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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戶政(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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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歐洲各國,公牘來往皆用法文,以法之儒者最稱博雅也。商家多用英文者,以英人通商最早最廣也。特於巴黎設立總會。會中為首者約計二百人,薄給祿糈,稍足酬勞而已。外尚有四十餘人,自願不受俸薪。餘則襄辦三十六人,躬親細務者二百二十人,以故責專慮密,訓迪有資。會中分類有五:曰業格得尼,專習詞令;曰亞格得尼別列列達,專習文辭,兼攻考據;曰亞格得尼得賽思士,專習技藝,其中區分條目凡十有二門,如醫學、數學、格致學、藥學、機器學,各務專精求通理要;曰亞格得尼特布遏士,專習匠事,丹漆雕鏤、製作音樂,必窮精良微妙之境而後已;曰亞格得尼德賽恩士摩拉黎士抑波黎特,講求經濟,考察律令,以通制度典章之要。 此五端乃其大者。至於外會亦歸總會經理。如考求遺聞往事,則有安特瓜裡恩之會;崇尚博學廣問,則有飛羅麻狄之會;講明格物致知,則有拿查辣耳希式多黎之會;詳究地理輿圖,則有依阿格拉飛格爾之會;審察各國風土、民情、山川、人物,則有武達特士特爾之會;攻治百工材藝,則有飛羅德取匿之會;專講剖割人物(凡人物有患病中毒死者例,得割部驗視以審知其受病之所。在西醫有此一端,然亦必得其人自願捐軀阿。李時珍《本草》木乃伊之訛即由此傳聞耳。),則有亞拿多迷格爾之會;辨別耕種、播植,則有亞格黎格耳查拉爾之會。其他若賽畫會、賽花會、賽馬會無不各有會場。 先期佈告各新聞紙,屆時遠近鹹集,藉以講求其孰良孰劣,孰妍孰媸,孰宜寒,孰宜燠,熟可轉移,就為定質。其優者例得獎賞,並載之新聞紙,俾通國鹹知,以資鼓勵。下至豢養牛羊以及各色犬類,亦莫不有會,宜其碩大蕃滋,為中土所不能及也。 保險 保險有三等:一、水險;二、火險;三、人險。水險保船載貨,火險保房屋貨棧,人險保性命疾病。蓋所謂保險者,不過以一人一身之禍派及眾人。 譬一人房屋或行船遇險,由公司賠償,而公司之利仍取之於人。如保房屋一千座,其中一座失險,則以九百九十九座之利銀償還遇險之一座。在公司不過代為收付,稍沾經費而已。人險亦然。大抵人生之壽通算以四十歲為限,若至四十歲尚未命終,則以前每年所收之保銀一概給還,且其人業經保險,若未至所保之期無故而死,則可得鉅款。除喪葬外,尚有盈餘。此等便宜之事亦何樂而不為乎? 貨物保險非獨尋常之時,即遇戰事、資劫凡意外之災,皆可以保,惟價分數等。在兵禍中保險,其價最昂,較尋常須加數倍。其盜劫等事次之,然亦與尋常保險不同,緣此等事非意料所可及也。惟保險之法一行,每有奸商,故將貨物之價多報,以冀物失、船沉得以安穩獲利。此等天良喪盡之徒,雖國家嚴禁,不啻三令五申,而利之所在,人必趨之,仍多嘗試。亦有將房屋托保,故付祝融者,公司中遇此等之人,別無善法防範,惟有付之一歎而已。 按保險之事,始於明嘉靖二年,意大利國亦踵行之,皆由國家所保。其時每有奸商,故將船隻沉失于大洋之中,船中之人,船中之物盡付波臣,惟奸商預留逃命之地,乘船而回,向國家索賠。如是者,歲有其人。後經查出重辦,此風漸革。 若火險人險則始於康熙四十年,至乾隆二十七年,倫敦又設一保險公司專保人險。故同是保險,而所保不同。茲將章程分列如下。 《水險章程》: 一、船貨等物須保至其所至之地。若未至其他被他人所奇者,賠;為本國所奇者,不賠。 一、船貨出口,保險公司須考察船主及大、二副等技藝。若不能考察,任其出口,而船主不遵行船定章,因而失事者,過在船主,當由船主或船行賠償。若船行船主無力,仍由保險公司賠償(各保險公司請一船長考驗各船管駕,才不勝任者不保)。 一、兩國交戰,將口岸封禁,如局外之船強欲入已封之口,被局內戰國將船物取去者,不賠。倘先期與保險公司訂明,言欲入某國封口,一朝失去,或可酌賠。然此款不在保例之中,不能援引。 一、船舶啟行,須與公司訂明開駛之期。若已定期,故遲一二日,不遵所定,比啟行後以致失事者,不賠。又,所行之地亦有一定,若已定船至某處,忽欲折回,或繞至他處,因而失事者,不賠(近年各公司因爭攬生意,格外遷就,多未遵行)。 一、船破損而不修,煤糧少而不足,致開船後中途遇險者,不賠。 一、甲船並貨可值一百萬,乙船並貨只值五六十萬,彼此相撞,如甲船沉失,則照乙船價值賠償,不能賠足一百萬;倘乙船沉失,則甲船當遵乙船之價賠償。 一、船在海中遇風,如當危急,或斫斷木桅,或拋去重貨,皆任船主自主,事後船中之物則照數賠償,所有拋棄之物則照原價賠給一半。 《火險章程》: 一、火險共分三等:一、磚石之屋;二、木屋;三、草屋。磚石之屋,其價每值一鎊,險費一先令半,木屋二先令半,草屋四先令半。不照納保費者,不賠。 一、房屋忽遭雷劫或自行放火者,不賠。 一、機器製造廠房皆可保險,惟造火藥廠及儲火藥棧則不保。 一、房屋及器用如保險二千兩,被焚後固當照賠。或以後屋中再添置別物,其價溢二千兩之數者,如實有確據,亦能照賠。倘以添置之物歸他人承保,則由他人賠償,原保公司不賠。 《人險章程》: 一、人險公司今改數等,或公司中已獲盈餘,可另行酌提若干分給交保之人,或公司中盈餘利息一年計算,公司中人可與交保之人均分,在交保者每年應出保險之費如五十元之數,若有盈餘可取,則不滿五十元矣。 一、人命之險雖可賠償,推實因病不可藥者始賠。其短見致死、爭毆致死、軒殛致死、犯罪致死、非命致死者,不賠。 一、保險已至五年,其人或因萬不得已之故而致於死,則可還其五年中之保費。 一、交保之後,或只保一年,明年不保者,則上一年保費不能給還。倘越一二年仍欲保險,則每保險銀一鎊,當罰加先令一枚;如保險訂定銀一千鎊,罰先令一萬枚。但只罰一次,以後不罰。 一、保險者須年在二十歲,可保至四十歲。四十歲以外,保費頗昂,必須逐歲遞加。惟多病者不保,無居處者不保,婦人也不保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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