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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傑覘婦


  ——曾孝序一事附

  唐李傑,為河南尹。有寡婦告其子不孝,傑物色非是,謂寡婦曰:「汝寡居,唯一子,今告之罪至死,得無悔乎?」婦言:「子無狀,寧複惜!」傑曰:「審如此,可買棺來取兒屍。」因使覘其後。寡婦出,與一道士語曰:「事了矣。」俄將棺至。傑即令捕道士,劾問,具服:「與寡婦通,為子所制,故欲除之。」於是杖殺道士,納于棺。舊出唐書本傳。

  按:曾孝序資政,知秀州。有婦人訟子,指鄰人為證。孝序視其子頗柔懦,而鄰人舉止不律。問其母,又非親。乃責鄰人曰:「母訟子,安用爾!」為事非涉己,因並與其子杖之。聞者稱快。蓋以繼母私鄰人,而忌其子間之,故致訟。見近時小說。

  鄰人與道士類矣,然彼教寡婦訟其子以死罪,故殺之;此教繼母訟其子罪不至死也,故杖之而已。雖輕重有異,其懲惡一也。覘婦、責鄰二事,又見察奸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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