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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獄高抬貴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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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中複戮兵
吳中複龍學知江甯府時,屬郡郵兵苦巡轄者苛刻,輒共拘縛鞭之。及獄具,乃不應死。中複以便宜戮其首惡,余悉配流。奏著於令。見本傳。
按:是時廂軍無階級法,故不應死。中複帶本路兵馬鈐轄,故以便宜戮之。夫宥過者,或縱舍於法中;懲惡者,或誅戮於法外。所以異乎議罪者,彼其處決有所推本,若輕若重無非法也。今法不應死,以便宜戮之,豈非誅於法外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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