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筆記雜錄 > 折獄高抬貴手 | 上頁 下頁
柳渾執奏


  唐柳渾,相德宗。玉工為帝作帶,誤毀一銙。工不敢聞,私市他玉足之。及獻,帝識不類,擿之,工人服罪。帝怒其欺,詔京兆府論死。渾曰:「陛下遽殺之則已。若委有司,須詳讞乃可。於法:誤傷乘輿器服,罪當杖。請論如律。」由是工不死。出唐書柳渾傳。

  按:誤傷之法,罪止於是,若使深文者議之,則必坐以罔上不恭之刑矣。舜典曰:「宥過無大。」玉工非敢為欺者,乃誤毀而備償耳,實在可宥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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