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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南公責豪


  李南公尚書,初知長沙縣。諸村各有詭名,戶稅存而戶亡,每年戶長代納之。南公悉召其豪右,謂曰:「此田不過汝曹典買耳,與汝一月限,為我推究出,不然汝曹均分輸納。」及期,盡得其人,使之承稅。聞之士林。

  按:詭戶之稅,非獨豪右作此弊也,蓋其鄉司相與為奸。今專責豪右,而鄉司獲免,殆亦於理有未盡歟?善核奸者,宜並按之。抑又有說焉,若專令鄉司任責,則豪右愈更得計,必以厚賂,使填逋欠。稅數之外,物力所減,固亦多矣。內外相比,以欺縣官,何由可得其實乎?然則責豪右宜急,責鄉司宜緩,南公之意當在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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