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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偷


  要說張克明先生的惡性重大,似乎也不見得,我以為他主要的錯誤是沒有把「偷竊」和「強盜」的定義弄清楚。當賊的第一要義是逃跑,而不是抵抗,挺著大肚子的女主人發現了高聲大叫,只有拔腿狂奔的份兒,豈能把她殺死乎哉?偷竊的主要目的是要在和平的方式下,神不知鬼不覺地攫取別人的財物,此處不能下手,可妨再換一家,不必死心眼擇善固執,非馬到成功不可。

  臺灣的賊先生有一點不但和大陸不同,也和世界其他各國不同,那就是,黑社會過於淩亂,沒有較大的頭目作他們的靠山,因之也是各自為政,單獨作戰,連一點職業道德都不講。大陸上的朋友,有四不偷,曰「文人不偷」,曰「員警不偷」,曰「巨官不偷」,曰「寡婦不偷」。如果犯了這四不偷,不但要倒楣,而且也被同行看不起。這種道德規範有它的道理,分析起來,文人一個比一個窮,即令勉強可以溫飽,又能有幾文錢乎哉?而且正因為他窮,往往視錢如命,說不定為一條褲子和你死拼,利未免太小,而危險未免太大了矣,君子之偷不為焉。對寡婦也是如此,惻隱之心使然,也是一種至高的情操。

  不偷員警和巨官者,也是因為危險太大。三作牌先生不用說啦,你在太歲頭上動土,他焉能不拍案而起,尾追到底?巨官之家,雖然有的是金銀財寶,可是他一旦大發虎威,限期三天破案,三作牌一急,凡是賊先生都抓而修理之,同行之間,恨都把你恨死矣,還能饒了你乎?

  然而臺灣的賊先生卻是各人跑各人的單幫,管你是誰,老子偷了再說。據估計臺灣的職業小偷,不過一二百人而已。凡是職業小偷,警方都有案可查,必要時可以一網打盡。但糟糕的是,業餘的賊朋友太多,多到無法勝數。不妨以「作家」為例,臺灣誰是作家乎?誰都不是,不是國大代表,就是大、中、小學教習,再不然就是公務人員,偶爾興起,寫上幾篇文,出上幾本書。如果有人調查,凡是作家每人發八百噸黃金,作家會比蟑螂都多。如果頒佈命令,凡是作家,一律五十大板,恐怕每位都有基本職業,寫文出書,不過玩票而已。嗚呼,正因玩票太多,萬事都搞不好,賊案也因之難破也。

  記得有一個故事,一九一〇年,我在京奉鐵路作三個月的見習,奉天有兩個車站,一為中國站,一為日本站。我的一個朋友在日本站做事,他父親從關裡前來投奔,找錯了地方,找到中國站,天色已黑,老頭人地生疏,急得抓耳搔腮。我正好碰上,就代他打電話尋找,那位朋友偏偏被日本人派到大連出差去矣,我就把老頭請到宿舍,安頓到一個空著的床鋪上。同事聽說是我的長輩,那時還有古風,因之對他十分尊敬,工友也特別伺候。想不到睡到半夜,工友把我喚醒,原來他的一個金戒指丟啦。他說他在洗臉時,把戒子脫到窗臺上的。問他記得洗過臉後,有誰進去的乎,他說是該老頭,並且指控曰:「一定是他拿的。」這問題就大啦大啦,疑心客人偷東西,歷史上似乎還無前例可援。

  結果工友報告科長,科長考慮了很久,認為老頭嫌疑最大,乃在向我保證絕不損害他尊嚴的前提下,加以搜索。我曰:「你要搜不出來哩?」科長曰:「我自會下臺。」乃把大家集中起來,宣佈失竊之事,然後提議為了洗刷清白,每人身上、床上,都要加以檢查,有人曰:「科長和客人應該除外。」科長曰:「我也不能除外,而且我敢說客人也不願除外,老先生,你以為如何?」老頭臉色鐵青曰:「先檢查我好啦。」如此這般,到了後來,從他褲表口袋裡把戒指找出,我立刻躲到房子裡。如果換到現在,偷點東西算啥?根本不會在乎。可是那時到底年輕,覺得不是滋味,主要的還是因為他屬於「老伯階級」,長一輩的人豈能幹出這種低級的事?科長一面向老頭安慰曰:「一定是拿錯啦。」一面派人防他自殺,據說老頭一夜睡不安枕,天才拂曉,他到我床前告辭,我結巴曰:「真對不起,我不招待你就好啦。」你猜他怎麼回答?回答得之妙之奇,能把天下所有寫小說、寫劇本的朋友氣死,他曰:「賢侄,你不知道,財帛動人心呀。」

  臺灣目前多的是這一類的賊先生,他在後門經過,看見院子裡掛了一套西服,乃弄一根竹竿挑而走之。看見你前門偶爾忘掩,就進去逛逛,碰到主人,說是找朋友,碰不到主人,就順手牽羊。一副臨財苟得的面孔,既沒有組織,也沒有幫會,只出奇兵制勝,員警對之也無可奈何。其實,幸好員警對之無可奈何,他不過跑跑單幫,如果員警對他有可奈何,反而糟糕。蓋看守所也好,職訓總隊也好,似乎是一個「犯罪大學堂」,該大學堂裡,專家如雨,學人如雲,一個本來只會跳牆的單幫客,到該大學堂鍍金,用不了一個月,開鎖焉、玩撲克焉、跑檯子焉、白撞焉,十八般武藝,至少學會十般,而且又有了師兄師弟,敮血為盟,由單幫進入會幫矣。等到第三次入獄,再學若干武藝,又結識了若干朋友,於是,一看臺北風緊,遂投奔台中阿豬阿狗,一看臺中風緊,再投奔高雄張三李四。看守所和監獄是一個滾雪球的所在,使得賊先生越滾神通越大。

  每一個開始做賊的人,都是可以原諒的,社會上有逼他們做賊的因素,像柏楊先生,迄今天寫這篇大作時止,還沒有過做賊的行為(做賊之心則早有之矣),可是一旦老妻幼孫挨餓受凍,我敢光榮地保證,絕不學顏回先生,而非下手偷點啥不可。活下去是天賦的本能,應受最高的尊重。問題是,一個賊先生如果突飛猛進,成了慣竊,則往往非偷不樂,俗雲:「討飯過三年,皇帝都不幹。」蓋得來容易,別人辛辛苦苦十個月,才買一套西服,他只要一伸手就行啦。天下有比這更美麗的事乎?臺灣的法院對慣竊的科刑未免太輕,而且先判「感化」,在法理上我們說不贏有學問的人,但事實上卻是越感越化。真應該調查一下人過獄的賊朋友,只要有三進三出的資格,用不著考試,就發給他一張「賊崽大學堂」畢業證書,准沒有錯。

  (柏老按:到了一九七〇年代,賊先生的日子便沒有這般美好,除了本刑,還有從刑——強制勞動七年,而且還可以再延長四年,十一年之久,葬送在監牢之中矣。問題是現在的賊先生似乎更多,怪啦。不過一九八 〇年代的賊先生,不再偷西裝,而偷電視機、錄影機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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