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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回 重宿儒盈庭皓首 除痼疾遍野春風(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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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有人接道:「也虧得他們,若非將士,百里地土送與浮金,今日哪得有如此美政?」 又有人接道:「就系當年燭相公為守,與後日武侯鎮天井時,皆不能如今日之極。」 又聞道:「非二公才德遜於輔公,此時有人遍知民所素苦而悉除之,是以未之及耳。」 苟誼喜道:「行人如此褒贊善政,自必不誣。且沿路看去,虛實便知。」 內中有老者問苟誼道:「老翁仙鄉何處?莫非往訪西園內相知麼?」 苟誼道:「老漢敝處淦中,往鐵圍探親,無有相知在西園。」 那老人道:「淦中自苟剛去後,苟誼守關,政令都變好了。而今苟大夫康健麼?前有朋友從黃雲城來,言島主召留在朝,這話確麼?」 苟誼道:「老漢也聽得似此說法,卻未知其確否。」 那老人又道:「老翁住淦中,系從好處來的,今到鐵圍,方知更有樂境也。老漢往盤根穀,正系同路,相伴而行何如?」 苟誼道:「奉陪。得老翁指教,聞新政令,叨惠多矣。」 忽聞船頭上道:「已到岸了。」 眾人出艙,有交值的,有不交值的。苟誼交值,篙工退回。那老者道:「渡值有三不受:廢疾不受;窮苦不受;老幼不受。今老翁同行二人俱系白髮,不須與值。」 苟誼點頭上岸,那老者帶著童子偕行。逢州遊州,逢邑遊邑,但見農力在田,女力在機;市無遊手之民,戶有弦歌之雅;堂案塵封,關無措滯。遊覽數日,來到鐵圍,那老人帶著童子,相別往東而去。苟誼進城,門官查問,取出隨身鄉貫年貌,照單呈驗登簿,始行放入。看那隊伍嚴整,軍士雄壯,街道潔淨,往來相讓,交易和平,貨色無偽。苟誼見文德武備並美,心中暗喜。住下詢問居人,皆無不足之處。 次日到石門塢內,只見西青出垣迎入,登堂與諸老翁見禮,推上客位,苟誼不可。西青告道:「諸賢降臨,總以初到者作客,後便不拘形跡。」 苟誼乃坐。凡到此地,有相熟者,就來陪敘。苟誼原非岩穴,是以無人相認。坐過逾時,西青乃請入後閣下榻,苟誼不辭。先于近旁各老翁軒窗榭館內敘談,二三日間,通園俱相識了。偶步閣後觀看,乃系潔淨小樓,中懸有榻。問樓役系誰所居,答道:「自樓告成,公命存榻在此。後恐誤住,是以懸之。」 苟誼如系有為而預設也。 忽見人役奔入道:「輔公自錦屏岡回到園內。」 苟誼出閣,輔公同駱燾、平無累已到。苟誼趨下行禮,輔公驚扶道:「此地從來未有此禮。」 平無累卻認得系苟誼,向前問道:「老翁若非苟姓?莫行此禮。」 苟誼道:「正系苟誼。」 輔公問平無累道:「大夫何以知老翁上姓?」 平無累道:「昔禦武侯到淦中,與老翁有數面之識。」 苟誼道:「平大夫,彼時失敬,又十餘年矣。今日見公,豈可妄誕!」 輔公道:「然則系苟大夫矣。聞召入朝,而今到此,定有上命,昱合具禮迎接。」 苟誼道:「主上使臣到此觀政,臣已悉其詳。因公出巡,未獲瞻仰,是以暫留。別無所命。」 輔公慌請島主君安,駱燾道:「既系天使,自應平禮。」 苟誼推不過,乃行平禮。又與駱燾、平無累見禮道:「入境入城,風化政令無加,二位大夫勳勞懋矣!」 駱、平齊答道:「澤沛閭閻,義著史冊,老大夫功德偉哉!」 苟誼道:「今已見公,臣請覆命。」 輔公留住盤桓。 次日餞行,通園老者亦俱辭別,仍系單騎獨僕回朝。過了交渡律,氣象亦覺變異。苟誼想道:「此處風土人情均未得悉,須細為訪察,方不負主上差遣此行。」 乃過品字城,撇掉百結關,向南行,來到文星集,只見眾人圍擁,看新告示,歡聲動地。苟誼也擠入觀看,上寫道: 帷幄大夫懋,為永除蠹弊事:照得陋習相沿,病國最甚,雖賢者不能悉其詳。假官肆虐,害民尤凶,惟受者始深知其毒。主上高居九重,僅念閭閻膚膜;下臣謹守三尺,嚴搜城社蠹奸。雖雲已往不究,惟積猾難容漏網。即使改過自新,而蒲鞭亦應加懲。茲將素所病民,從今禁絕,先行曉示,隨後鐫碑。除例禁不載外,各條均列於下: 1、凡大臣以及上司經過,地方官員無絲毫饋送,雖酒食亦不准。違而收受者,免;饋送者,流。 2、凡文武官員食用各物,俱須公平購買,不得使書役買辦。違者革職。蓋此二條,名出於官,官多取於書役,書役非苛于市民,則派於田畝。官得其一,民費其十矣。 3、凡訟獄非大疑案,不即斷決,而故牽連羈久者,革職,從重糾處。 4、凡納完稅額,無論五穀、絲麻、各貝,概行隨時價值收受,毋許拘定,逼民以有易無,受居奇之苦,以免物價低昂。 5、凡百姓完納而物不如式,加一罰入;若如式,而胥役刁難,狼藉苛求並縱容者,概以軍法從事。 6、凡衙門修葺、遷造,俱須詳明,支帑報銷。卸任之日,造冊交代,毋許缺少一草一木。如有聽信邪說,妄動工作,俱令照舊更正,仍加倍追罰充公。 7、凡苛及農家,擾及田畝者,計贓照例加等治罪。 8、凡大員出差及地方官往來管轄之處,不許多帶家人,以免各項索詐,下屬受累。 9、凡民無恒業,不歸於四民而遊惰者,驅往北漠島州開墾。 10、凡考試,隨便鄰邑鄰州,俱准移文考錄,庶真才不致久仰,而士愈多奮勵。 11、凡婚喪務於從儉,遵古制度。欲奢華而逾制者,估值倍輸入官,以備饑饉發賑之用。凡未達士子及已退大夫,不得貪逸懶怠,俱須授徒肄業,興起教化。 12、凡強欺弱、狡欺愚、眾欺寡並欺四窮者,俱驅邊遠洲島開墾。 13、凡商賈貿易往來,其非切於民用而販賣者,皆籍入官。 14、凡百工非切於實用,而事虛華費工者,沒其物而罪其身。 15、凡四民更易,工商准歸士農,士農俱不准歸工商。 16、除雙阜、鱷群二關,其餘關津隘塞俱稽而不征,違者島籍。 17、凡胥役、牙行、腳夫人等指詐四民已得貝者,照竊盜得貝律計贓治罪;未得貝者徒。 18、凡吏役事件不增而增費用,照竊盜加一等論。所有習久之飯食使費,而包攬把持刻削者,罪亦如之。 以上各條,雖前所未禁,如墨吏放翮、柏露頂,穢役瞰方,俱經查出,立正典刑外,合行曉示通國牧宰、吏胥、士農、軍民人等知悉,恪遵毋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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