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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三


  「很痛快地說吧,」趙舒翹將雙手一攤,「明知道他這三萬四千多銀子,用在什麼地方,只是死無對證,我們不能武斷,說這筆款子一定是送給誰了。各位看,這話是不是呢?」

  這話當然說得是,連沈家本都不能不默認。

  「於此可見,這件案子入手之初,就要用迅雷不及掩耳的手段,逮住崔潘兩人,才是正辦。如今,崔尊彝死了,什麼話也都不用說了。」

  「崔尊彝雖死,有周瑞清在。」沈家本大聲抗爭。

  再要提審潘英章時,他忽然告病,派人查看,倒是實情。但雖不能到堂應訊,卻遞了一紙「親供」,說明崔尊彝何以進京引見,要用到如許鉅款?親供上說:「崔尊彝素性浮華,用度揮霍,其將靈柩眷屬帶出,沿途有小隊數十名護送。到京後,又將銀兩帶給其弟崔子琴;將寄停荊州靈柩扶回原籍安葬,自己帶回眷屬,先至涿州為兒女護親,後到京居住。多購服物玩好,商賈不絕於門,是以費用浩大。迨由京回南,川資必巨,亦可想見。且崔尊彝到京後在五月中旬,五月以前用款內,如革員代為買物各項,有各鋪供詞帳單可據。崔尊彝自行買物之款,有順天祥鋪夥查出帳單為憑。革員於五月間出京,崔尊彝向該號取銀,大半在六七月間,其餘款作何使用,實不知情。」

  這份親供,要緊的話,只在最後幾句,崔尊彝的不知去向的款項,用在潘英章出京後的六七月間,這時閻敬銘已經到任,雲南報銷案亦早已結束,不需再向王文韶、景廉行賄。

  就為了有這個看法,會辦大員都覺得案子辦到這裡,應該奏結,不須再多作追索。但是,惇王卻不是這樣的看法。

  惇王派到刑部會審的兩名官員,是內務府的郎中,一個叫文佩,一個叫廣森。

  這兩個人比其他承審官員佔便宜的是:對於京城地方情形,十分熟悉。照他們的訪查,崔尊彝誠然「素性浮華,用度揮霍」,但就是他實際用掉的六萬銀子之中,也有許多虛帳。換句話說,表面是「多購服物玩好,商賈不絕于門」,其實並未用到六萬銀子,有些款子是在這個名目掩飾之下,用到別處去了。

  因此,惇王仍舊主張嚴追,同時認為崔尊彝帳目中,所列的「冰敬」及「節禮」,亦應該徹查。這使得翁同龢等人都大感為難,外官饋贈,向有此例,不能視作受賄。如果要照惇王的意思徹查,那就牽連無窮,根本不是了局。然而百端譬解,惇王總是不以為然,於是案子想結亦無法結了。

  日子拖得一久,不免就有流言,甚至還傳到醇王那裡。他是很看重翁同龢的,當時就寫信忠告,勸他遠避嫌疑。翁同龢問心無愧,除了覆信道謝之外,覺得好笑,也就置之不理了。

  然而,事情並不如他們所想像的那樣單純。慈禧太后召見麟書、召見薛允升,都問到雲南報銷案,唯獨對他不曾提起,見得流言亦已傳到慈禧太后耳中,對他已有所懷疑,疑心他站在王文韶這面,有意彌縫。這分猜疑,如果不加消釋,是件很不妥的事,所以翁同龢相當著急。

  不過,翁同龢當了三十年的京官,由師傅而軍機大臣,在內廷行走了二十二年,見得事多,經歷的風波亦多,自然不會做出什麼自落痕跡的舉動來。這一案只要能夠快快結束,塵埃落地,浮言自息。

  因此,他指示他派去會審的兩名工部司官,從中策動,該查的儘快查,該問的儘快問,不斷催促,案子的頭緒,亦愈來愈清楚。崔尊彝雖有三萬多兩銀子的去向不明,但除此之外,供詞中並無牽涉到景廉和王文韶的地方,就事論事,也應該是結案的時候了。

  於是,他首先向麟書接頭,因為這一案原派的是他跟潘祖蔭查辦,從潘祖蔭丁憂以後,他就成了唯一瞭解全案首尾的人,所以也就無形中成了主持全案的人。一談起來,麟書跟他的意思相同,亦希望早早結束,了卻一樁差使。

  「本來早就該結了,只為五爺始終不肯鬆手。叔平,你是跟五爺一起奏的旨,五爺若是有什麼不在道理上的言語,我們不便申辯,要靠你來擋他。」

  這意思是說,如果翁同龢能對付得了惇王,案子就很快地可以結束,否則就要拖到惇王無話可說時,才能奏結。

  「好的。」翁同龢毅然答應,「我來擋。」

  「除了五爺,咱們現在一共是五個人,得先聚在一起談一談,而且也得推出一個主持的人來。」

  「說得是。就在舍間小集好了。那一天?」

  「太匆促了也不必,總得讓刑部有個預備。我看過了節挑一天,等我跟張子青、薛雲階談定了日子,再來奉告。」

  過了端午節,定在五月十三聚集翁家。主客一共只有五個人,正就是奉派查辦這一案的五大臣。除了翁同龢以外,麟書亦願意幫景廉、王文韶的忙,閻敬銘著眼在整頓戶部風氣,張之萬深通黃老之學,向來無所作為,一切都推在刑部侍郎薛允升身上。

