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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獄高抬貴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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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巽爭讞
陳巽賓客,初為常州團練推官。盜有棄財走者,巽以為不應死,通判不肯用其言,巽力爭而讞之,盜卒得不死。見曾鞏舍人所撰神道碑。
按:盜非傷主,計贓為罪,棄財走者,豈複應死?通判不肯用其言,必持深刻之說,故失矜謹之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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