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筆記雜錄 > 折獄高抬貴手 | 上頁 下頁
李若穀磔盜


  李若穀參政知潭州時,有盜上下洞庭間,邀劫舟船,殺人即投於湖中,沒其屍。及捕獲,輒蒙讞得減死,黥配他州。既而逃歸,為患滋甚。若穀潛使人擒到,條前後殺人狀,磔於市。

  按:書曰:「怙終賊刑。」謂怙其奸慝,終不悛改,以賊害人,當刑殺之。此先王懲惡之義也。告之捕置於法,若穀之擒磔于市,傅諸古義,亦庶幾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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