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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


  帽兒改綠

  在元朝時候,有「元典章」規定制度,說娼妓穿著紫皂衫子、戴角中兒.娼妓家長並親屬男子,裹青頭巾。青頭巾與綠色是相近的。到了明朝,頭巾發綠,綠似龜頭,於是,各路附會就慢慢在集合了。據《陔余叢考》中「綠頭巾」條下:

  明制樂人例用碧綠中裹頭,故吳人以妻之有淫行者。謂其大為綠頭巾,事見《七修類稿》。又《知新錄》雲明制伶人服綠色衣,良家帶用絹布,妓女無帶,伶人婦不帶冠子、不穿褙子,然則伶人不惟裹綠巾.兼著綠衣。按《唐史》及《封氏聞見記》李封為延陵令,吏人有罪,不加杖,但令裹碧綠中以恥之,隨所犯重輕以定日數,吳人遂以此服為恥。明之令樂人裹綠巾,或本諸此也。

  明朝郎瑛《七修類稿》中「綠頭巾」條下說:「但又思當時李封何必欲用綠巾?及見春秋時有貨妻女求食者,謂之『娼夫』,以綠巾裹頭,以別貴賤。然後知從來己遠。李封亦因是以辱之。今則深于樂人耳。」唐朝從李封用罰戴綠頭巾方法整人,當時綠頭巾主要是象徵賤人之服,還沒有定型成「敝眷」跟別人睡覺的確定意義,後來龜蛇之說、龜頭之色、頭巾之綠、娼妓之家,等等等等,各路附會大集合,於是,自戴綠巾而戴綠帽子,就一片綠矣!(綠帽子是清以後的用法,易實甫作《王之春賦》,有「帽兒改綠,頂子飛紅」之句,是最有名的。)

  王八出場

  至於烏龜以外,又有王八之說,是怎麼回事呢?

  欲知原委,得先談王八。

  王八作為人名,最早見於《遼史》,遼聖宗時有安州團練使工八副馬保祐,留守開京。到了《金史》忠義傳中,有這樣一段:

  王毅,大興人。經義進士,累官東明令。貞祐二年,東明圍急,毅率民兵願戰者數百人拒守。城破,毅猶率眾抗戰,力窮被執,與縣人王八等四人同驅之郭外。先殺二人。王八即前跪將降,毅以足路之,厲聲曰:「忠臣不佐二主,汝乃降乎?」軀毅者以刃斫其脛,毅不屈而死。贈曹州刺史。

  這些歷史中帶出的王八,就是中國歷史上的早期王八。但看全文語氣,王八是人名,尚無不雅之稱,但到了《新五代史》前蜀世家裡,王八就變質了:

  王建字光圖,許州舞陽人也。隆眉廣顙,狀貌偉然。少無賴,以屠牛、盜驢、販私鹽為事,裡人謂之「賊王八」。後為忠武軍卒,稍遷隊將。

  這段歷史中,王八雖天始不雅,但照《茶餘客話》考證:「罵人『王八賊』,蓋五代王建行八,素盜驢、販私鹽,人罵『王八賊』也。」可見不論「賊王八」還是「工八賊」,雖已不雅,並沒不雅到和綠帽有關。

  雖然王八之初,只不過真人真名而已,但從「賊王八」之後,王八在北方,慢慢約定俗成,成為烏龜的俗稱,也成為罵人的詞兒。慢慢在南方稱烏龜時候,多以王八代之。一些民間諺語、歇後語,也就全部出籠,像「王八好做氣難當」啦,像「有錢的王八大三輩」啦、像「王八看綠豆——對眼」啦……都是。雖然王八是北方的口語,但是南方人最初多不知道,《廣諧鐸》中就有這樣的笑話:

