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筆記雜錄
>
折獄高抬貴手
|
上頁
下頁
柳渾執奏
唐柳渾,相德宗。玉工為帝作帶,誤毀一銙。工不敢聞,私市他玉足之。及獻,帝識不類,擿之,工人服罪。帝怒其欺,詔京兆府論死。渾曰:「陛下遽殺之則已。若委有司,須詳讞乃可。於法:誤傷乘輿器服,罪當杖。請論如律。」由是工不死。出唐書柳渾傳。
按:誤傷之法,罪止於是,若使深文者議之,則必坐以罔上不恭之刑矣。舜典曰:「宥過無大。」玉工非敢為欺者,乃誤毀而備償耳,實在可宥之科。
學達書庫(
xuoda.com
)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