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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奇觀的判例


  清王朝時候,一個大官,想娶小老婆,不敢開口。非他不好意思也,而是他的官來自裙帶,太太偏偏又是一位女權運動委員,啥都行,再找一個女人不行。佬倌兒急得團團轉,他的搖尾系統看到眼裡,癢在心頭,乃向他太太據理力爭曰:「這是周公定的法條,男人都要娶三妻四妾。」官太太曰:「要是周婆定的法條,准不一樣,滾。」搖尾系統只好滾。

  在《三靠牌》那篇敝大作中,柏老曾誇下海口曰:「如果男人動粗,你就離婚,我老人家替你打這場官司。」不久就被吾友田松先生,潑了一頭冷水。他閣下在臺北當律師,整天在男女婚姻糾紛中打轉。那天狹路相逢,訓我曰:「好老頭,就憑你那兩下子,膽敢包攬訟詞。算你運氣,柏府門前仍可羅雀,一旦真有遍體鱗傷的老奶投靠,我看你就闖下了滔天大禍也。」我不服曰:「我一點也不怕,先請醫生驗傷,出個傷單,然後我就御駕親征,陪同老奶到衙門按鈴申告,看不把那小子搞得奄奄一息。」田松先生見我執迷不悟,掉頭而去,臨走時教我回家仔細地看過「六法全輸」之後,再開簧腔。

  看「六法全輸」就看「六法全輸」,我豈是不識字之人,不但看「六法全輸」上的民法,還看親屬篇的判例。誰知不看尚可,一看之下,魂不附體,特此嚴重聲明,請老奶如果挨打受氣,千萬別找我求救。蓋現行民法的婚姻觀念,仍是十八世紀以前的觀念,雖然扭扭捏捏,好像也有周婆的外貌,骨髓裡卻仍保持著「周公不死」的精神,其程度比干屎橛還硬,我可咽不下去。際此明哲保身時代,再好的朋友,有福同享,有禍自受,誰也別打我老漢的主意。

  現行離婚的方式,有兩種焉,一曰協議離婚,一曰判決離婚。協議離婚比較簡單,只要一張離婚協議書,經過兩個人證明,就你走你的陽關道,我走我的獨木橋。可是,如果一方非離婚不可,而另一方又硬是不肯,問題就出來啦,那就要仰仗判決離婚,也就是告到衙門,請法官老爺做主。可是,只要告到衙門請法官老爺做主,就等於一頭栽到周公陰魂的網羅裡。首先是不分青紅皂白,一律「調解」一番,好像天下男女都是白癡,只有法官老爺聰明,能洞察問題的癥結。這一「調解」,從傳訊到開庭,從第一次開庭到第幾次幾十次開庭,就把人搞得筋疲力盡,下氣不接上氣,受不了調解折磨的人,只好打消離意,在法官老爺慶倖又做了一件好事之餘,回家繼續承受惡姻緣的成果。受得了調解折磨的人,那就是「調解不成」,還要再受正式訴訟程式的折磨。

  民法規定,離婚的原因有十大條,表面上看起來男女平等呀平等,但在男性中心社會,法官老爺又有「自由心症」的特權,吃癟的往往仍是老奶。以十大條之一的「虐待」而言,法條曰:夫妻的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虐待,可以離婚。基於體力的優勢和經濟的優勢,以及大男人沙文主義意識形態的頑強,女人虐待男人的少,男人虐待女人的多,事實上是一面倒的形勢。

  所謂虐待,包括精神的虐待和身體的虐待。臭男人每天板著惡棍嘴臉,或者動不動就把老奶祖宗三代搬出來念念有詞,妻子被糟蹋得連娼妓都不如,告到衙門,准敗下陣來。蓋精神上的虐待,因女人不是人的緣故,算不了啥。好吧,即令算啥,法官老爺對此可是採取證據主義的。關門閉戶,床第之間,惡毒言語傾盆而出,誰能拿出證據哉。有人說,可弄個答錄機呀——這比老鼠往貓老爺脖子上掛銅鈴還困難。而且,錄音在法律上是不能作為證據的,事情就到了絕途。一旦臭男人進一步動了粗,法官老爺搖身一變,自由心症發作,一切都是周公的「人情之常」,老奶就更別想跳出苦海。這得舉幾條天下奇觀的判例說明:

  一曰:「夫妻間偶爾失和,毆打他方,致今受有微傷,如按其情形,尚難認為不堪同居虐待者,不能認為離婚的正當理由。」(二十年上字第二三四一號)