  蘇人某,有事赴〔北〕京,反至津門,擬做一二日遊,投寓旅館。一日因事他出,苦不知路徑。欲喚黃包車(人力車)代步,於是操其半強之京話,高喚「黃八車」不止。一般黃包車夫多側目視之,而不之應。某乃執一車夫而問之曰:余喚汝,汝何弗應?豈余不名一錢那?車夫怒目答之曰:君所喚者,乃「黃八車」非「橡皮車」,吾輩非「黃」(王八)故不汝應也!甲聞之始不敢再言。後問于京友,京友告以「黃八車」乃妓女所坐者,其車大名「黃八」,即南邊所稱「烏龜」,而街頭所停者,雖是南方之黃包車,然若輩名之曰「橡皮車」,蓋欲與妓車有區別也。甲方知言語之不同,於是不復再喚「黃八車」矣。

  於法無損

  照「王雜俎」的說法,烏龜是「汙閨之訛」,是從姦污了大閨女變出來的;王八是「忘八」之變,「以其孝、弟、忠、信、禮、義、廉、恥八者俱忘也」。這些說法,都是站不住的。烏龜王八的流變,這樣解釋,顯然跟事實與情理都扣不上,自是附會無疑。

  對中國人說來,對當了王八的恐懼、厭惡與不甘,可算別具一格。這種恐懼、厭惡、不甘,流傳下來,已經到了離奇的程度(在這一方面,好像只有義大利人有幾分神似)。在法律上,自己太太與人通姦,「姦夫淫婦」犯的只是告訴乃論的相奸罪,但卻有人在恐懼、厭惡與不甘之餘,卻提出妨害名譽之訴,因為他認為他當了王八,而高等法院法官竟也有跟著亂判的。試看一則臺灣最高法院法官的駁回理由,就可領教了: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一九六三年度臺上字第一○六八號

  上訴人  鄭祖瑾 住高雄市左營成功路二號

  被上訴人毛維理  住同右中山路二十三號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一九六二年十月十六日,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賠償及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由

  本件被上訴人訴請上訴人賠償損害,系以上訴人誘姦其妻毛陳春子,經法院判處罪刑有案,並在《海訊日報》大登新聞,致被上訴人之名譽及精神,均受重大之損害,依民法第一九五條規定,應負賠償責任,為訴之原因事實(見卷附刑事附帶民訴狀)。卷查刑事確定判決,系依刑法第二三九條後段相奸罪,判處上訴人罪刑,並未載有上訴人以何種方法,侵害被上訴人名譽情事。按名譽權為人格權之一種,而夫妻之人格各別,妻與人通姦,不能謂其相奸人系侵害夫之名譽。又依原判決記載,一九六一年七月三十日,《海訊日報》所刊上訴人與毛陳春子通姦之新聞,系由與上訴人同屋居住之聞波告知新聞記者汪宗藩者,並非上訴人發佈該項消息,是上訴人亦無在(海訊日報》大登新聞,致被上訴人之名譽及精神受損情事。原判徒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妻相好及汙聞披諸報端之事,即令上訴人賠償新臺幣四千元,尚有未合,本件上訴,應認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五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法官顯然相信:使人當王八,尚不算侵害「名譽權」,因為名譽權是人格權的一種,夫妻之人格,各歸各的,「妻與人通姦,不能謂其相奸人系侵害夫之名譽」。這一判例,顯示了法律比社會觀念進步的一個面,倒是頗為有趣的。

  綜合上面的種種討論,我們清楚地看到王八每況愈下的種種方面,最後在法律上,甚至當了王八,也不過乃爾,這對衛道之士說來,真要大發思古之幽情了。因在古代,不但法律上要保護王八,並且保護得連王八都要挨揍,唐朝法律雖然對「姦夫淫婦」判兩年(贖銅四十斤),比起今天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不算重,但是它不但「不在自首之例」,並且不是告訴乃論罪,而是鄰居都可以告發的罪。元朝法律規定不告發是「縱奸」,連鄰居都要受罰的。至於甘願做王八的,更不得了的。元朝明定甘願做王八的,本夫與「姦夫淫婦」各杖八十六下,明朝清朝各杖九十下,可見當王八都要挨狠揍。如今王八就是王八了,至少不要再挨狠揍,這種進步,都是王八一落千丈的結果。行文至此,不禁大笑國民黨亦有德政,至少他們「忘八」之時、「望八」之餘,不再打王八了!

  一九八四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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