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韋丹限納


  唐韋丹,鎮江西。有吏掌倉十年,數盈五十萬,因覆量,欠負三千余石。憫之曰:「欠負如此,豈皆自取費用,必為權勢所須。」乃令搜索家私文字驗之,其分用名曆具在。因謂諸吏曰:「汝等恃權勢,以取索於倉吏,今其欠負,豈獨賠填?今將貸汝之罪,可各據所得,限一月納足。」皆頓首曰:「君侯以至明察下,准法合當刑責,既釋重罪,填納不辭。」倉吏由是得釋。舊不著出處。蓋唐人小說所載,今新唐書修入丹傳。

  按:侵盜官物,其入己,其與人,罪等耳。然入己之情,貪於貨利,是君子所疾也;與人之情,迫於權勢,是君子所矜也。夫州吏之脅取,倉吏之盜與,豈不知法?但幸其不敗耳。以其可矜而宥倉吏,則不可獨加州吏罪,故並宥焉。且欠負賠填,既已足矣,亦有可恕之道。則置而不問者,乃許其悔過,非縱惡弗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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