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高陽 > 翁同龢傳 | 上頁 下頁 | |
「圓明園李監督」 | |
|
|
大規模的奏諫,姶于翁同龢回京以後的七月,李光昭「報效木植」案爆發以後。李光昭是廣東客家人,寄居湖北漢陽,是個販賣木材茶葉的小商人,自稱曾經在安徽報捐知府。同治十二年冬天進京勾結貴寶等人,具呈內務府:「情願將數十年商販各省,購留各種巨木,價值十數萬金,砍伐運京,報效上用,不敢邀恩,並請派員同運,沿途關卡,免稅放行,頒發字樣,雕刻關防,以便報運。」內務府大臣公議,頒發關防,政體攸關不可行;但報效木材,准其報明地方官,點明根數,報請督撫給照,免稅放行。朱批:「依議」。不經軍機,便算照準了。 這李光昭是個無賴,在湖北並有被控未結之案。及至奉旨准許報效木材,立即大肆招搖。鄂督李瀚章、川督吳棠均有密折揭發其人其事,但李光昭膽大妄為如故,最荒唐的一件事是,在香港以「圓明園李監督代大清皇帝與洋商立約」,購買木料,並具呈內務府,說山中巨木,非一兩年不能出山,恐誤園工之用,特為親自航海,購運洋木,價值三十萬兩,陸續將抵大沽口,請奏明派員點收。 其時貴寶等已經發覺李光昭的行徑,大成問題,為了卸責起見,不肯派人驗收,「請飭下直督就近派員,按該員所稟根件數目,驗收造冊,諮送內務府;一面由該督迅速設法運赴圖明園工程處查收。」 七月初三,直隸總督李鴻章奏報真相:李光昭在福州由旗昌洋行經手,買法商木材三船,總值五萬餘銀圓,言明到津付價,提貨遲延,每日加船價五十元。李光昭付過定洋十元,所欠尚多,不但不能提貨,且旗昌與法商分別提出控告,美、法兩國領事,正向津海關道交涉中,法領事且請拘留李光昭,勿令逃走。 奏入,穆宗震怒,交李鴻章嚴行審究;同時註銷「李光昭報效木植」案。八月十六日李鴻章覆奏,將勾結內務府的情形抖了出來,李光昭是由內務府候補筆帖式成麟的關係,認識了署理堂郎中貴寶,「伊思若到四川等省進山伐木,用工本銀三千兩,可報效值銀一萬兩。旋向貴寶說願報效十萬兩銀木植,分十年呈交。經貴寶帶見堂官,允令呈請核辦。」 這段話中,李鴻章不願得罪內務府,內幕還是有所保留的。李光昭之自願報效,最大的目的是借此獲得免稅的優遇,挾帶走私,三千兩銀子的木材,可售一萬,利潤兩倍有餘;而報效三十萬兩實際上僅費九萬銀子。至於貴寶之支持其事,當然亦不僅是為了園工,暗中還有合夥走私圖利的密約。 李光昭出京時,成麟偕行,至湖北一打聽,方知入山伐木,非三年不能出山,工本太重,於是改計至香港購洋木。李光昭原意是想找個人來墊本錢,結果事與願違。而成麟急於想辦好這個差使補缺,表示貨到天津,他可以向親戚借了錢來付貨價。於是一面由成麟攜帶木樣回京,呈報內務府;一面由李光昭改至福州購貨。及至貨到天津,成麟未借到錢,無法提貨,致起糾紛。李鴻章追出原訂洋文合同,「內有圓明園李監督代大清皇帝與洋商立約」字樣。 在覆奏中,李鴻章定了李光昭的罪名:「該犯冒稱園工監督,到處誑騙,致洋商寫入合同,適足貽笑取侮,核與詐稱內使近臣之條相合,自應按照詐傳詔旨,及詐稱內使近臣之律問擬。兩罪皆系斬監候,照例從一科斷,李光昭一犯合依『詐傳詔旨斬監候律』,擬斬監候,秋後處決。」李光昭奉旨「嚴行審究,照例懲辦」,即為「欽命」犯,照例審明實情後,應解送刑部定罪;而徑以一省刑名長官的資格,定為死罪,並不請示可否,且不照「詐稱內使近臣律」而照「詐傳詔旨律」擬罪,亦是為了回護內務府。 因為「詐稱內使近臣」則成麟與其同辦一事,會見洋商時,假冒身分,必然彼此抉隱,成麟即脫不得干係,歸案並辦,難免牽涉到貴寶及內務府堂官。故徑以「詐傳詔旨律」定罪,此系一人之事,不涉他人;事實上是不通的。洋商既非清朝皇帝的子民,並無遵奉詔旨的義務,即令「詐傳」,亦無作用。翁同龢後來鬪不過李鴻章,即因李鴻章一直與內務府及中官維持著良好的關係;而翁同龢不屑措意於此之故。 由於李鴻章的維護,雖經禦史參劾,內務府大臣及貴寶、成麟均有「革職」的行政處分;將「交通舞弊」的情節,輕輕放過了。 | |
|
|
學達書庫(xuoda.com) | |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