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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九 得情(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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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若穀 李若穀守並州,民有訟叔不認其為侄者,欲擅其財,累鞫不實。李令民還家毆其叔,叔果訟侄毆逆,因而正其罪,分其財。 呂陶 呂陶為銅梁令,邑民龐氏者,姊妹三人共隱幼弟田。弟壯,訟之官,不得直,貧甚,至為人傭奴。陶至,一訊而三人皆服罪吐田,弟泣拜,願以田之半作佛事為報。陶曉之曰:「三姊皆汝同氣,方汝幼時,非若為汝主,不幾為他人魚肉乎?與其捐米供佛,孰若分遺三姊?」弟泣拜聽命。 〔馮評〕 分遺而姊弟之好不傷,可謂善於敦睦。若出自官斷,便不妙矣! 裴子雲 趙和 新鄉縣人王敬戍邊,留牛字牛六頭于舅李進處,養五年,產犢三十頭。敬自戍所還,索牛。進雲「兩頭已死」,只還四頭老牛,餘不肯還。敬忿之,投縣陳牒,縣令裴子雲令送敬付獄,叫追盜牛賊李進,進惶怖至縣,叱之曰:「賊引汝同盜牛三十頭,藏於汝家!」喚賊共對,乃以布衫籠敬頭,立南牆之下。進急,乃吐款雲:「三十頭牛總是外甥牛字牛所生,實非盜得。」雲遣去布衫,進見,曰:「此外甥也。」雲曰:「若是,即還他牛。」但念五年養牛辛苦,令以數頭謝之。一縣稱快。一作武陽令張允齊事。 咸通初,楚州淮陰縣東鄰之民,以莊券質於西鄰,貸得千緡,約來年加子錢贖取。及期,先納八百緡,約明日償足方取券,兩姓素通家,且止隔信宿,謂必無他,因不征納緡之籍。明日,齎餘鏹至,西鄰諱不認,訴於縣,縣以無證,不直之;複訴於州,亦然。東鄰不勝其憤,聞天水趙和令江陰,片言折獄,乃越江而南訴焉,趙宰以縣官卑,且非境內,固卻之,東鄰稱冤不已,趙曰:「且止吾舍。」思之經宿,曰:「得之矣。」召捕賊之幹者數輩,齎牒至淮堧口,言「獲得截江大盜,供稱有同惡某,請械送來。」唐法,唯持刀截江,鄰州不得庇護。果擒西鄰人至,然自恃農家,實無他跡,應對頗不懼。趙脅以嚴刑,囚始泣叩不已。趙乃曰:「所盜幸多金寶錦彩,非農家物,汝宜籍舍中所有辯之。」囚意稍解,且不虞東鄰之越訟,遂詳開錢谷金帛之數,並疏所自來,而東鄰贖契八百緡在焉。趙閱之,笑曰:「若果非江寇,何為諱東鄰八百緡。」遂出訴鄰面質,於是慚懼服罪,押回本土,令吐契而後罰之。 何武 張詠 漢沛郡有富翁,家資二十余萬,子才年三歲,失其母。有女適人,甚不賢,翁病困,為遺書,悉以財屬女,但遺一劍,雲:「兒年十五,以付還之。」其後又不與劍,兒詣郡陳訴,太守何武錄女及婿,省其手書,顧謂掾吏曰:「此人因女性強梁,婿複貪鄙,畏殘害其兒。又計小兒得此財不能全護,故且與女,實守之耳,夫劍者,所以決斷;限年十五者,度其子智力足以自居,又度此女必複不還其劍,當關州縣,得見申轉展。——其思慮深遠如是哉!」悉奪取財與兒。曰:「敝女惡婿,溫飽十年,亦已幸矣。」論者大服。 張詠知杭州,杭有富民,病將死,其子三歲,富民命其婿主家貲,而遺以書曰:「他日分財,以十之三與子,而七與婿。」其後子訟之官,婿持父書詣府,詠閱之,以酒酬地曰:「汝之婦翁,智人也。時子幼,故以子屬汝,不然,子死汝手矣。」