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達書庫 > 時尚閱讀 > 法院院長 | 上頁 下頁 |
| 五十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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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小龍和書記員駐足觀看。吳小龍指著果盤中的種子說:"這是什麼型號的玉米種子?" 趙金良說:"就是這種玉米種子惹的禍!" 女服務員將種子和相關資料擺到櫃檯上。吳小龍一邊翻閱資料,一邊聽趙金良介紹。 趙金良拈起幾粒種子說:"這種玉米種子名叫"東單珍玉9號",屬中稈大穗品種。穗大、粒大,出籽律和蛋白質含量高。在馬陵市,這個品種有巨大的推廣種植潛力。經過廣泛的市場調查,我們公司和河陽縣的幾個鄉鎮農機推廣站聯繫,分別和農戶簽訂了總額30萬斤的玉米種子購銷合同。到了該播種的季節,結果拿不到種子,耽誤了農時。農機推廣站和農戶紛紛找我們,要我們承擔違約責任。我答應他們,等和金地種子繁育站打完官司,就按合同約定賠償他們。我原以為,這場官司是板上釘釘,必勝無疑。即便按市場價格的一半,也得賠我幾十萬元。誰知官司竟打成那樣,今天還真虧你幫忙解圍呢。" 吳小龍說:"這沒什麼。我問你,這傳統種植的東單系列和天單系列的玉米價格和種子價格是多少?" 趙金良說:"除特殊品質的觀賞並能食用的玉米外,其他成品玉米的價格差別不大。以前實行計劃經濟,不論成品玉米,還是種子玉米,都是實行政府指導價,每斤價差才一毛錢左右。這幾年市場價格放開了,成品玉米的價格,每斤七毛五左右,而種子價格,根據種子豐產性不同,每斤價格是成品玉米的2.2倍到3.5倍。由於"東單珍玉9號"豐產性和商品性好,市場價格不斷攀高。繁育站為了牟取更高利益,違反合同,偷偷按市場價格將玉米賣掉了。他們賣了一百多萬呢。我把繁育站告到了法院,河陽法院卻不顧事實,按政府指導價判繁育站賠償我3萬元。你說,我能不急嗎?這還有沒有天理?" 吳小龍安慰他說:"你要相信,法律最終是公正的。" 吳小龍走後,趙金良便趕到馬陵正平律師事務所。這個律師事務所,正是李一雄贊助,余婉妹開的。 第九章 意會 說話、做事就得講究藝術,讓你怎麼琢磨都行,不管你怎麼替他做,他都有法替自己解釋或開脫。 "小龍,抓緊點,開庭時間快到了。" "陳姐,來得及。"吳小龍收拾好案卷,望著陳茵說,"不知怎麼搞的,我心裡老是緊張。" "你準備得不是很充分嗎?"陳茵給他鼓勁說,"參加庭審你也不是一次兩次,不會有問題的。記住,嚴格按程式走,注意歸納事實、證據、雙方爭論的焦點。" "好好,"吳小龍明白了陳茵的意圖。 "一個優秀的承辦法官,肯定也會成為一個優秀的審判長。"陳茵說,"小龍,我相信你,大膽往前走!" 像注足了動力,吳小龍穿上法袍,手捧卷宗,帶領合議庭的成員們昂首挺胸走上法庭。 趙金良、余婉妹、種子繁育站的法定代表人和委託代理人均已各就各位。 旁聽席上坐滿了聽眾。舒暢坐在最前排,照相機掛在胸前。小龍走上審判台一正襟危坐,自己馬上感到,不會有難堪的時刻。的確,他相信自己的能耐。 吳小龍舉起法槌,輕輕一敲,宣佈說"現在開庭"。 雙方各自陳述了自己的事實與證據。 吳小龍說:"法庭調查結束。通過法庭調查,能夠認定如下事實:原告委託被告繁育玉米良種30萬斤,並就交付日期、收購價格等達成了一致協定。對此事實,本院予以認定。合同簽訂後,被告依照合同完成了種子繁育義務,但沒有將種子交付原告,而是以市場價格出售。對此事實,被告沒有提出異議,本院也予以認定。根據以上事實,下面有雙方當事人進行法庭辯論,先由原告方發言。" 余婉妹站起來,有根有據、一字一板地闡述原告方的理由:"審判長、審判員,我作為河陽縣種子公司委託代理人,根據剛才庭審調查中查明的事實和證據,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一、雙方就繁育30萬斤玉米良種所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視為有效合同。二、在當年種子價格大幅上漲的情況下,被告為牟取更大的利益,擅自將種子以高於合同約定價格的市場價格出售,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是嚴重的違約行為。由於被告的違約,造成原告與農戶簽訂的合同無法履行,耽誤了農時。農戶要求種子公司賠償,這給種子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損失。三、被告在答辯中要求根據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第36條,按當年種子的政府指導價格賠償,對原告來說顯失公平。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出臺於1985年,是地方性法規。2000年7月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並于當年12月1日起施行。《種子法》並沒有限定種子必須實行政府定價。《種子法》相對《條例》來說,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實際上,被告也是按市場價格將種子出售並獲利的,因此,應當按被告的實際獲利數額,也就是說按種子的市場價格賠償原告。審判長,我的講話完了,謝謝。" 被告代理人陳述說:"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第36條明確規定,種子的收購和銷售,必須嚴格執行省統一價格政策,不得任意提價。原被告在簽訂種子繁育合同過程中,約定的收購價格違反了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第36條的強制性規定,因此,該條款的約定無效。這是其一;其二,原告與農戶簽訂的供種合同,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係,本代理人就此不發表意見;其三,賠償損失的數額應按省政府確定的種子指導價格計算。被告在答辯中主張的意見有法可依。另外,雙方已經在合同中約定了種子的收購價格,這一價格雖然高於當年政府的指導價,但也明顯低於當時的市場價。即使說被告違約,最高也只能按合同約定價格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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