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李敖 > 李敖快意恩仇錄 | 上頁 下頁
16.鬧衙紀(1)


  一代大俠,放刁司衙 民國不見,只見中華

  我從三十六年前(一九六二)被胡秋原告到法院後,自此訟性大發,打官司變成家常便飯,前後出庭幾百次,或原告、或被告、或告發人、或代理人,進出法院,自己幾無寧日,而敵人與法官更無甯日。三十六年來打的官司之多,已難畢數,但有一批官司,最有施教作用,那就是我跟臺灣偽政府的官司,也就是以老百姓身份跟官衙的官司。自來衙門欺負老百姓,本是常態。但這一常態得以形成,老百姓的消極配合,也有以致之。換句話說,一方面衙門欺負你,作威作福;一方面你忍耐它的欺負,逆來順受,這樣子搭配,才完整構成這一欺負的作業,而令大官人私心竊喜、獲得快感。

  如果被欺負的一方,挺身而鬥、據理力爭,不甘被欺負,而要跟衙門斤斤計較、糾纏不休,則衙門未必勝算,而大官人未必得可償失。鬥爭到最後,衙門之頭可灰、大官人之臉可土,而吾濟「刁民」之一口鳥氣,亦可稍吐于萬一矣!我生平是深信這種鬥爭哲學的,我以做「刁民,為榮。每遇到衙門找麻煩,只要是於法有虧、於手續欠妥的,我一定把麻煩找回去。問題是一定得找到機會才好動手,好在國民黨壞事做得多,機會是不愁沒有的。

  我生平著作上百冊,可是國民黨查禁了九十六冊,查禁法令,種類滋彰,或根據「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或根據「出版法」、或根據「戒嚴法」、或根據「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不但弄得我們眼花鐐亂,連他們自己也眼花鐐亂,尤其在下級執行人員執行時,更是眼花鐐亂。就在這種眼花繚亂中,在幾乎李敖作品每出必禁的「慣性」下,一個機會來了。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我出版了「李敖千秋評論叢書」中《五十·五十·易》上下兩冊,其中下冊經警備總部以「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云云為由,予以扣押,井通令各級學校、員警機關……

  等有關單位,清查報繳;但該叢書上冊,卻漏未查禁。不料令下之日,部分下級執行人員卻弄不清楚,索性見書就查,以致該叢書上冊,也難以倖免,一併由臺北市政府出具大量查扣收據,滿載而歸。到了六月二十四日,我由龍雲翔律師代理,向臺北市政府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書」,告訴他們:「正因為貴衙門有關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強迫手段,違法扣押未經查禁之書籍,致使請求權人所發行該叢書『上冊』除被違法扣押四十六本外,其餘未扣押部分,也因而不能陳列出售,妨害請求權人發行、出售之權利,損害請求權人可得預期之利益陸仟玖佰零壹元(內舍己扣押四十六本書價陸仟玖佰元及未扣押部分優待為壹元)。」臺北市政府收到我的「損害賠償請求書」後,自知理虧,且知我來者不善,決定屈服。乃在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在法規委員會召開協議,主席林秋水,由洪以遜代,另有新聞處趙鵬科長等,一共五位,與我達成「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協定記錄」,確定「本府部分執行人員誤扣上述叢書上冊屬實,本案本府有賠償責任」。八月二十九日,開出損害賠償國庫支票「陸仟玖佰零壹元」,其中陸仟玖佰元是已扣押部分的折現;壹元部分就是優待的罰金,於是我領走了有史以來第一宗的此類政府賠償,大獲全勝矣!

