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閭面


  原來文廷式曾為禮部侍郎長敘家的西席;珍妃未選入宮前,曾從文廷式讀書。珍妃入宮有寵,言于德宗,轉諭翁同龢,必使文廷式居鼎甲。而翁同龢自知其短,更深知他的「門生天子」之短在德有餘,力不足,須得一英偉挺拔、特立獨行而忠愛之士,為之振作 乾綱,而文廷式恰是其人,因而不論從那個觀點看,翁同龢都須出死力助文廷式出人頭地。

  貢士覆試,文廷式取為一等第一名,此是翁同龢所設計的先聲奪人法。覆試的貢士,即為殿試的貢士,是則覆試既為第一,殿試當然可以掄元,先已在朝士之間,製造了一個新科狀元可能是文廷式,即不然亦當居鼎甲的印象。至於正途出身的一二品大員,如奉派為讀卷官,誰不願收一個門生是狀元?因此遇到文廷式的卷子,自然就會加圈;而翁同龢不必從中操縱,自然而然地會促使文廷式成為得「八圈」的狀元。

  那知如意算盤打得雖好,文廷式自己出了一個不在估計之中的錯誤,在策論中將「閭閻」寫成「閭面」。科場條例對於程式及功令,看得很重。照文廷式的情形來說,即不列為四等,亦必入三等,不獨鼎甲無望,連被點為庶起士入翰林院,亦不可能。

  錯誤的由來是,文廷式先將「閭閻」誤成「閭閭」,殿試卷子稱為「大卷子」用白宣紙七層裱成,以便挖補,但頗費事,且須相當的技術,文廷式為求省事,將第二個「閭」字的上半部,稍稍刮薄,增添筆劃,成了個「面」字。翁同龢既要回護文廷式,就不得不為之強辯,硬說「閭面」有典,但不記其出處,只記得是與「簷牙」作對。其時的讀卷官為協助大學士戶部尚書宗室福錕、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徐桐、吏部尚書麟書、戶部尚書翁同龢、理藩院尚書嵩申、禮部左侍郎徐郙、右侍郎廖壽恒、工部侍郎汪鳴鑾。福錕、徐桐等人素來交好,而且腹笥甚儉,不便駁,亦不能駁翁同龢的說法;徐、廖、汪三人,後輩南士,素為翁同龢的羽翼,當然更無話說。翁同龢四月廿六日記雲:

  卯初上殿,次第轉四桌畢,諸公亦各轉桌畢,時午初矣。倦臥半刻,未飯。午正集殿上議前十本,各持一、二本交徐相國品定,余卷居第一。餘等複加評次,頗有所易,遂定,頃刻間升沉增異,豈非命耶?

  這段記載,翁同龢晚年有所刪改,但文字隱晦,卻仍保留著真相,可為傳述的是:

  一、徐桐以假道學起家,並無實學,頗得翁同龢的照應,始能維持其翰林前輩的架子。其長子承煜字枬士,更常由翁同龢派為修陵工等優差。徐氏父子皆極勢利,而翁同龢自德宗親政後,真有片言可以回天之力,而況文廷式為德宗親托關節,故翁同龢必早與徐桐言明,取得充分合作。所謂「各持一、二本交徐相國品定」,此非故事,而其中自有許多文章。又所謂「徐相竟無前十本之本」,率直言之,實為徐桐出賣門生,因向例讀卷官居首者,倘其所閱佳卷,與他卷條件相同者,例可掄元。至於前十本由讀卷八大臣平均分配,更為天經地義之事;徐桐所取卷竟在前十本中亦不爭一席之地,顯而易見地,是拿他應得的一個名次,助翁同龢完成了「交易」,亦即以此名次,補償受屈之讀卷官。而翁同龢贊之為「可謂公道,一破俗例」。

  二、文廷式之卷,本已定為第一,乃因「閭面」之故,翁同龢不得不定之為第二,因狀元與榜眼一名之差,關係甚大,如元卷而有不典之「閭面」,天下不服,勢將引起絕大風波。「頃刻間升沉增異,豈非命耶」!惋惜文廷式一字自誤,溢於言表。

  三、「晚邀諸公飯」,「燈下寫扇七柄」,自是分送七同事,凡此皆為翁同龢之還人情。

  四、覆命時,翁同龢奏言:「吳魯本好,第四一卷寫不佳而策翔實。」上一句表示真才難屈;下一句則為蕭大猷進言,因為第四本應在鼎甲之內,由於擠入一文廷式而降為二甲。

  翁同龢為文廷式綢繆甚至,不意傳臚次日發生一極不愉快之事。翁同龢四月廿六日記:

  已初詣禮部恩榮宴,朝衣敬竣。直至午初二刻,福相始來,可入宴矣,而鼎甲不願行叩拜禮,文廷式力言古者拜非稽首,引說文字義與禮部司員辯。兩協揆皆怒,往後久之。迨餘等出,鼎甲三揖,餘答一揖,觀者愕然,退易衣歸。徐相欲傳三人至翰林院申斥之,其實何足道?

  禮部制定的禮儀,有「策士儀」乃行於殿廷者,鼎甲見讀卷官,准用「國學生見國子師儀」,而赴「恩榮宴」亦可謂之「燕見」,有「揖」有「拜」,若拜非稽首,則何所區別?文廷式顯然是不願行此大禮,而故意找藉口,在他的用意,可能是要表明不領成全「閭面」的情。名士往往有此不情之舉,何況又有「拗相公」之「拗」的傳統。

  文廷式此一驚世駭俗的舉動,實在是不智的,因為「閭面」的內幕,反因此而喧騰人口。翁同龢五月初八日記:「外間以文廷式得鼎甲,頗有物論。」至七月間,終於有江南道禦史劉綸襄提出彈劾。光緒十六年七月初六上諭:

  禦史劉綸襄奏,「殿廷考試請嚴除積弊」一折,廷試為掄才大典,閱卷大臣宜如何秉公校閱,期於無濫無遺,若如所奏,近來殿廷考試,流弊漸多,頗滋物議,亟應嚴行整頓,嗣後派出之閱卷大臣等,務當悉心詳閱,遇有詩賦失音、出韻及引用舛錯、點畫遺落者,一律簽出,不准擬取前列。其分閱未入己手之卷,並不准檢尋移置,致滋弊端。如有校閱草率,應簽不簽者,經朕看出,定當予以懲處。

  至呈遞詩片,與科場暗通關節者無異,倘有此等情弊,一經發覺,定行分別嚴懲。讀卷閱卷大臣,均系朝廷特簡,諒不敢有心欺罔,該禦史所請欽派王公監試之處,著毋庸議。

  其所稱本科殿試一甲二名進士文廷式策內「閭面」,讀卷大臣並未簽出,著派昆岡調取原卷查明,據實覆奏。

  原折並未發抄,但僅據上諭內所引用者而論,已可推想原奏所陳弊端,皆信而有征。所謂「欽派王公監試」之「監試」,內中大有文章。殿試本有欽派王公監試搜檢的制度,何待劉綸襄奏請?原奏之所謂「監試」,實為「監」督讀卷大臣閱看「試」卷,以防止「分閱未入己手之卷」,「檢尋移置」。至所謂「呈遞詩片,與科場暗通關節無異」,則以殿試糊名而不謄錄,預先向可能派充讀卷的大臣「呈遞詩片」,實為呈遞「字樣」,以便識字跡而知其人,此所以翁同龢主持會試時,大索張謇之卷卻仍誤中劉可毅,而殿試讀卷時,張卷一檢即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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