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林達 > 歷史深處的憂慮 | 上頁 下頁
五六


  對美國的陪審團制度,爭議也非常多。它在美國的司法制度中是看上去最薄弱的一個環節。我儘管以前知道有這麼回事,可是到了美國以後,發現他們居然是在「玩真的」,隨機抽樣,來的人五花八門,人種膚色各異,有業無業不論,有知識就有知識,沒文化就沒文化,也覺得夠懸乎的。在美國,最強大的就是法律隊伍了,法律博士一大堆,為什麼偏偏要找一幫「外行」來作「法官之上的法官」呢?更何況,這是一個出了名的「現代國家」,怎麼會「落後」到依靠「烏合之眾」來判案的地步呢?我曾經和朋友邁可討論過陪審團。他說,在這裡,所有理解贊同這個制度的人,都知道它的弱點,我們從來不認為它是一個完美的制度,我們只是找不到一個比它更好的制度罷了。這正象美國人有時候開玩笑的說法:如果你不把陪審團制度和其它國家的制度相比的話,它真是糟透了。

  辛普森案宣判後,克林頓總統看完電視,回到辦公室就寫下以下聲明:「陪審團已聽過證據並作出它的判決。我們的司法制度要求尊重他們的決定。在這一刻,我們應該想到這個可怕罪行受害人的家屬並為他們祈禱。」美國司法部長則在辛普森宣判後,針對陪審團制度發表了這樣的講話,「我並未發現任何認定他們(陪審團)需要改革的立論基礎。我們有陪審團已經好多好多年了,在考慮改變此一制度時,我們應該非常,非常小心。」

  那麼,為什麼美國人在世界上眾多審判制度中,獨獨選中陪審團制度,而且守著不肯放呢?當然,你也知道,陪審團制度並不是美國人的發明,它的產生遠早於美國的誕生。在中世紀的英國,司法相當黑暗,監獄形同地獄,屈打成招比比皆是。十二世紀以後,逐步建立了陪審制度。美國獨立之後,建國者們即將陪審制度作為憲法的一部分肯定下來,此後的憲法修正案又作了進一步的補充。美國的第三任總統傑佛遜就認為,這種審判制度在維護民主所起的作用上,比選舉權還要重要。確立這樣一個制度,它的立法精神就在於防止聯邦政府和政府的官員濫用職權,踐踏人民的基本自由。

  固然,陪審團制度是有明顯的弱點,我曾經提到過,所有的「法制」都會有「人制」的困惑,最初的立法,審理的過程,最終的判定,都有「人」的參與。前人立法之後,有後人修正的可能。在執法的過程中,有不同的人對於法律條文的不同解釋。你可以看到,一些同樣的法律條文,在不同的國家可以解釋和實行得風馬牛不相及。在辛普森案的審理中,法官對於具體情況的處理,每天都受到大量法律專家的評判。最終的一個「生死斷定」,總是由「人」來作出,由法官也罷,是法律專家也罷,是陪審團也罷。在辛普森案這個案子裡,我們就看到,儘管雙方律師充分出示了各自的證人證據,但是,即使是法律專家,也是各作各的判斷,不同的法官,不同的法律專家,照樣會判出不同結果來。

  例如,我前面提到過的全美首屈一指,世界著名的華裔刑事科學鑒定專家李博士,在審判結束時,他的辦公室鈴聲沒有斷過,全美的新聞機構排隊等著在電話裡瞭解他的看法。他就認為,他對判決不感到完全意外,他說,他以純科學的眼光來看,洛杉磯檢察部門有關辛普森的證據並不能使人心服,其中最重要的關鍵,就是檢方對被告作案的「時間順序湊不攏,失去基本邏輯基礎」。他認為,辛普森不太可能在極短的時間內連殺兩人,再回家更衣銷毀證據。他同時表示,還有其他物證也有重大嫌疑,比如命案現場的第一保存采證過程就極為重要,而以他的專業標準來看,「檢方物證的可信度極為離譜」。但是,我們當然相信,也有其他的法律專家,會有完全不同的看法。

