為「小辛普森案」,目前已經宣告陪審員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一審失敗,案子懸擱。由於檢察官不肯放棄,最近即將開始重新審理,至少又是一倍的時間。這個時間當然就是金錢。不管最終的判決將是什麼,陪審員應該說是謹慎的,他們至少不會因為涉案的都是外國人和少數民族,就草草判掉算了。他們當然不但知道重新審判要花錢,還知道錢是從哪裡來的。這些錢是從哪裡來的呢?我以前已經告訴過你,美國政府不擁有任何企業,它的每一分錢都是老百姓,包括這些陪審員,交給政府的稅金。

  從今天的報紙上,我們看到,愛荷達州的一名中國留學生被控兩個一級謀殺罪。他殺害了同是從中國來的一對留學生夫婦。他一直沒有認罪,檢方在起訴的時候要求判他死刑,在開審前的最後時刻,他終於認罪了。我曾提到過,在這種情況下,他可以得到法庭給他的一個交換條件,換取一個略輕一些的刑罰。結果他有可能被判處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當記者採訪死者家屬的時候,他們談到很不理解美國的司法制度。對於中國人,殺人償命,一命抵一命,是最自然不過的事情。對於美國人來說,一種罪行有一個量刑的上下限。在這個限度之內,都是合理的。罪犯認罪,可以省下大量的人力財力,在限度之內的減刑是可以接受的。我想被害者家屬也一定沒有想到,案子拖長的話,有可能耗去美國老百姓辛苦工作掙來的成百萬,成百萬的美元。事實上,美國人依然要用自己的稅金把他養在牢裡,儘管不論是兇手還是被害者,都不是美國人。他們為這塊土地選擇了這樣的原則,就必須為這塊土地上發生的一切支付代價。有時候,這個代價是指金錢,有時候,這個代價,甚至是生命。

  明確了代價之後,仍然選擇尊重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為最高目標,這是需要勇氣的。而且,有時候,甚至可以說,必須是有能力支付代價才能得到的。

  這封信寫得夠長的了。很想念你,來信。

  祝

  好!

  林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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