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筆記雜錄 > 折獄高抬貴手 | 上頁 下頁
蔡高宿海


  蔡高,調福州長溪尉。縣媼二子漁於海而亡。媼指某氏為仇,告縣捕賊。吏皆難之曰:「海有風波,安知不水死乎?雖果為仇所殺,若不得屍,則於法不可理。」高獨謂:「媼色有冤,不可不為理也。」乃陰察仇家,得其跡。與媼約曰:「期十日,不得屍,則為媼受捕賊之責。」凡宿海上七日,潮浮二屍至。驗之,皆殺也,乃捕仇家伏法。高,端明殿學士襄之弟也。見歐陽修參政所撰墓誌。

  按:人之冤訴,苦於抑塞。謂不得屍則不可理者,豈非抑塞乎?夫尉以捕賊為職,苟不恤冤訴,是不勤職業,豈疾惡慕義之士所為乎!雖然,高受而理之,亦有以也。吏患不得屍,而屍在海者皆隨潮出,第恐不幸潮落他境耳,故與媼約曰:「期十日,不得屍,則為媼受捕賊之責。」宿海上七日,而潮浮二屍至,此其至誠勤恤之效也。屬吏所患何足慮!是以卒能伸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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