  因此,並不是說,是法律專家斷案就是絕對的。這畢竟不是電腦算題,資訊輸進去,一按電鈕,「啪」一下結果就出來了。陪審團制度的設計,強調整個審理過程是完全由專業的律師按規定操作,由精通法律法規的法官控制「公平審理過程」。當該擺出來的所有合法證據,都已經擺在大家面前,雙方律師該說的都已經說了之後,然後按照法律有關判定的指示去合議出一個一致的判斷。這個制度的設計立論認為,如果一切是清清楚楚,一目了然的,一般常人的智力已經足以判斷。如果證據是矛盾的,有疑問的,判案的法律指示已經明確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判被告「罪名不成立」。如果一切是有爭議的,法律也規定審判將宣告失敗。因此,這個時候,關鍵的問題已經不是判案者是不是專業人員的問題,而是判案者是否公正的問題了。這個公正,是指判案者首先絕對沒有陷害被告的動機,並且盡可能不受任何其他影響,而僅僅以證據為依據去進行判定。在陪審制度起源的英國都已經用得不多的時候,美國人之所以堅持用陪審團制度,而不用其它任何制度替代,這是因為陪審團制度有一個最大的特點,那就是,陪審員是最不受任何人操縱控制的。

  順便我想告訴你,辛普森案的法庭裡,作為被告的體育明星是一個公認的「大款」,名律師的報酬也大概超出了人們的想像力,檢察官雖然是公職人員,年薪也應在二十萬美元之上。伊藤法官的薪水我無法估計,只知道法庭配給他的那把椅子,就值六千美元。而法庭上的陪審員卻只有一天幾美元的補貼,他們出現在法庭上,與錢沒有關係。在美國,被選上的人去法庭做陪審員,是一項必須去盡的公民義務,其重要性和服兵役一樣。在大學裡都有規定,凡是有陪審員任務的學生,可以不參加考試。

  陪審員獨立于政府之外,獨立於司法系統之外,獨立於任何政治勢力之外。他們的判斷,就是一般民眾放在法律對陪審團的規定之下都會作出的判斷。他們召之即來揮之即去,法庭為他們保密,使他們沒有心理負擔。他們只要自己不想出頭露面,可以永遠不被周圍的人知道自己的角色。所以最沒有除了他們應該考慮的證據之外,非考慮不可的其他因素。當然,這有一個基本條件,就是這個社會是自由的,普通民眾是不受任何控制的。老百姓在一般的情況下,是象一盤散沙的,在沒有和外國打仗的時候,是不擰成一股繩的。美國恰好就是這樣一個國家。

  所以,如果憲法和司法制度的出發點,是保護公民的自由,保護被告的合法權利,那麼,陪審團制度確實有它難以替代的優越性。

  我想起來就沒法不覺得驚奇,你要知道,當初制定憲法和權利法案的那些美國開國者們,他們本身並不是「人民」,而是手中握有政府權力的當權者。二百二十年前的北美,還是一塊非常野蠻的土地,動不動就要掏出槍來決鬥的,卻有這樣的「思想」在那裡閃閃發光。當時美國還很不穩定,各個州鬆鬆垮垮,自行其是。這些好不容易打下江山的開國元勳,不好好考慮考慮如何鞏固政權穩定江山,把不聽話的州都好好收拾一番,不認真嚴肅法紀政紀,該殺的殺該抓的抓,使社會迅速安定下來,卻在那裡擔心手裡的權會不會一不小心用過了頭,擔心即使自己小心翼翼沒出什麼岔子,自己的後任,甚至後任的後任會不會「走了火」。因此,開國伊始,他們認認真真討論的頭等大事,居然是如何立法保留老百姓手裡的槍枝武器,保護他們的民間武裝,讓他們擁有最徹底的自由,甚至建立一個保護被告合法權利的司法制度。有了這麼一個開頭,你還想指望美國人看上去規規矩矩,整整齊齊嗎?他們兩百多年來,政府和老百姓,就這麼亂中有序地互相習慣了。靜下心來想想,真是覺得不可思議。

  你一定記得前面的那些信裡,每當我在一個方面回答了你的的問題,介紹了美國人所擁有的自由和權利,我就要同時告訴你,他們為此支付了什麼樣的代價。讓你對這些代價有清楚的瞭解,是我寫這些信的真正出發點。我們在世界各地,在不同的時代,都看到過這樣的情況,總有一些人在不同的情況下,向那些對於各種需求饑腸碌碌的民眾,描繪不同食譜的美味午餐。於是這些人有了眾多的追隨者,甚至在他們的幫助下成就了自己的事業。這時候,有兩種不同的情況往往會不幸地冒出來。一種情況是,這是一份虛假的許諾,人們被土豆加牛肉的食譜所吸引,得到的午餐卻是樹皮加草根,令人大失所望。另一種更普遍的情況是,這是一份真實的午餐,可是,當人們被引到餐桌前,才發現一個早該想到的簡單真理,世界上沒有免費的午餐。他們還未享受到,已經先被昂貴的代價所嚇倒,不知那個當初引他們走向餐桌的傢伙是有意還是還是無意,他竟然從來沒有提起過這樣的代價。這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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