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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薦任責


  ——王璩一事附

  陳薦資政,初為益州華陽尉。有盜殺人,棄屍民田。薦往驗屍,旁一女子以移屍告。田主即殺女子之母,其家執以訴官。縣欲文致殺二人罪,免薦失盜之責。薦曰:「是責何足避!不可使有冤不報,與囚自誣以死。」既而,果獲真盜。見本傳。

  按:田主殺女子之母,固當死矣,又使其自誣為盜殺人,則盜之罪倖免,而殺者冤弗報,咎莫大焉!乃以苟避簡書之責耳,未為知輕重也。寧可己任其責,當使彼伸其冤,豈非君子之用心乎?

  大理寺丞王璩為越州剡縣尉時,嘗出,見屍覆水中,治之。或曰:「歲饑,人多死,未必有他故也。治之寧免捕賊之罰耶?」卒使捕賊。居數月,州已批罰,果得殺人者。見王圭丞相所撰墓誌。此其用心蓋與高同,皆君子不苟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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