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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子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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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子規》譯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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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
凡取與,貴分曉,與宜多,取宜少。
將加人,先問己,己不欲,即速已。
[注釋]
取與:取得與給予。
分曉:清楚。
已不欲:自己不喜歡的事情。
已:停止。
[譯文]
財物的取得與給予,一定要分辨清楚,給得要多,拿的要少。強加於人的事,先要問自己喜不喜歡,如果連自己都不喜歡,就要立刻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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