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筆記雜錄 > 折獄高抬貴手 | 上頁 下頁
孔深之辨讞


  宋孔深之為尚書比部郎時,安陸應城縣人張江陵,與妻吳共罵母黃令死,黃忿恨自縊。已值赦。律:「子賊殺傷毆父母,遇赦猶梟首;罵詈,棄市。謀殺夫之父母,亦棄市;會赦,免刑補兵。」江陵罵母,母以自裁,重於傷毆。若同殺科,則疑重;用傷毆及詈科,則疑輕。制惟有打母遇赦猶梟首,無詈母致死會赦之科。深之議曰:「夫題裡逆心,仁者不入。名且惡之,況乃人事!故殺傷咒詛,法所不容;詈之致盡,理無可宥。江陵雖遇赦恩,固合梟首。婦本以義,愛非天屬。黃之所恨,意不在吳,原死補兵,有允正法。」詔如深之議,吳可棄市。出南史孔靖傳,深之其孫也。舊集不載。

  按:詈之致死,重於毆傷,不以赦原,於理為允。妻若從坐,猶或可赦,吳實共罵,棄市亦當。詔所以補議之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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