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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


  美國政府不能干預宗教事務,還必須保持「一碗水端平」,因為政教是分離的。政府不僅僅是不能限制和干涉某一種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動,也不能顯得好象在傾向或者是鼓勵某一種宗教。所以,在美國的公立學校,即用納稅人的錢辦的學校,是不允許講授「聖經」這樣的課程的。私立學校則有自己的決定權,比如聖約翰大學,是私立的教會學校,它曾經在中國辦過分校,許多老一輩的中國人對這個學校很熟悉。現在在美國,「聖經」課還是它的必修課,你進這個學校讀書,就必須學習並且通過「聖經」課的考試,如果你不願意讀,你可以選擇別的學校。但是公立學校,包括中學和小學就不可以設立這樣的課程,老師也不可以在教室裡帶領孩子們祈禱。你也許覺得這沒什麼大不了的,但是你要知道,這是在一個基督教傳統曾經很強的國家。

  當學校從幾百年來習慣於講聖經,習慣于每天帶領學生進行祈禱,到禁止這樣做,是經歷一個很大的衝擊的。比如有關學生是否可以在校祈禱,始終是一個激烈爭論的議題。克林頓總統在阿肯色州當州長的時候,曾經簽署一項辦法,作為這個爭論的一個折中解決方案,就是允許在公立學校有「靜默時間」。也就是在公立學校裡可以設定一個時間段,比如五分鐘,十分鐘,在這段時間裡大家靜默,有宗教信仰的學生可以默默祈禱,沒有宗教信仰的學生可以靜思。但是,任何由老師帶領的祈禱都被認為具有宗教強制性而被禁止。但是宗教的私下表達,在公立學校也是允許的。個人可以私下祈禱,學生也可以自己組織在教室外的校園裡集體祈禱,可以帶「聖經」或其他宗教書籍到學校,可以對宗教作品寫讀書筆記,學生的宗教團體也可以象其他的學生團體一樣,利用學校佈告欄或者播音系統通知他們的聚會活動。

  今年,在最高法院,還判了一個公立學校與宗教有關的案件。佛吉尼亞大學是一個公立學校,學校一直有一筆經費是專門資助學生刊物的。但是當一個學生團體為他們所辦的一份基督教雜誌申請經費時,卻遭到了拒絕。學校當然是有依據的,這個依據就是公共基金不能用來資助宗教活動。然而這個學生團體卻認為這不公平,他們也有他們的依據,因為宗教表達也是言論自由的一部分,他們認為,如果這筆基金可以資助其他所有的學生刊物,而獨獨把他們排斥在外,這是妨礙了他們言論自由的權利。宗教表達當然是言論自由的一部分,這在美國是沒有什麼疑問的。有時候,我都覺得美國人對這些概念的理解和執行有些認真得迂腐,比如在紐約街頭,你可以看到不少賣香或賣某些熏香的植物,和一些據說是與宗教有關的物品的小攤兒,我想沒準兒誰也說不上這是哪門子宗教,但是年輕人都很喜歡買這些東西,買回去熏著覺得挺神秘的。

  問題是這些小攤兒是與眾不同的「特殊攤位」,他們不用申請執照,因為當局承認他們這是在「宗教表達」,是在「言論自由」,不算是「擺攤作買賣」。所以,我們可以看到,站在學校和學生兩方的任何一邊,僅僅從一個角度去看,都有相當充分的理由,而且都涉及對憲法第一修正案的理解和執行。因此,這樣的事情只要雙方堅持,那麼除了告到法院別無他路。這種案子,在美國人眼裡,絕不是什麼幾個學生辦刊物的小事。全國都會眼巴巴地等著判決出來。這是一個很典型的案例:這是在某種情況下兩個原則發生衝突時,何者優先的問題。這種情況偶有發生,相當於一個悖論。

  在該案走向最高法院的途中,上訴法院曾經作過一個判決,該判決認定,大學拒絕資助學生的宗教言論自由,雖然顯示歧視,但是為了維持「政教分離」的根本利益,大學的這種做法還是符合憲法精神的。

  最終,如此困難的案子還是要走向最高法院,判決的投票情況也反映了解開這個悖論的難度,裁決是以五比四通過的。最後斷定佛吉尼亞大學拒絕為這個學生團體的宗教刊物提供資助,是妨礙了他們言論自由的權利。學生團體終於勝訴了。一位法官的判決文寫得十分生動,他寫道:「言論自由中如果不包括宗教的話,就好象漢姆萊特一劇中缺少王子的角色一樣。」最高法院同時說明,這只是意味著各州應該以超然的立場對待學生團體,不管他們是宗教團體還是非宗教團體,都應該以同樣的方式支援,而並不是意味著政府從此可以開始資助教會,各法院必須防止這方面的「濫用權力」。