乃命三分其財與婿,而子與七。 某巡官 有富民張老者,妻生一女,無子,贅某甲於家。久之,妾生子,名一飛,育四歲而張老卒,張病時謂婿曰:「妾子不足任,吾財當畀汝夫婦,爾但養彼母子,不死溝壑,即汝陰德矣。」於是出券書雲:「張一非吾子也,家財盡與吾婿,外人不得爭奪。」婿乃據有張業不疑。後妾子壯,告官求分,婿以券呈官,遂置不問。他日奉使者至,妾子複訴,婿仍前赴證,奉使者乃更其句讀曰:「張一非,吾子也,家財盡與,吾婿外人,不得爭奪。」曰:「爾父翁明謂『吾婿外人』,爾尚敢有其業耶?詭書『飛』作『非』者,慮彼幼為爾害耳。」於是斷給妾子,人稱快焉。 張齊賢 戚裡有分財不均者,更相訟。齊賢曰:「是非台府所能決,臣請自治之。」齊賢坐相府,召訟者問曰:「汝非以彼分財多,汝分少乎?」曰:「然。」具款,乃召兩吏,令甲家入乙舍,乙家入甲舍,貨財無得動,分書則交易,明日奏聞,上曰:「朕固知非君不能定也。」 王罕 罕知潭州,州有婦病狂,數詣守訴事,出語無章,卻之則悖罵,前守屢叱逐。罕至,獨引令前,委曲問之,良久,語漸有次第,蓋本為人妻,無子,夫死妾有子,遂逐而據其貲,以屢訴不得直,憤恚發狂也,罕為治妾,而反其貲,婦尋愈。罕,王珪季父。 韓億 韓億知洋州,大狡李甲以財豪於鄉里。兄死,誣其兄子為他姓,賂裡嫗之貌類者,使認為己子,又醉其嫂而嫁之,盡奪其貲。嫂、侄訴于州,積十餘年,竟未有白其冤者。公至,又出訴。公取前後案牘視之,皆未嘗引乳醫為驗。一日,盡召其黨至庭下,出乳醫示之,眾皆服罪,子母複歸如初。 于文傅 于文傅遷烏程縣尹,有富民張某之妻王無子。張納一妾於外,生子未日卒。王誘妾以兒來,尋逐妾,殺兒焚之。文傅聞而發其事,得死兒余骨,王厚賂妾之父母,買鄰家兒為妾所生兒初不死,文傅令妾抱兒乳之,兒啼不受,妾之父母吐實,乃呼鄰婦至,兒見之,躍入其懷,乳之即飲,王遂伏辜。 程顥 有富民張氏子,其父死,有老父曰:「我,汝父也,來就汝居。」張驚疑,請辯于縣,程顥詰之。老父探懷取策以進,記曰:「某年某月日某人抱子于三翁家。」顥問張及其父年幾何,謂老父曰:「是子之生,其父年才四十,已謂之三翁乎?」老父驚服。 黃霸 李崇 潁川有富室,兄弟同居,婦皆懷妊。長婦胎傷,弟婦生男,長婦遂盜取之。爭訟三年,州郡不能決。丞相黃霸令走卒抱兒,去兩婦各十步,叱令自取,長婦抱持甚急,兒大啼叫-弟婦恐致傷,因而放與,而心甚懷愴,霸曰:「此弟子。」責問乃伏。 〔馮述評〕 陳祥斷惠州爭子事類此。 祥知惠州,郡民有二女嫁為比鄰者,姊素不孕,一日妹生子,而姊之妾適同時產女,詭言產子,夜燒妹傍舍,乘亂竊其兒以歸。妹覺之,往索,弗予,訟於府。 無證,祥佯自語:「必殺此兒事即了耳。」乃置甕水堂下,引二婦出曰:「吾為汝溺此兒以解汝紛。」密諭一卒謹視兒,而叱左右詐為投兒狀,亟逐二婦使出,其妹失聲爭救不可得,顛僕堂下,而姊竟去不顧。祥即斷兒歸妹而杖姊、妾,一郡稱神。 壽春縣人苟泰,有子三歲,遇賊亡失,數年不知所在。後見在同縣趙奉伯家,泰以狀告,各言己子,並有鄰證,郡縣不能斷。 李崇令二父與兒分禁三處,故久不問,忽一日,密遣人分告二父曰:「君兒昨不幸遇疾暴死。苟泰聞即號啕,悲不自勝,奉伯諮嗟而已。崇察知之,乃以兒還泰,詰奉伯詐狀,奉伯款引雲:「先亡一子,姑妄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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