  在臺北市政府被我罰過一元後,高雄市政府又被我逮到,也罰它一元。全部經過,比罰臺北市政府還精彩。一九人五年四月十五日,我出版了《我給我畫帽子》一書上市,高雄方面,由鹽埋區大仁路一四一號孫慧珍代為銷售。不料到了六月二十七日,有警員王聰琰者,跑來查扣,並出具編號第0三九三三四號「高雄市政府取締違法出版品錄影節目帶三聯單」一紙,以資證明。因為這本書並沒查禁,這下子被我抓到機會,遂在八月十日,去函國民黨高雄市長蘇南成,指出:「因臺端台南市長任上,本人曾寫文章揭發臺端為『臺灣第一不要臉,,全市譁然,議員且紛紛以臺端無恥為詢。今日臺端走馬高雄,自然有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教唆下屬王聰琰、非法扣押上開書籍、妨害本人依法發行權利之嫌,顯已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百零四條之罪嫌。又臺端身為公務員,于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故意不法侵害本人發行之權利,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及第六條規定,應由臺端之衙門負損害賠償責任。」蘇南成收信後,龜縮不復,一九八七年三月十三日,我由龍雲翔律師代理,向高雄市政府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書」,苦苦相逼。高雄市政府收到後,自知無法再賴,乃於一九八七年五月九日上午,在高雄市警察局簡報室召開協議,賠償義務機關代理人廖兆祥、參加協議機關代理人李文錦、法制室代表黃章一、新聞處代表王硯青等,一共多位,與我達成「國家賠償事件協定記錄」,確定四項:「一、警員王聰琰因于74.6.27過失查扣李敖先生所著《我給我畫帽子》乙書,所開具三聯單0三九三三四號應予撤銷。二、查扣之書貳本,已於74.7.12返還書攤,免予賠償。三、本府同意象徵性賠償請求人新台市壹元。四、本局已主動將警員王聰琰調職處分,另由本局作成案例教育。」所謂「案例教育」,是員警界的術語,指具體發生的個案,該案性有施教作用,值得每一位員警注意,因而編成案例,在各級員警流傳,以為教育之謂。這一條協定的達成,是高雄市警察局被我糾纏不過,被迫答應的,當然使他們面上無光,但是迫于「刁民」的壓力,也只好照辦。事實上,我這「刁民」,也有寬大的一面。因為協議當天,高雄市警察局曾找來「肇事」警員王聰琰,當場命他向我報告經過並問我對他的處分是否滿意。王聰琰是個大塊頭,滿面羞慚,查起書刊來生龍活虎,對簿公堂來就語無倫次。我得知他已被調職處分,從鹽埕區肥缺改調到市警局看門後,就宣佈:「我寫的書,九十多本都給查禁了,員警執行查扣時,難免弄不清楚,因而見書就查扣,王警員的錯誤是可以原諒的,我想不必進一步處罰他了。」幾線幾星的在場警官,認為我通情達理,王聰琰也向我鞠了一躬,於是在哈哈一笑中,結束了協議。不過,在如何交付壹元的技術上,出了問題,據一九八七年七月二日《民眾日報》登,高雄市政府對於賠償李敖事件,「對於這塊錢是以現金給付或是開具市庫支票給付,市府投鼠忌器,大傷腦筋。」據我的朋友黃章一透露,高雄市政府內部為賠償李敖曾起爭議,但李敖堅持按照「公庫法」第十五條「應以支票為之」的規定,拒收現金,所以最後才硬著頭皮開出了壹元面額的「國庫支票」。這張支票,我後來送給鄭維幀了,高雄市政府一連多年還要每年登報召兌中。當然它永遠不會去領取,它永遠是一張戰利品,長存在民間了。

  在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連番被我逮到,相繼被一罰再罰後,我的生意愈發昌隆了,運氣真好,台中市政府也被我逮到了,並且精彩勝過南北合呢!故事是這樣的:一九八七年六月二二日,我接到媽媽張桂貞台中一中同事張佩華的快信,告訴我有軍警憲及情治人員一大批,趁媽媽在國外探親之時,在頭一天找鎖匠開鎖,進入她在台中一中的宿舍,搬走大量書籍,我收信後,在六月二十四日趕到台中,料理善後,我訪問了鄰居、派出所主管、裡長,瞭解了當場情況。


學達書庫(xuoda.com)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