  薛允升字雲階,西安人,跟翁同龢是同年,通籍就在刑部當司官,浮沉郎署十七年,才外放為江西饒州府。看起來仕途蹭蹬,其實倒是大器晚成。這十七年中翻破了律書會典,不但精通刑名之學,而且深諳牧民之道,所以由饒州府扶搖直上,四年工夫當到山西按察使。

  其時正是河南、山西大旱災,山西從巡撫曾國荃以下,以辦賑為第一大事,臬司雖掌一省刑名,但也奉令參與賑務,襄助閻敬銘,綜核出納,點塵不染。第二年以優異的勞績,調升山東藩司,署理漕運總督。光緒六年內調為刑部侍郎,是潘祖蔭極得力的助手。

  雲南報銷案本來與他無關,由於閻敬銘的保薦,特為派他會辦,而張之萬毫無主張,所以實際上是由他主辦。就律例而論,當然要聽他的意見。

  於是薛允升一口氣背了八條律例,都是有關貪贓枉法的,背完了又說:「本案科罪,皆以此八條為斷,最要緊是這兩條:『官吏因事受財,不枉法,按贓折半科罪』,『不枉法贓罪,一年限內全完,死罪減二等發落,流徒以下免罪。』」

  後一條大家都明白,也就是潘祖蔭「完贓減罪」這個辦法的由來。但第一條卻頗費解,大都不明白什麼叫「按贓折半科罪」呢?

  「是這樣的,」薛允升又作解釋,「受贓枉法,與雖受贓不枉法,情形不同,前者罪重,後者罪輕,所以『按贓折半科罪』。話雖如此,所謂折半,另有明文規定。受贓枉法,得贓在八十兩以上者絞監候,按照贓折半計算,不枉法受贓,應該在滿一百六十兩,方處絞刑。而明文規定滿一百二十兩者絞,照實計算是按贓減三分之一科罪。這是有祿之人……」

  「慢慢,」麟書問道:「什麼叫有祿之人?」

  坐在他旁邊的翁同龢先後當過兩次刑部堂官,律例亦相當熟悉,因而代為答說:「月俸米在一石以上者謂之『有祿人』,不及一石者,就是『無祿人』。」

  「喔!」麟書又問:「無祿人怎麼樣?」

  「無祿人枉法受贓一百二十兩以上者絞,不枉法只是杖一百,流二千里。」

  「然則現在很清楚了,關鍵在枉法不枉法。」閻敬銘環視周遭,最後眼光落在薛允升身上。

  「老前輩,」薛允升從容答道,「枉法不枉法,原指刑名而言,律載:『事後受財不枉斷者,准不枉法論』,這個『斷』字,便指斷案。象這個報銷案,既然都有例案,只能說他引例不當,卻不能說他枉法。」

  「既然如此,」閻敬銘慢吞吞地說了句:「都算不枉法。」

  「是!」薛允升重複一句:「只好算他們不枉法。」

  「失入不如失出,庶幾見得朝廷仁厚。」麟書看著閻敬銘問:「丹翁意下如何?」

  閻敬銘拱拱手:「我無成見,悉聽公議。」

  「那就請雲階主持,按律定罪。」翁同龢特別加重語氣:「悉依律例。」

  「這中間自然也有些斟酌。有的該加重,有的該輕減,也得定個宗旨出來。」

  「輕減只怕不能了。就這樣子,惇王已經不肯點點頭,再說輕減,他決不肯領銜出奏。」

  大家都覺得麟書的看法不錯。為了應付惇王,翁同龢提出一個辦法,定罪分兩種,一種是按律擬定,該如何便如何,不必法外原情,有所增減,一種是一律酌量加重。擬好罪名,請惇王去決定。

  這個辦法總算很尊重惇王,足以安撫他的「不平」。接下來便談到當面複奏該說的話,以及推那個來說。

  「自然是丹翁前輩……」

  「不!」閻敬銘打斷翁同龢的話說:「不是你,便該子青,何用我來說話。」

  閻敬銘的意思是翁同龢是軍機大臣,張之萬是刑部尚書,論地位、談職掌,都不該由他發言。這當然帶著謙虛的意味,因此,在翁同龢以「奉旨會辦,與本身職司無關」的說法,再度敦促時,他也就答應了。

  於是刑部在薛允升主持之下,逐一按律例的明文規定,加減定罪。第一張單子擬好,才發覺那天在翁家商定的宗旨不切實際,果真按律定罪,是太輕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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