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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六
上重武臣,外衛指揮而下,戒飭撲責之法,一切不得行,但許參罰而己。不知事有不至參罰,而但須撲責者。一概停止,則廢法矣。且各官有甘心受責,而以參罰為過者。相沿己久,今一旦更之,不以為優其體,而以為大不便也。
有巡方杖指揮者,輒得降處,遂相戒以為不可,而皇城巡視科道,其杖指揮自若也。不止自杖,或又奉旨杖之,同一指揮耳,京衛不卑于外衛,巡視不重于巡方,而其分別若此,良有所未解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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