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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醫師法」與廢止中醫(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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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基福先生到底是長者,他像每一個深受科學醫學訓練的醫生一樣,對所謂「中醫」、「國醫」、」漢醫」、「儒醫」、「江南世代儒醫」,採取一種緘默的抗議。我個人所接觸到的西醫們,台大醫學院的學生們,他們也同樣具有著吳基福先生的風度——一種在我看來微嫌消極的風度。吳基福先生在五十九號文星《從霍亂談到「變法」》裡,曾要求: 〔修正之〕「醫師法」嚴格規定醫師不能刊登誇張之廣告宣傳,同時對中西醫分別頒訂「醫師法」,各行其道,中醫不得使用西藥及注射器。 對這段話我有兩點意見: 第一、按現行「醫師法」第十六條,已經有了「醫師關於其業務不得登載或散佈虛偽誇張之廣告」的規定,這問題的重點已不在吳基福先生所說的「嚴格規定」,而在如何使醫師履行此「義務」。關於這點,我的看法很樂觀,我相信真正潔身自愛的有醫德醫品的醫師,絕不肯做「虛偽誇張之廣告」,而整天在報上被鳴謝的聖手們,我們根本可以懷疑他們到底是不是醫生。 第二、「對中西醫分別頒訂『醫師法』,各行其道」的意見,我絕難同意。因為這種二分法的措施,無異又走回三十二年「醫師法」頒行前的老路,無異又在法律上承認了中醫的價值。無異又把科學的現代醫學跟神學玄學的古代中古醫術相提並論,而使一般民眾仍在中西間做鐘擺,這是說不過去的。今天我們的責任,要對中醫中藥嚴格推行史汀生式的「不承認主義」,先在法律上不承認它,再在教育上把它趕走。每一個現代化的醫生(西醫),都應該以在醫界中有個附驥尾的「中醫」而感到可恥。醫學就是醫學,為什麼要有中西之分?西醫就是醫生,為什麼要有些不掛聽筒的傢伙來充數? 總之,「醫師法」的修改必須從根本上動手術,不能妄想妥協或苟安,更不可有一般所謂「先做重點修改,餘者回大陸後再行之」的官樣文章。 如果在根本上我們決心動手術,我們才可進一步的商討細節,如明定出醫師法的「除名」部分(第四條第二款)、補足「醫籍」的缺陷(第七條)、用強有力的「醫療法」來代替「違警罰法」制裁密醫與誇大廣告、剔除「醫師法施行細則」裡中醫部分並將「醫師法」第八條移入、完全廢除「中醫師檢核辦法」,以及增添我們所缺少的現代文明國家的醫藥衛生法規(如「衛生所法」、「精神衛生法」、「性病預防法」、「旅館業法」、「公園法」、「輸血法」等等)。除了這些法律條文以外,我們要嚴格要求下列七個機關的許可權和它們對醫生藥品、密醫偽藥、廣告宣傳的責任: 一、考試院考選部。 二、內政部衛生司。 三、省政府衛生處。 四、內政部警政司。 五、省政府警務處。 六、各縣市警察局。 七、省政府新聞處。 除了這些治標的機關,我們要正式建議教育部長,從速解決「中醫學院」這個GordianKnot,別再做連半世紀前的教育總長都不肯做的蠢事!雖然這個鈴不是你系的,可是它非得由你來解不可。 立委與輿論界應該反省 「醫師法」是關係人民健康的重要母法,立法委員對「醫師法」的訂立與修改要負絕大的責任。從幾十年來的歷史來看,我們的立法委員們至少在「醫師法」上,實在對小百姓「沒有起」,他們做了很大的孽。他們不但在民國三十六年坐失一次修改的機會,並且還在一九五六年開了一次大倒車——「籌設中醫學校」和「中國醫藥研究機構」。這個議案的通過和當年「中醫條例草案」一樣,也經過三年之久。可是三年後,勝利終於歸於中醫和中醫的衛道者們。當這群封建的泡沫得勢以後,他們得意洋洋的印了一部什麼《中國醫藥復興實錄》,在「前言」裡大言不慚地寫著: 我國醫藥事業,亟需設立學校,以謀改進而圖發揚,自民國十八年起,即由醫界明達陳述利弊,奔走呼籲,所有党國先進、海內外名流,均竭力支援,二十餘年來,先後請願建議,以至罷市絕食,但議決立案概未果行,我中醫界全體人士均以此為忠貞救國之職志,再接再厲,永矢弗諼,奮鬥到底。 本案……歷經三年六個月又六天之久,始獲全部完成,萬世基業,於焉奠定,人類壽域以此宏開。 唯此重大事件,成就輝煌,為我中醫界近百年來空前所僅有…… 一個二十世紀五十年代的立法院,竟讓一群妄人達到「近百年來空前所僅有」的迷夢,妄想「人類壽域以此宏開」,這該是何等可歎!現在,他們那位「忠貞救國」的「中華民國全國中醫師公會聯合會常務理事兼秘書長」兼「教育部醫學教育委員會委員」,已經到台中監獄去開「萬世基業」去了,他們的「中醫學院…『改進而圖發揚」以後,居然也用起西醫的教科書來了,這是何等奇觀!我不知道他們在鬧些什麼?難道也想學三十年前的人編「中西驗方新編」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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