  ——這是四十五年前老掉了牙的判例啦,時代已到核子中子,周公的那一套仍然有效,夫「按其情形」者,是法官老爺按其情形,不是挨打受氣當事人按其情形。所以抓抓頭髮,打打耳光,抽抽皮鞭,再來一個黑虎偷心,照酥胸上比劃兩拳,即令「受了微傷」(好一個「微傷」),在古老的法官腦筋中,都屬於「偶爾失和毆打」,活該活該,要想申冤,恐怕只有告到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一途。

  二曰:「因對方行為不檢而他方一時忿激,致有過當的行為,不能謂不堪同居。」(二十三年上字第四五五四號)

  ——這又是四十年的老古董。嗚呼,在法律上,任何「過當」的行為,都要受到懲罰。如果法官老爺照柏楊先生尊臉上打一巴掌,我掏出洋槍洋炮,「砰」的一聲,法官老爺伸了腿兼瞪了眼,我就准得吃上官司,無他,防衛過當,必然坐牢。可是丈夫毆打妻子,法官老爺卻寬寵大量,認為「過當」也沒關係。這一個判例似乎不是文明國家的產物,應屬於電視上「動物奇觀」影集上的產物。

  三曰:「所謂不堪同居的虐待,系指予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的痛苦,致不堪同居者而言,如非客觀的已達於此程度,不容夫妻之一方,以主觀的見解,任意請求與他方離婚。」(三十四年上字第三九六八號)

  ——這個判例的時代較近,只不過三十年,但其作怪則一。夫妻間的感情,乃純主觀的感情。患青光眼的朋友,「客觀」地看起來,簡直跟好眼一模一樣,無奈「主觀」的當事人卻看不見。夫妻是否恩愛,是當事人主觀的事,法官老爺卻要用「客觀」去判斷,而所謂「客觀」的判斷,事實上是法官老爺「主觀」的判斷,這就離譜太遠。愛情已經消失,不知道法官老爺又根據啥學問,判斷愛情仍然存在。謀財害命的婚姻,不知道法官老爺又根據啥學問,判斷根本沒有殺機。有靈性法官老爺的判斷,顯然跟醬蘿蔔法官的判斷不同,又應該由誰再加判斷乎耶。惡狠狠的「不容」青光眼說他視力不佳,真是一條好漢。

  十大條之另一條的「惡意遺棄」,也有奇特判例:

  一曰:「丈夫依其後母牧牛生活,茅屋容膝,確有衣食難周情形。亦不過因家貧生活艱苦,自難指為惡意遺棄。」(一九五〇年臺上字第四一五號)

  ——這又是專門慷他人之慨的幽靈,看別人被火燒死,毫不心疼。女人只是男人的附件,「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現在雖是二十世紀,沒有獨立謀生能力,非靠丈夫吃飯不可的可憐女人,仍沒有「拒絕餓死」的權利。

  二曰:「丈夫因犯殺人未遂罪逃亡在外,尚無其他情形可認具有拒絕同居的主觀要件,不能離婚。」(一九六〇年臺上字第一二五一號)

  ——這更是一條拿別人終身幸福為代價的文字魔術,如果那位元可敬的逃犯一逃就是二十年,法律妻子就得守二十年。明明已有拒絕同居的主觀條件,卻反過來硬說沒有這條件,翻手成雲,覆手成雨,心腸固狠得很也。

  十大條中還有兩大條,「重婚」和「通姦」,也構成申請判決離婚的原因。現在社會,男人幹這活的多,女人幹這活的少——至少目前比較少,所以民法對這條規定,也就越發恐怖。惡丈夫重婚也好,通姦也好,只要瞞天過海,能把老奶瞞過兩年,非法就自動成為合法。看起來堂堂法條,不是保護受害人,而是保護欺騙天才,臭男人只要手段高強,法律就站在他這一邊。這種官司,你說誰能吃得消吧。

  然而,使判決離婚變成水深火熱的主要原因,還在於固執的「勸合不勸離」的醬缸觀念,認為功合是道德的,勸離是不道德的。所以有些自稱為道德的律師,不肯接受離婚案件。自稱為道德的法官,認為判決離婚有傷陰騭。受苦受難的老奶(有時偶爾也有可憐的老公),只好為他們的漿糊腦筋,繼續受苦受難,輕者斷送幸福,重者斷送殘生,使社會平空產生無數的悲劇慘劇。這些悲劇慘劇,受到法律堅強支持,更威不可擋。

  聽說立法機關正在修改民法,柏老建議,除了請周公參加會議外,似乎也應請周婆光臨,聽聽她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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