  最終裁決是出來了,但這只是在這一個階段,法律上的一個執行定論,爭論並沒有中止。既使在宗教界,引起的都並不是一片齊齊的喝彩聲。一名美國浸信會公共事務聯合委員會顧問就這樣說:「對於宗教自由而言,這是一個不幸的日子,在我國的歷史上,最高法院首次贊成以公共基金來資助宗教。我們這個國家的創建者明白這一點,若要使宗教富有意義,那必須是自願自發的,不受政府的協助和控制。」

  當然,也有完全相反的觀點。美國法律與正義中心的首席法律顧問,就發表了這樣一篇談話,「在爭取宗教自由的鬥爭中,我們跨過了一條重要的門檻。這個資訊很清楚:宗教言論和傳講教義的人,必須受到與其他任何團體完全相同的對待。宗教言論的內容不應成為不能獲得資助的原因。」

  向你介紹這兩種不同的看法,並不是要你去從中作出一個判斷。當然,和所有的人一樣,你也可能有你的傾向,也可能覺得「公婆皆有理」而無法走出這個悖論。這都無關緊要。我想,我之所以向你介紹這個剛剛發生的案例,是使你能夠體會美國人對於憲法第一修正案所持的謹慎態度,也能瞭解到在美國越來越多的團體和派別學會利用憲法所賦於自己的權利,以合法地宣傳自己,擴充自己,包括宗教在內,形成一種「公平遊戲」,「公平競爭」的局面。

  我也想讓你瞭解,在美國有許多問題都並沒有一個最終的定論。人們只是圍繞著兩百多年前定下的原則,盡他們的努力去實行。每一個時代都有它的限制,也都會帶來它的新問題。也許,重要的並不是今天的認識,而是不斷思考和認識的過程。有些問題在美國已經反復探討過,但是,至今仍在一個探討的過程中,例如在美國討論有關言論自由的「自由表達」時,一直有一個有關「燒國旗」的問題在那裡困擾著大家。

  剛來美國時,我發現一個很不尋常的景象,就是有不少美國老百姓是自動在家門口懸掛國旗的。儘管不是家家都掛,但是,掛的人家數量也不少。有的人家是國慶之類的大節日掛,還有一些人家是長年都掛,國旗的尺寸大的小的都有。後來逐步瞭解到,美國在60年代以前,這種情況更為普遍,尤其是二次大戰以後,美國人對於國旗充滿了自豪和崇敬的神聖感情。但是在60年代,在反越戰的示威中,焚燒國旗以表達反戰情緒的情況十分普遍。此後,用焚燒國旗的行動來表達對政府的某項政策不滿的情況並不多,比如在去年,全美只發生了3起這樣的焚燒事件,前年則一例也沒有發生。但是,自從六十年代的自由派思潮流行,美國基本上認同這是一種「自由表達」的方式,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

  對於這個問題也始終有不同意見。保守派對此一直是耿耿與懷。有一個眾議員曾經氣憤地說,這簡直是美國的咄咄怪事,我們燒垃圾算違法(指環境保護法),甚至有的州規定在自己的後院燒枯枝都算違法,可是我們在大街上,在白宮前面燒國旗的反而不算違法,真是豈有此理。又例如掛國旗的人當中,有一些是從越南戰場回來的老兵,不論戰爭如何,他們至少相信自己是曾經為美國戰鬥,因此,他們常常以掛國旗來表達自己的思想和感情。如果兩種觀點的人各自「表達」,也就算了。問題是有一些州的法律可以找到一些類似的條文處罰「燒國旗」之類的舉動。於是也引發了一些官司。在1989年和1990年美國最高法院分別作過裁決,推翻了禁止褻瀆國旗的州法律和聯邦法律,理由是這些法律違憲,侵犯了人民的言論自由和表達自由。

  此後,美國相繼有49個州要求國會以通過一項憲法修正案的形式,禁止褻瀆國旗。結果,該項憲法修正案今年國慶之前在美國眾議院以壓倒多數通過。但是,卻在參議院投票的時候受挫,沒有被通過。反對的參議員說,國旗固然重要,但是言論自由更重要。

  相信這樣的爭執並沒有結束,還會一年一年爭下去。我覺得重要的是這種爭執所表現出來的美國人的思考方式以及對於憲法的謹慎態度。

  今天就寫到這兒吧。

  祝

  好!

  林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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